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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名单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制定《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并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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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包括7个部分,共19个条款,还包括门诊及收治住院基本病种和中医医疗技术目录两个附录。第一部分是“选择”基本条件,包括遴选条件、承担县域辐射功能以及房屋建筑面积等3个条款。第二到第七部分是“建设”内容,“功能布局”部分包括功能分布和科室设置2方面,“医疗服务”部分包括急诊急救、门诊和住院服务、特色专科服务和医疗设备配备4方面,“公共卫生服务”部分包括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管理服务、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3方面,“人才队伍建设”部分包括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区域人才队伍建设2方面,“信息化建设”部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远程医疗系统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3方面,“组织和管理”部分包括民主决策和质量管理2方面。


医疗设备配置


其中,《参考标准》对医疗设备配置提出以下要求:

1.落实县域医共体有关要求,鼓励成为县域内医学影像、心电诊断、医学检验等资源共享中心。

2.应至少配备90%的必备医疗设备,包括CT、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十二导联心电图机、血凝仪、麻醉机、胃肠镜、呼吸机、除颤仪、腹腔镜、救护车及消毒、集中供氧等相关设备。配备不少于10种中医诊疗和康复设备。医疗设备配置应坚持适宜适用,避免闲置浪费。

3.选配设备包括:MR、血液透析机、脑电图仪、血气分析仪、骨密度仪,配备数字化智能化辅助诊疗、随访、信息采集等设备,配备提供特色医疗服务所需的设备


信息化建设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参考标准》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建设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电子病历系统,二是配备开展远程医疗的设施设备,三是建立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居民健康管理系统


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子病历系统。

1.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建设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电子病历系统,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

2.健全电子病历的制定、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及质控等管理制度。

3.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二)远程医疗系统。

1.配备开展远程医疗的设施设备,实现“上下联、信息通”,能与上级医疗机构、辐射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

2.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定期维护和及时提档升级远程医疗相关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确保能够正常运行。

3.定期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改进和解决。


(三)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文件要求,建立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居民健康管理系统,向个人开放。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与医疗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健康档案的建立、更新、开放和应用水平。


来源: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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