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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丨“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开庭,检方建议改判无罪

2017-02-15 刘岚等 央视新闻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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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开庭直击


作者:刘岚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7-02-14


  2月13日上午9时,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案。


  本案原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王力军自行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经依法传唤到庭。


  庭审中,合议庭告知了王力军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审判员首先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和临河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书。法庭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买卖玉米及是否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围绕该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一致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当时的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检察机关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辩护人认为,应当宣告王力军无罪。王力军在最后陈述中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指令再审,维护了公平正义。


  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作最后陈述,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期公开宣判。部分驻巴彦淖尔市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廉政监督员、行政执法单位代表及王力军的亲属等人到庭旁听庭审。(记者 刘 岚)


  “从中院接到再审通知书,我感觉轻松了许多。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对普普通通农民的小案子的关注,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给我再次开庭的机会,让我感受到公平、公正。恳请中院宣判我无罪,让我再做回普通农民,让家里的脱粒机再响起来,服务周围农民。”


图为庭审现场。卢进林 摄


  2月13日上午9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备受关注的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46岁的王力军在向法庭作最后陈述时如是说。


无证无照收玉米遭举报被判刑

自认为“不是犯罪,是办好事”


  “我家里地不多,有一女一儿还有老母亲,为增加收入,2014年买了大型脱玉米机器和农用车,开始从周边农民手中收玉米卖给粮库,有时候他们打电话让我去收,对我也认可,减少农民卖粮不方便的问题。”


  王力军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他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后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并处罚,随后他到公安机关自首。


  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王力军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判决生效后,一度引发舆论争议。有观点认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专营制度,该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规。也有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收购粮食无非是追求“差价”,只要不违反契约,就应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检察员:有行政违法性无严重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建议法庭宣告无罪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随后进行法庭辩论。


  出庭检察员认为,收购并销售玉米赚取差价属于粮食经营行为,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王力军无证照的收购经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


  同时,“王力军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检察员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适用应当严格把握,本案的经营行为并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也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宜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建议再审依法改判。


  王力军本人表示“我没有什么辩护意见。”


  两位辩护人认为,根据2016年修改的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目前是合法行为,不应再按照过去的行政法规认定收购行为违法。国家已全面放开粮食收购,近年来鼓励农民收粮卖粮,以缓解收储矛盾。与王力军有同样收购行为的农民,在巴彦淖尔市有几百上千人,全国范围看人数更多,他们大多利润微薄,不应认定为有大额利润的经营者。应宣告王力军无罪。


  记者了解到,巴彦淖尔市所在的河套平原是我国排名第三的粮食主产区。近些年,我国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增收,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存在着大量的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客观上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粮农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


“恳请宣判无罪,做回普通农民”


  “我是一个本本分分的农民,是家里的顶梁柱,去年我从被举报到被判刑,从合法农民变成了罪犯,不能自由行动,内心非常痛苦。我认为我的收购行为减轻了农民的麻烦,为粮库收粮食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力军拿出准备好的稿子念起来。


  “2016年12月19日下午,接到中院电话,得知最高法院要求重新审理我的案件,我又感觉轻松了许多。感谢最高法院对普普通通农民的小案子的关注,感谢最高法院给我再次开庭的机会,让我感受到公平、公正。恳请中院宣判我无罪,让我再做回普通农民,让家里的脱粒机再响起来,服务周围农民。”


  经过一个半小时庭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将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后,认真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期公开宣判。


  记者注意到,今天法庭60多个旁听席全部坐满,部分驻巴彦淖尔市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廉政监督员,行政执法单位代表和王力军的亲属及媒体记者旁听案件。巴彦淖尔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部列席旁听。


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做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 检察机关:不构成犯罪 建议改判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栏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地农民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获刑一案进行了开庭再审,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辩护律师为王力军进行了无罪辩护。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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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内蒙古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

  庭审中,法庭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买卖玉米及是否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围绕该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表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检察机关: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均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当时的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检察机关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

  检察员表示,王力军无证照经营粮食的行为,在粮农和粮食收购企业之间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减轻了农民卖粮的负累,未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利益,不能认定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具有刑法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因而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

辩护人:不符收购政策 但无社会危害

  王力军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当时国家相关的粮食收购政策,但王力军的行为客观上促进了当地粮食的流通,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宣告王力军无罪。

王力军:请让我轻轻松地做一个守法的农民

  王力军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感谢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农民今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用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我恳请中院改判我无罪,让我轻轻松地做一个守法的农民”。

  法庭将择期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

“如果判我无罪,今后还要继续收玉米”

  2月12日晚,王力军在重审前夜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判决后之所以没有选择上诉,是因为不懂法律,“我看电视,以前都只看打仗的,好看电视剧,自这以后,我会看中央十三频道的新闻,还有《法治在线》、《社会与法》这样的节目”。如果能再选择一次,“我现在懂这么多了,如果再判我犯罪,我会上诉”。

  对于今后的打算,王力军表示,“今后还要继续收玉米和其他农副产品,不能让我的车和机器烂在院子里,赚些钱养家,让日子好过些”。而且,如果再审认定他无罪,他或将申请赔偿,“这两年买卖做不成,车每年还得花钱,对家里的经济损失挺大的,要求赔偿这些,还有精神上、名誉上的损失,我就要求这么多”。

延伸阅读

  无证收购玉米 农民被判刑

  王力军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一位普通农民,除了种地之外,每年农闲时,他还会做从其他农民家中收购玉米然后卖到粮库的生意。从2008年起,王力军收购玉米的生意一做就是七年,而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随之他收购玉米的这门生意也遭遇了危机。

  按照我国2004年施行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无证无照的王力军不具备玉米等粮食的收购资格。随后,王力军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鉴于王力军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了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判缓刑后,王力军并没有上诉。

  判决引发社会争议 最高法指令再审

  判决生效后,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争议,有观点认为王力军无证无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有关规定,且数额较大,理应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也有观点认为,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在农民和粮库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客观上促进了粮食的流通,因此,王力军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违法性,但从社会危害角度来讲,并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再审。

  国家粮食局修改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这起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相关行政管理制度的反思,2016年11月,国家粮食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这也就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已经不具有行政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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