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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讨预告 | 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3-03-25


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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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先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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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则


鉴定式案例分析来源于德国,是德国法学生根据案件任务书所给定的事实所撰写的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即所谓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

本期学术讨论会将围绕请求权的分析方法展开,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让各位对请求权的分析方法拥有相对系统的认识,也为将来实际形成案例分析报告做铺垫,望能对各位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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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书目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民事领域的法官找法,以寻找“请求权基础”为核心。请求权基础体系是以诉讼攻防为基点的民法体系表达。请求权基础方法在教学场景中体现为鉴定式案例分析,在诉讼场景中则体现为法庭报告技术。

本书是作者研究请求权基础理论、践行鉴定式案例教学十余年的成果。全书分三篇十二章,上篇三章勾勒方法,中篇五章梳理体系,下篇四章则以现实案例演练方法并验证体系,以期从方法、体系与实例三个层次,立体呈现请求权基础的方法逻辑、规范体系及其适用细节。

通过本书,读者不仅可观察到法律适用如何在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指引下缜密呈现,因提取公因式而高度集成的规范体系如何借助请求权基础卷轴展开,更可体会到实体规范与诉讼程序如何相互趋近,如何弥合法学课堂与司法实务的裂缝,并进而了解请求权基础对于塑造法律思维、构筑法律人共同体在知识论上的重要意义。


吴香香:《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

本书依请求权基础的规范类别(主要规范、辅助规范、防御规范、参引规范、宣导规范)对《民法典》共1260条条文进行分类,以方便法律适用。内容涵盖使用说明、目录、正文、附录。使用说明通俗易懂、凝练简洁地介绍了请求权基础的基本理论、适用模式及本书的使用方法。目录逐条标注各条文的条旨及各条所含规范类别。正文中将法律条文序号统一由汉字改为阿拉伯数字,便于阅读检索。每条标注条旨与规范类别,其中,规范划分至最小单元并分别标注规范类别。同时拣选若干重点请求权基础,对该请求权基础内在结构检视做详细梳理。附录收录《民法典》典型请求权基础简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索引以及文献扩展,文献扩展依方法阐释、规范分析、案例分析三类,推荐请求权基础拓展阅读文献。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对于大陆和台湾地区民法的比较研究也应有所助益。


尤科·弗里舍茨:《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

研习民法总则案例是深入学习的基础。本书是德国深受好评的案例指导书,以基本知识梳理 典型案例解析的方式,讲解法律规范的实际适用,有助于培养分析复杂案例的能力与法律逻辑思维。书中精选三十三个典型案例,涵盖意思表示的生效、一般交易条款、行为能力、意思瑕疵与合意瑕疵、法律行为的无效、代理制度以及同意等基础知识,还涉及民事诉讼法、商法、继承法、公证法等。第十版纳入了新的司法判例、文献以及相关立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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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论文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视角下<民法典>的规范类型》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技术追求是"提取公因式",请求权基础方法则借助"展开公因式"的反向操作打开民法规范全景图。为了避免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功用在误用中被消解,亦为了更好开展民法典法条评注工作,以请求权基础为视角整理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即有其必要。在诉讼攻防结构中,民法规范可分为请求权基础(即主要规范)、辅助规范与抗辩规范三大基础类型。典型的主要规范为支持原告请求权的实体规范依据,典型的辅助规范为主要规范的说明或补充,典型的抗辩规范则可对抗请求权的产生、存续或行使。但具有请求权基础外观的未必均是主要规范,反之,特殊的请求权基础也可能隐藏在辅助规范或不完全法条的外观之下。广义的辅助规范还包括宣导规范、法律原则与参引规范。特殊的抗辩规范则可能隐藏在主要规范或辅助规范的外观之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还有相当体量的条文兼具两项规范功能,从而为"主要/辅助"规范、"主要/抗辩"规范或"辅助/抗辩"规范。 

【关键词】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  主要规范  辅助规范  抗辩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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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视频


吴香香:《课堂教学与诉讼实战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讲座视频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讲座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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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案例


2017年3月8日,鲍某与史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史某承租鲍某所有的房屋一间,租期为2017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8日,租金每月4000元,并于当天交付房屋。

2017年4月1日,史某将该房屋转租于胡某,转租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租金每月5000元,并于当天交付房屋。

因租金大涨,2017年9月20日,胡某又将该房屋转租于陈某,转租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3月31日,租金每月9000元。当天交付房屋后,胡某承诺到期可续租。 

经查,鲍某与史某、史某与胡某的租赁合同均约定,租赁期内可转租,且胡某与陈某对转租及转租期限均知情。另,史某、胡某与陈某未曾拖欠租金。

2018年3月31日,陈某向胡某表达了再续租1年的意愿,胡某同意后,双方当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018年4月1日,胡某向史某发出续租要约,但史某不同意,并表示要立即收回房屋。胡某与陈某则拒绝返还。

请问:若以《民法典》为依据,史某是否可实现收回房屋的目的?返还请求可能对应哪些规范基础?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学讨相约


10月21日晚19点30分,民商法学院资料室二楼,期待与你一起共赴学术观点探讨的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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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语盈
责编:喻子淇
审核: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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