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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人注意!最高罚款10000元!

十堰发布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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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四川崇州一小区

大型犬撕咬幼童事件

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咬人的为罗威纳犬



记者了解到

在十堰

罗威纳犬被列入烈性犬名录

禁止个人饲养


十堰关于养犬有哪些规定?

哪些犬禁养?

养犬登记证、犬牌在哪儿办理?

昨日,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

并查阅了相关文件

一起来看



养犬需办登记证领取犬牌外出时应使用绳链牵引
目前,我市关于养犬的规定主要为《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明确,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养犬或者从其他区域携犬只进入的,需按规定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规定申办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外出时为犬只戴牌,拴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粪,乘坐电梯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抱在怀中。不得遗弃犬只,随意丢弃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当送至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代为无害化处理。

2021年,市公安局出台《十堰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我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遵守公共秩序,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犬只,由饲养人于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犬只户籍信息登记和犬牌申领工作。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逐步实现狂犬病免疫、犬只户籍信息登记、犬牌发放“一站式”办理。犬只户籍信息登记的有效期限为1年。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养犬人应当持有效的《犬类免疫证》到犬只户籍信息登记点,办理犬只户籍信息延续登记。

据了解,市公安局正在加快推进出台《十堰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我市明确禁养38种烈性犬

品种不明的由相关部门认定

我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提倡饲养绝育犬。根据《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市公安局确定了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认定标准和烈性犬名录。

大型犬认定标准
成年犬体高(指犬只四肢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超过6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100厘米的犬种。

烈性犬名录(共38种)
獒犬、罗威纳犬、马里努阿犬、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灵缇、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可蒙犬、阿根廷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德国牧羊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苏俄牧羊犬、多伯曼犬、拿波里獒犬、马雷马牧羊犬、大髯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英国古代牧羊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比利牛斯獒犬、苏格兰牧羊犬、藏獒。

需要提醒的是,大家熟悉的秋田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都在这份名单中。

三种情况的犬只禁养
38种烈性犬以外的犬只,品种无法确定的,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认定,仍无法认定的禁止饲养。
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中各品种的杂交犬禁止饲养。
经户籍信息登记的犬只,在生长过程中出现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评估认定,对认为需要禁止饲养的犬只注销登记,犬只按《十堰市犬类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伤残人携带的生活辅助犬、军警和科研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不受大型犬标准限制。军警和科研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及护卫犬,不受烈性犬名录限制。


携犬不能进入商超医院

外出只能乘坐小型出租车

根据《十堰市文明促进条例》规定,不得在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内养犬;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机构、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候车(机)室、商场、超市、酒店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抱在怀中;军警犬和导盲犬、助残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及时自行捕杀或者报请公安部门捕杀。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或者农业农村部门。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留检、捕杀狂犬,依法查处涉犬类管理违法犯罪行为。


我市出台文件倡导文明养犬

违规行为最高可罚1万元

《十堰市文明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携犬只外出时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随意丢弃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分别为:不办理养犬登记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携犬只外出未束犬链(绳)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内养犬或者携犬只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十堰市文明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记者采访了解到,居民小区是养犬较多的场所,四川崇州幼童事件发生后,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呼吁广大业主文明养犬,避免意外发生。

真的爱犬
就应该文明养犬
如果还未申办养犬登记证
领取犬牌
请尽快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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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十堰晚报 记者 | 徐国文

编辑 | 孟楠  责编 | 静静  终审 | 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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