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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指导性案例、“两高”典型案例盘点

北大法宝 2022-11-15

⊙ 本文长约5800字,阅读需时15分钟  

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编者按:北大法宝每月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月的重要案例梳理。本月重要案例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三、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批典型案例,涉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实施民法典等领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批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更多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登录“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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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1.检例第131号: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违反规定外出、出境;调查核实;撤销缓刑
【要旨】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等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保证社区矫正活动依法进行。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综合运用查阅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多种方式,查明社区矫正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精准提出监督意见。对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结合违法违规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情节,准确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撤销缓刑情形。对符合撤销缓刑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重大隐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废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九条

2.检例第132号: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重点审查对象;变更执行地;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对因患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变更执行地等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准确把握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必要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应当依法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废止)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四条

3.检例第133号: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见义勇为;重大立功;减刑监督;检察听证
【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监督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又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发现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的,应当监督相关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属于重大立功情形,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减刑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围绕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符合重大立功等重点内容进行听证,结合原判罪名情节、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九条

4.检例第134号: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外出;依申请监督;跟进监督
【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的审批职责。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等正当理由申请外出,社区矫正机构未予批准,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调查核实后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外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5.检例第135号: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依申请监督;简化审批
【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包含跨不同省份之间的市、县)活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予以批准,并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1.检例第136号: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关键词】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所侵害的群体中既有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时,应当整体评价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不宜区别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和侮辱罪、诽谤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2.检例第137号:郎某、何某诽谤案
【关键词】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能动司法;自诉转公诉
【要旨】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破坏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追诉职责,作为公诉案件办理。对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被害人已提出自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处理好由自诉向公诉程序的转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百二十条

3.检例第138号:岳某侮辱案
【关键词】网络侮辱;裸照;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程序
【要旨】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导致出现被害人自杀等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按照公诉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检例第139号: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关键词】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私密空间行为;偷拍;淫秽物品
【要旨】自然人在私密空间的日常生活属于民法典保护的隐私。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文件,以贩卖、传播方式予以公开,不仅侵犯他人隐私,而且该偷拍视频公开后具有描绘性行为、宣扬色情的客观属性,符合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以牟利为目的提供互联网链接,使他人可以通过偷拍设备实时观看或者下载视频文件的,属于该罪的“贩卖、传播”行为。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偷拍他人隐私的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依法适用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5.检例第140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业主房源信息;身份识别;信息主体另行授权
【要旨】业主房源信息是房产交易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组合,包含姓名、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交易价格等内容,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另行授权,非法获取、出售限定使用范围的业主房源信息,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应当对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具体甄别,筛除模糊、无效及重复信息,准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


“两高”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9起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1.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祖母赠与孙子房产后有权继续居住
2.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3.某村民委员会诉王某平等六人追索赡养费纠纷案——村民委员会垫资照顾“空巢”老人有权请求子女补偿
4.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5.方某某、黄某某诉周某、陈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
6.新疆某大学诉谢某人事争议案——通过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学成违约拒回原单位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
7.李某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徐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乐于助人且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8.某卤菜厂诉某省广播电视总台名誉权纠纷案——媒体如实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侵权行为
9.沈某某诉徐某、蒋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好意同乘期间驾驶员致同乘人损害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3起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1.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2.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4.黄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5.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
6.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7.楼某熙诉杜某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8.苏某甲诉李某田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9.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10.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
11.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12.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3.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起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1.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以新领域、新方式、新效果提升接受监督质效2.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巡回检察——增强公信力、提高透明度、推动规范化3.李某某诈骗案——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开听证,虚心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改变拟处理决定,保障监督实效4.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不起诉案件专项质量评查活动——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监督实效层层递进5.浙江烈士墓群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以听证凝聚英烈保护合力,用“检察蓝”守护“革命红”6.湖北王某绑架抗诉案——以听证提供平等对话平台,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7.黑龙江任甲正当防卫案——通过听证以案释法,走进村屯开展普法教育8.重庆杨某刑事申诉案——以简易听证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息诉息访9.河南李某申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以听证促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0.肖某与北京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检察监督案——以听证解决疑难问题,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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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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