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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谁为你主持公道?

2015-09-06 八月雪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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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法律博客

作者:八月雪(法官)

最近,新华社旗下的《现代金报》以《法官不堪言语刺激殴打当事人》为题,报道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民二庭胡“庭长打人事件”。一时间,新浪、腾讯纷纷转载。一开始,舆论纷纷谴责法官的肆意妄为,在威严的国徽下,在视频监控和众目睽睽怎么可能出现法官抱摔当事人的举止呢?可是,伴随着事情调查的深入,事情原委竟然初现端倪。

原来,被打的徐某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案件诉讼代理人,只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当事人的丈夫。案件简单,是在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协议后,被告施某收到转让款后不予办理股权转移手续而酿成纠纷。20149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将涉案股权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并承担违约金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27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但使该案一审审判长,婺城法院民二庭庭长胡某没想到的是由此噩梦临头,一审期间作为被告施某丈夫的婺城区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徐某要求接待十余次,二审审结后又来办公室通过法院保安打电话给胡法官,要求予以接待。因徐不是案件当事人,且二审已维持原判,胡法官即表示不方便接待。徐某在电话中称:“如果不接待,就到你胡某家里去。”因担心家人受到惊扰,胡法官又在办公室里接待了徐某。

据网上报道,接待持续约半个小时,期间徐某以“你出去怎么死都不知道。”、“我保证肯定有人会修理你。”、“肯定有人会把你做掉。”、“法院会被炸掉。”等语言进行威胁胡某,胡法官仍予以接待。让胡法官情绪失控下班铃声响后,胡法官要去学校接女儿回家,并告知徐某明天可以再约谈,徐某仍缠着不让走,并称:“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

此时,一再纠缠的情节下,胡法官认为家人、孩子都受到安全威胁,一时间情绪爆发,一时冲动,在走廊里抱腿把徐某掀倒在地。事件发生后,徐某以法官打人报警,胡某也以徐某威胁其家人安全、限制人身自由报警。

事件发生后,“法官打人”成为网络上最劲爆的新闻。不论何人,采取打的方式总是不妥的。但法官为何打人?因为心理几近崩溃。有网友说,被打的是一名案件当事人的亲属,极尽纠缠、威胁之能事,法官一忍再忍,导致事发。对这样的人,为啥没有惩戒机制来应对?法官为何又是孤独一人无人相帮呢?

其实,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经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属于犯罪,有人说,遏制扰乱法庭行为,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关键在于结案后当事人或者亲属对办案法官纠缠不休该该怎么办?

显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法官这种特殊主体的人身保护和尊严的维护仍然在很多方面存在空白或漏洞。我曾经十分困惑的是为何一审二审生效的裁判当事人会就纠缠不休,甚至以释法明理为由,要法官“解释清楚”为何要判自己输了,否则就是谩骂,跟踪,威胁。而现行法律只是在开庭或者审判案件时候规定了种种的戒律,而当结案后或者在法院大门之外,面对当事人的拦截、围攻,谩骂和造谣中伤,谁来维护法官的尊严和为法官为了维护是非曲直的正义和饱受凌辱“鸣冤叫屈”呢?没有,一点也没有!

我曾经遇见位民事法官,因为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当事人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办案法官“释法明理”,历经了反复解释和释法明理后,当事人仍然每星期都来诉讼服务大厅闹访,甚至咄咄逼人地非要办案法官说明白自己为何要输了官司,精疲力尽的法官到了最后只要一听到这个当事人名字就会神经质地浑身颤抖,她曾经对我说,千不该万不该是自己不该在随军来到黄山后自己费劲千辛万苦考了司考,从事这样的法官职业,原来,在我的心目中法官职业的崇高和法律权威至高无上使我非常憧憬这样的职业生涯,可没料到怎么会是这样呢?

我听后哑口无言,心中暗自升腾丝丝的悲哀。是的,假如一个社会的群体把本应该崇敬和敬仰的法律及其司法职业至尊抛弃或者踩在了脚下,那么,这样的法治肯定在机制或者制度设计上出现了偏差,或者是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上出现了失误。

我想,如今跟胡法官遭遇一样司空见惯乱象,足以说明了一旦法律的敬仰或者生效既判力的裁判在一些人的心中成为了一种不肖一顾,那么,法制的权威有靠谁来维护呢?换句话说,当法官每天为自己的公道的维护而忧心忡忡的话,那么,还指望法官们心无旁骛地惩恶扬善,主持正义和公道吗?!

当然,我说的这些丝毫没有为胡法官失控而出手打人辩解之意,胡法官的行为举止肯定与法官职业要求各格格不入,这种缺乏应有克制也是为法院纪律所不允。只是十分不解的是怎么会有这样一种怪像,为何生效的裁判得不到一些的当事人的尊重和执行,为何以纠缠不休方式来践踏着司法既判力的尊严呢?

我想到了一是舆论场的导向问题,湖南省长沙中院牟治伟曾经写过一篇令人叫绝的文章,题目是“善待法官是法治的底线”,文中说,法官群体的断层和人才不断的流逝以及优秀法官英年早逝,是因为社会“人为地拔高了法官的道德义务,对法官的要求太多,苛责太重,而给予法官的又太少;问题出在我们错误的宣传方式,将法官都宣传为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完美人格的理想形象,并以此标准来要求和苛责法官,从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法官所具有的普通人的人性需求”。其二是法律素养的大众化的培养,法律素养的培育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的应有的要义还应该是大众化的,是每一个社会人的义务。我想到了美国的著名的辛普逊案件,当法官宣告无罪而纽约城群情激昂,民众普遍不服的情形下,美国总统站了出来,劝慰民众“我们来尊重法官的判决吧”,结果事态很快偃旗息鼓。这说明了什么?值得每一位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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