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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殴打"占中者案"判决书全文|曝光

2017-02-19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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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丁龙律师按:占中运动期间,曾健超作为示威者之一向警察泼撒液体,随后被警察带走和殴打,致使身上多处受伤。今天,香港区域法院作出判决,七位被告罪名成立,均获刑二年,其中一位警察另一项普通袭击罪罪名成立,获刑一个月,与前述二年刑期并罚,法官未采纳辩方律师适用缓刑的请求。(本判决文书翻译:丁龙律师,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中午看到新闻,立即在香港司法机关官网上找到该案英文判决书,英文判决请点击: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08134&currpage=T。本律师立即将其翻译成文如下,未仔细校对,疏漏难免,仅供参考和学习,并了解下香港法官的判决思路和思维。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

2015年第980号刑事案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v黄祖成 第一被告

                刘卓毅 第二被告

                白荣斌 第三被告

                刘兴沛 第四被告

                陈少丹 第五被告

                关嘉豪 第六被告

                黄伟豪 第七被告

 

法官:杜大卫

日期:2017年2月17日

控辩双方人员:(译者注:名单略去不译)


指控罪名: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普通襲擊

(译者注:判决书中如此备注了中文)

 

裁判理由

1. 所有被告袭击曾健超致其身体伤害罪名成立。第五被告普通袭击罪罪名亦成立。

 

2. 案件的全部细节在2017年2月14日公布的裁判理由中已详细阐述。概括如下:2015年10月15日凌晨2点45分许,警方在对占中运动的示威者进行清场,当警察抵达龙和道地下通道时,曾健超被看到在龙和道上方的花槽上向警员泼撒液体。

 

3. 曾健超被几个警员从花槽上拽下至人行道并被制服。警员使用塑料拉链带将曾健超双手打上背铐,然后将其移交给第一和第六被告,各被告护送曾健超沿龙和道方向离开。一路上,曾健超脸部朝下被抬着。

 

4. 示威者们被带至龙和道上的大巴车上,送至中环警察署。第一和第六被告未将曾健超直接押往大巴上,而是将其带至龙汇道政府大楼泵房东变电站的北侧进行殴打。

 

5. 到达变电站后,第七被告加入前六位被告,协助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北侧。曾健超被丢在地上,立即遭到各被告的殴打,其中第七被告首先踢打曾健超。

 

6. 第三被告也参与殴打,对其进行戳和踩踏,第四、五、六和第七被告也参与踢打曾健超。第一和第二被告没有参与殴打,但目睹了这一切。曾健超脸部、脖子左侧、肩膀左侧、锁骨、左右腹部、胸部和背部受伤。

 

7. 每个警员都有义务阻止他人犯罪,哪怕是同僚。第一和第二被告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且眼睁睁看着其同僚殴打曾健超。这两位被告作为高级警员,故意且怂恿、支持第三至第七被告殴打曾健超,致使其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8. 事后,曾健超被要求双手放在脑后带至停在龙和道的一辆小汽车上。第五和第六被告分坐在曾健超两侧,陪同其前往中环警署。曾健超被带到警署的七号房羁押,直至其被大巴送至黄竹坑的警察学校。在七号房内,第五被告两次掌掴曾健超面部,第六被告在场。

 

减轻处罚情节:

9. 作出判决时,我审慎考虑了被告一方的陈述,以及大量求情信。这些求情信都给予被告极高的评价。被告一至被告七分别于1984年、2009年、1992年、1994年、2007年、2008年和1998年加入警队。所有被告从警时间都很长,且表现突出,获得过许多褒奖。

 

10. 关于占中运动对抗警方这一特定情节的陈词。LOK先生(译者注:第一被告的律师)告诉法庭,警员长时间工作履行职责,却遭到示威者的辱骂和暴力行为。本法官被告知有130位警员受伤。毫无疑问,所有警员,包括被告在内,在占中运动中都在极度压力之下工作。

 

11. Lok先生(译者注:第一被告的律师)、Cheng先生(译者注:第二被告的律师)以及Lam女士(译者注:第六被告的律师)特别提出,如果判处刑罚,应适用缓刑。

 

判决:

1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惠曼泰一案中,上诉法院如是说:

 

“公众信任警察维护法纪,但警察自己却违反本应由其维护的法纪。应判处阻吓性刑罚树立典型,唯有如此,他人才不敢以身试法,民众的信心也才能得以维护”。

 

13. 被告不但令香港警队蒙羞,也损害了香港在国际社会的声誉。本次事件被世界各地的媒体作为头条新闻广泛报道。

 

14. 虽然曾健超违反了法律,为此他被判刑入监,被告当时处于压力之下,但并无正当理由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并殴打他。

 

15. 被告作为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殴打;由于遭受殴打,曾多处受伤;以及对香港声誉的损害。在本法官看来,这是一个很严重的案件。

 

16. 本法官认为判处监禁是合适的。曾健超没有防御能力,他的双手被用塑料带打了背铐。殴打显然是恶意的,特别是在最初的三十秒,曾被丢在地上,被戳刺以及反复踩踏。幸运的是,曾健超没有遭受更严重的伤害。

 

17. 本法官认为判处两年六个月监禁是恰当的。

 

18. 考虑到当时的特殊环境以及警察在占中运动中承受的巨大压力;所有的被告无前科;以及服务于社会;一旦定罪,所有被告会从警队除名,并可能失去退休金;等待审判的压力。因此,本法官将刑期减去六个月,判处二年监禁。

 

19. 考虑罪行和被告的所有情节,本法官认为罪行太严重,不适用缓刑。

 

20. 关于第二项指控,本法官认为判处一个月监禁是恰当的。虽然独立于变电站旁的殴打,考虑到判决的整体性,本法官认为并罚是恰当的。第五被告判处一个月监禁,与第一项指控并罚。

 

杜大卫

区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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