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要目 | 法宝期刊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169种期刊,其中核心期刊65种,非核心期刊50种,集刊48种,英文期刊6种。截止2018年8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74138位作者的216770篇文章。诚挚邀请更多法学期刊入驻北大法宝,广泛传播,服务社会,共塑品牌。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更多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创办于2007年9月,是由国家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学报》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现为双月刊,大16开本,每期160页,逢单月10日出版,设有:“法治文化”“学术论衡”“学人讲坛”等栏目。《学报》坚持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编辑取向,崇尚扎实创新的学风,积极推进学术交流与对话,得到了学术界、期刊界同行的充分肯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影响。创刊以来,《学报》首发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转载的篇次在国内政法类院校学报中名列前茅。其中我刊重点、特色栏目“法治文化”编发文章近百篇,已有二十篇文章被《新华文摘》等转载,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近年来,环境资源法学的论文也正在成为我刊编发文章的又一个亮点,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要目

【法治文化】


1.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思考


作者:吕忠梅(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清华大学)


内容提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进行了全面论述。新时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的转变,对生态环境法治提出新需求。新时代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构建,必须立足于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话语转化为法律话语、学术话语。新时代环境法学的发展,要构建法理分析的逻辑框架和理论体系。当前环境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包括适度推进法典化、长江流域立法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增强历史责任感,增强“人民主体”和“生活本位”的研究意识,将学术精力凝聚于主战场,通过高水平研究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法治;环境法学研究


2.政府干预经济的原则与界限


作者:郎佩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本文梳理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进,分析了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差异和各自的优势与局限,归纳了政府与市场的三种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政府必须在认清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特点的基础上,确立干预经济的原则,划清政府行为的界限,对应该干预的事情进行干预,对不应该干预的事情不干预。本文目的是为我国政府干预经济提供判断和行为选择的依据,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政府;市场;政府干预


3.可持续发展视域下的能源技术规制研究


作者:宋婧(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能源技术进行激励与保障是能源技术规制的应有之义。能源技术监管亦是能源技术规制不可缺乏的重要内容。可持续发展视野下,我国能源技术进步面对碳锁定普遍存在阻碍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能效技术的广泛应用,大部分能源技术的应用成本高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极大依赖政策支撑,核心能源技术缺少自主研发依赖进口,专利产权得不到充分保护以及缺少明晰的技术监管规范等严峻挑战,精准激励与审慎监管并重是能源技术规制的优化路径,建议通过建立综合性能源技术规范、理顺现行能源监管主体与程序规范、优化能源技术的激励机制、健全能源技术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能源技术合作机制来进一步完善与健全我国的能源技术规制。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能源技术;激励;监管;规制


【学术论衡】


4.“互联网+”背景下城市地面公共交通管理法规研究——以北京为例


作者:徐铭勋(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解决好城市出行问题是个民生大问题,也是依法治理城市的大问题。依法依规管理好城市公共交通既是新时代技术发展的推动,建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又能够满足居民生活的需要,缓解城市交通难题。在改革发展中应将已经出现的“互联网+”班车新业态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统筹考虑,建设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和相关配套文件体系。在法规政策等方面,借鉴其他城市在市场化运作、专营权制度及运营监管中的有关经验和教训,在法规制定上确立地面公共交通运行的基本制度,开展长期政策研究,充分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完善监管,并在具体政策文件上明确客观、科学的线路规划调整的指引。从而构建起满足新时代城市居民需要的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地面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公共交通改革;城市交通


5.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立法反思与完善路径——兼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范设计


作者:穆冠群(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任意性规范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依据。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存在相关的概念,但如何在诸多规范类型中厘定明晰的区分标准仍是我国合同法上的难题。随着理论的发展以及实务纠纷的增多,任意性规范在识别、适用以及立法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集中表现为缺少明确的识别标准,与补充性解释之间的适用规则不清,缺少规范设计的法经济学考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任意性规范在立法技术上的不足不仅会降低私主体的活动效率,还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反思我国现行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基础上,提出颇具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范设计构想,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任意性规范;合同法;规范识别;规范设计;民法典


6.现代经济法:从辨原到担当


作者:张红(日本国立岡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本文着重从中国实际出发,并与日本等国家进行比较,就经济法的内涵、外延及其特色,从基本概念界定、基本范围划定、基本地位确定等层面展开分析,认为现代经济法应回归本原。应即正确处理国家(政府)与经济(市场)的关系,将市场决定与政府有为这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起来。现代经济法应是有历史担当的,必须通过得力举措对实现国民经济治理现代化作出积极的担当。


关键词:现代经济法;国家与经济;理论辨原;民法


7.韩国破产法最新修改与破产法院的设立


作者:卢泰岳;李英(韩国首尔北部地方法院;日本大阪大学)


内容提要:自IMF危机以来、韩国最近几年一直致力于完善破产法,为了与国际潮流接轨做出了一些大胆的立法改革和创举。其中最为引入注目的是,为解决法院面临的破产案件猛增的问题,韩国国会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设立破产专门法院的法律》,根据该法2017年3月1日设立了破产专门法院-“首尔重整法院”,并次日起开始进行审判业务。本文主要介绍和分析了韩国政府从提高法院、法官的“专业性”与“职能性”等角度设立首尔重整法院的经过及其实际成果。在韩国,过去一直由IMF危机时期设立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破产专业庭引领全国的破产审判工作,此次更是果断的迈出一步设立首尔重整法院,其具体成效和今后的发展趋向令各国瞩目。为推进有成效的企业重整,韩国政府在加强新贷款债权人和供应商债权人的保护、预重整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的立法改革。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监督管理人等的选任和评估,代替破产监督署构想在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内部行政处设置了由法官、律师、学者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重整与破产清算委员会”,在个人破产重整与清算领域尝试的法院与金融委员会、信用修复委员会等外部机构的各项联动举措具有一定的启示。此外,关于破产案件的电子化,韩国的改革起初主要着眼于电子文书等的利用,其今后的发展亦值得拭目以待。


关键词:破产法院;韩国破产法;预重整;电子化;个人破产


8.19世纪后期自由观念的嬗变与传播:基于中英对比的视角


作者:庞金友(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19世纪后期是英国自由主义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重要时期。放任主义危机浮现,功利主义地位上升,保守主义思潮亦强势崛起,个人自由取代政治自由逐渐占据自由主义的重心。在密尔和斯宾塞的深度诠释下,自由的本原不再是抽象的天赋权利,而是现实的功利考量,自由的内涵由政治自由逐渐延展到经济自由、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自由的实现也由倚重制度设计转向在法律、市场和文化的良性互动中寻求突破。以严复为代表的近代思想家认定自由是英国之所以繁荣富强的根源,但当他试图引入自由思想并望其承负救亡图存之重任时,却又不可避免地陷入中西两种异质政治文化传统对冲引发的矛盾和悖论中。


关键词:自由主义;密尔;斯宾塞;严复


9.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新近发展与规则解析:兼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作者:葛伟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此举虽系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出发,但由于规则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司法适用的模糊性,一直以来长期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2017年9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简称“解释四”),细化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若干规则,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尽管如此,优先购买权是我国公司法所特有的规定,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均无相同规则。股东优先购买权可能成为其他股东为发现合适购买价格的一种定价机制。该权利是否能够发挥其原有的作用乃至是否有必要保留,存有疑问。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人合性;司法适用;同等条件;定价机制


10.诗歌创作与生命体验——论穆旦诗歌的陌生化语言与生命诗学的构建


作者:宋春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内容提要:“陌生化”诗学贯穿西方文学理论话语链条,为中西方诗歌创作和诗歌阐释提供了广阔的理论空间。穆旦诗歌是中国现代诗歌的一个高峰。其语言特色之一就是陌生化技巧的应用。在语言法则、语言意义、语言句式等方面都有所体现,诗人通过顺序的倒置、搭配的错位、词语的活用、夸大的词义、隐喻的意象、否定的肯定、无问的问句、压缩的叙事等陌生化技巧的运用,让诗文在语言的组合中实现了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展示出中西合璧的诗歌艺术风格,创作出许多耐人寻味的诗篇,构建出穆旦独有的生命诗学体系。


关键词:穆旦诗歌;陌生化;生命诗学


【民法典人格权编专题】


11.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的亮点及改进思路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是落实中共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对于新时代全面保障个人人格尊严、保障人民体面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具有许多重要亮点,诸如严格区分人格权与人格的概念、区分人格权与人权的概念、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对未来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价值。当然,该草案也需要明确确认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增加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规则、增加人格权的特别保护规则,这些都需要未来立法予以完善。


关键词: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文关怀;时代精神


12.民法分则设置人格权编的法理基础——对人格权编不能在民法分则独立规定四个理由的分析


作者: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关于人格权能否在民法典中独立设编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论。在立法机关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之后,反对方提出了四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理由,即人格权是民法不确定概念,只能在民法中碎片化表达;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类型不同,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应当由民法总则特别是《宪法》规定;民法分则设置人格权编就破坏了民法的结构、逻辑和民事制度体系。这四个理由不足以动摇民法人格权编草案的理论基础,民法人格权编草案符合民法典逻辑体系的圆满性和自洽性,能够成为民法典大厦中的一个坚实可靠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人格权编;确定的法律概念;人格利益;民事权利类型;逻辑体系


13.人格权立法的历史演进及其趋势


作者: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格权制度相对于民法典的其他制度出现较晚,其主要原因在于传统民法典是以财产权为中心而建构的。法国的人格权立法出现尤晚,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宽泛的措辞,侵权法对人格权提供了比较周延的保护;当代法国的人格权以第9条私生活受保护为中心而构建。德国人格权保护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其宪法保护体系,联邦基本法和宪法法院成为人格权保护的坚实基石;法院判例发展出的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发展的母体。瑞士人格权制度的特色是债法典与民法典的二元格局,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作为绝对权的效果,而债法典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效果。魁北克民法典中人格权的立法是对魁北克人权宪章的具体化,二者之间的和谐一致关系确保民法典对宪法基本权利赋予有效保护。从总体上看,人格权立法存在如下趋势:人格权保护具有明显的宪法维度;法官和司法判例在人格权保护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格权立法仍然存在不断强化的趋势;身体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在当代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一般人格权制度有其独特的制度语境,不宜简单照搬。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典;私法宪法化;一般人格权


14.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及其理论的历史发展——兼议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作者:张礼洪(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罗马法中的法律人格主要指法律资格,无人格就无财产,其所采用的通过司法判例来保护人格利益的做法,援用至今。近现代的人格的核心是自由意志,人格权的保护发轫于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利益,逐步转向加强知识产权人格利益、隐私、商品化权的保护。总体趋势是从肉体利益的保护转向精神利益的和知识产权人格利益的保护,从人格权益的消极财产保护转向其积极财产的保护。人格权法单独成编有历史理论基础和理论合理性,体现人格权立法保护的历史趋势。


关键词:人格权单独成编;人格;人格权


15.人格权独立成编争论评述


作者:石冠彬(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争论是立法技术之争,对于我国人格权理论的积淀及最终立法质量有益处。通过文献资料考证,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术主张绝非效仿乌克兰民法典之举,且乌克兰民法典中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与我国学术界所言的人格权并非等同概念。人格权属性与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不矛盾;域外法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且越加强化人格权保护也是不争的事实,不能因传统民法典立法例否定独立成编的合理性;人格权独立成编在逻辑上不存在任何障碍,甚至可说存在自洽性,但如何在立法技术上处理民法典人格权编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关系确实是个难题。立法机关先后两个人格权编草案均以整合现有规范、总结实务经验为基本立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编纂民法典”内涵的解释,具有积极意义。现有草案过于保守、未能积极回应新时代的人格权保护问题,且对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裁判经验吸收过少,质量尚有改进空间。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防御性权利;乌克兰民法典;立法技术


16.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以既有规范为中心


作者:庞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格权法目前已具备独立成编的体量条件、结构条件和分则条件,完全足以独立成编。事实上,独立成编不仅契合我国立法传统和司法现状,也符合域外立法趋势。尽管人格权法是否应独立成编确实是政治决断问题,但政治决断要受先前决断和现实条件的制约;结合制约条件可知,人格权法目前已只能独立成编。从实质层面看,由于部分人格权的权利边界缺乏有效参照、可因主体而异、可能存在明显裂缝,所以需要精细的界定规则;由于部分人格权的行使限度较小、行使程序严格且行使目的特定,所以需要专门的行使规则;由于人格权法更关注侵害行为、损害预防和精神抚慰,所以需要独特的救济规则。也即,人格权法实际上是一套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存在显著差别的规则体系。《民法总则》彰显了以人为本理念、时代性理念和民族性理念,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更契合上述理念。


关键词: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既有规范

本号倾情奉献

  • 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回复关键词“最高检”下载《最高检1-10批41例指导性案例要旨汇编》

  • 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回复关键词“张文中”下载《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判决书》

  • 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回复关键词“最高院”下载《最高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 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回复关键词“商品房”下载《干货:商品房买卖合同实务问题解析系列》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