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倡议书
倡
议
如何防范和识别非法社会组织
提醒各企事业单位,在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或参与其活动时,应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提供的全国社会组织查询功能,对社会组织身份开展核验,提高警惕并避免上当受骗。
通知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监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外汇管理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分局)、知识产权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日趋清朗。但也必须看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仍时有发生,其滋生土壤依然存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有的非法社会组织为寻求合法外衣的庇护,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组织名下或者与其共同开展活动,鱼目混珠;有的线下被取缔后,变换名称在线上继续活动,手段更便捷、形式更隐蔽;有的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随意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这些都污染了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增加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难度。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全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宣传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发现此类情况的,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依职责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各平台公众账号和网站,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相关违规行为。
七、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和惩戒,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获得荣誉、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
要注意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前,要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上当受骗。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按照通知要求迅速采取一系列精准有力的行动,既要抓好部门内上下协同,也要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确保打击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为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尽职尽责,为营造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平安社会环境作贡献。
2021年3月20日
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据初步统计,2021年前两月,地方民政部门已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23家。2月19日,北京市民政局对2020年9月以来收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线索集中收网,对“中国艺术发展研究会”“中国传统艺术交流协会”“建党伟业文艺奖组委会”“中国文艺名家研究会”“中华国学艺术传承奖评委会”和“共和国传世名家终身成就奖评委会”等19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予以集中取缔。湖南、江苏、四川等地民政部门,也相继开展了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行动。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各地民政部门公布了一系列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非法活动证据线索。3月1日,广东省民政厅将“中国展览工厂联合会”、“中国中医研究院促进会”、“中国连锁餐饮产业联盟”、“中国营地教育联盟”、“中国游艇休闲运动联盟”等35家组织列入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提醒社会公众在参与有关活动时,注意对组织合法性进行核实,谨防上当受骗。广西、江苏等地民政部门,也依法将打着“医养结合”、“乡村振兴”、“艺术交流”、“疫情防控”等经济社会热点名义的不明组织列入了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
此外,为推进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常态化开展,各地民政部门同步开展制度建设,相继完善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相关政策。3月9日,陕西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非法社会组织曝光、开展非法社会组织调查取证和依法取缔等工作作出部署。浙江、山东等地民政部门,也就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并进一步做好曝光工作,作出了相应制度安排。
根据相关法规,社会组织必须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后才能开展活动,否则涉嫌触犯法律。下一步,民政部门将加大非法社会组织线索监测预警与排查发现,继续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露头必打,始终保持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高压态势,不断清理非法社会组织生存活动空间。再次提醒有关机构和广大公众,在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或参与其活动时,应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提供的全国社会组织查询功能,对社会组织身份开展核验,提高警惕并避免上当受骗。
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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