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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30-500人企业性骚扰防治措施​(模板)

雇佣员工三十人以上五百人以下中型事业单位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模板

××公司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

第一条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受雇者、派遣劳工及求职者免于性骚扰之工作及服务环境,并采取适当之预防、纠正、惩戒及处理措施,以维护当事人权益及隐私,特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劳动部颁布「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之相关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各级主管对于其所属员工,或员工与员工相互间及与求职者间,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其他员工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二、主管对下属或求职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做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酬、考绩、陞迁、降调、奖惩之交换条件。

性骚扰之行为人如非本公司员工或申诉人如为派遣劳工,本公司仍应依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并提供被害人应有之保护。

第三条

本公司应设置性骚扰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保密方式处理申诉,并确保双方当事人之隐私权。

第四条

性骚扰之申诉,应以具名书面为之,如以言词提出申诉者,受理之人员或单位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诉人朗读或使阅读,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申诉人签名或签章。前项书面应由申诉人签名或签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服务单位及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申诉日。

二、有代理人者,应检附委任书,并载明其姓名、住居所、联络电话。

三、申诉之事实及内容。

第五条

本公司就性骚扰事件之申诉,得设置专线电话、传真、专用信箱或电子信箱,并将相关信息于工作场所显著处公开揭示。

第六条

申诉人向本公司提出性骚扰之申诉时,得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决议通知书送达前,以书面撤回其申诉;申诉经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为申诉。

第七条

本公司为处理第四条性骚扰事件之申诉,除应以不公开之方式为之外,并得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决议处理之。

前项委员会中应置委员三人至五人,除人力资源部门主管为当然委员外,余委员由总经理就申诉个案指定或选聘本公司在职员工担任,其中女性委员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第一项委员会得由总经理指定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并为会议主席;主席因故无法主持会议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员代理之。

派遣劳工如遭受本公司员工性骚扰时,本公司将受理申诉并与派遣事业单位共同调查,将结果通知派遣事业单位及当事人。

第八条

参与性骚扰申诉事件之处理、调查及决议人员,对于知悉之申诉事件内容应予保密;违反者,主任委员应终止其参与,本公司并得视其情节依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及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其选、聘任。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有委员半数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并应有半数以上之出席委员之同意始得作成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为附具理由之决议,并得作成惩戒或其他处理之建议。前项决议,应以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人之相对人及本公司。

第十条

申诉事件应自提出起二个月内结案,如有必要得延长一个月,延长以一次为限。申诉人及申诉之相对人如对申诉案之决议有异议者,得于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提出申复,并应附具理由,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另召开会议决议处理之。经结案后,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已进入司法程序之性骚扰申诉,经申诉人同意后,得决议暂缓调查及决议,其期间不受前条规定之限制。

第十二条

性骚扰行为经调查属实者,本公司得视情节轻重,对申诉人之相对人依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为惩戒或处理。

如涉及刑事责任时,本公司并应协助申诉人提出告诉。性骚扰行为经证实有诬告之事实者,本公司得视情节轻重,对申诉人依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为惩戒或处理。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性骚扰行为应采取追踪、考核及监督,以确保惩戒或处理措施有效执行,并避免相同事件或报复情事发生。

当事人有辅导或医疗等需要者,本公司得依申请协助转介至专业辅导或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核定公布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雇佣员工三十人以上五百人以下中型事业单位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之书面声明模板

××公司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之书面声明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条,以及劳动部所订定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第四条之规定,特颁布此一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之书面声明,并订定处理此类事件之申诉程序,以提供本公司所有员工、派遣劳工免于性骚扰侵扰之工作环境。为维护此一承诺,本公司特以书面加以声明,绝不容忍任何本公司之管理阶层主管、员工同仁(包括求职者)、派遣劳工、顾客及第三者等,从事或遭受下列之性骚扰行为。

本声明所称之性骚扰行为,是指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者,包括:

一、雇主(或高阶主管)对受雇者(或求职者)所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酬、考绩、陞迁、降调或奖惩之交换条件。

二、任何人(包括顾客或第三者)在受雇者执行职务时,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她(他)造成敌意性、胁迫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她(或他)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她(或他)工作表现。

上述这些行为包括具有性意涵、性暗示及与性(或性特征)有关之言语或动作;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诱惑之图片、文字及视觉资料,以及不当之肢体碰触等。

派遣劳工遭受本声明所称之性骚扰行为时,依本公司所制定之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之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所有员工、派遣劳工均有责任协助确保免于性骚扰之工作环境,如果妳(或你)感觉到遭到上述行为之侵害,或目睹及听闻这类事件发生,应立刻通知本公司人事部门之××先生(或女士),以便依据本公司所制定之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之相关规定,做出合适之处理。本公司绝对禁止对通报此类事件者、提出此类申诉者及协助性骚扰申诉或调查者,有任何报复之行为。

本公司将对此类事件之申诉进行深入而迅速之调查,并对申诉者、申诉内容及处理结果尽可能采取保密措施。性骚扰行为如经调查属实(包括诬告之情形),本公司将采取合宜之措施来处理,包括对加害人加以惩处,必要时甚至迳行解僱。

为加强所有员工、派遣劳工对此类事件之认知与了解,本公司将定期举办相关之讲习及训练课程,员工、派遣劳工对此类课程均有参加之义务,无故拒不参加者,将依旷职方式受理。为确定本公司所有员工、派遣劳工均已详阅此份书面声明,并了解其内容,请在所附表格中亲自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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