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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裁员10万人,美国劳动法呢?

熊童子 HR实名俱乐部 2024-03-29

前不久,马斯克收购推特,一出手就裁50%,3700人,接着就是Meta扎克伯格“做了一个艰难决定”,含泪裁1.1万,然后是这周,亚马逊今天被曝要裁1万……

再早一点,苹果、谷歌、特斯拉先后宣布冻结招聘,还有微软,英特尔,社交巨头Snap、出行巨头Lyft等等,裁员都是按百分比的裁,有媒体追踪统计,硅谷这一波裁员至少10万人。

美国公司裁员的理由,总结起来无非也是:营收下滑、投资失败、亏损严重……往大环境说就是,经济衰退、疫情影响等等,这些说辞不算新鲜。

小编想起一个冷门话题,为什么美国公司说开人就开人?美国劳动法呢?

难道美国劳动法不对雇员进行保护吗?美国公司对长期雇佣的雇员也是说开就开吗?他们有没有“N+几”的补偿金制度呢?

小编找了一些美国劳动法相关资料,有一点惊人发现:

1、是的,美国一直推崇“雇佣自由”。

大概从1900年开始,美国确立一项“雇佣自由”(At-will)原则,雇主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解雇雇员,同时,雇员也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离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美国这项 “雇佣自由”原则,最初仅适用于从事非体力劳动的雇员,后来扩展并覆盖到各种类型的工人。该原则被尊奉到最极端程度的一个表现是,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对之深信不疑,甚至认为雇主任意解雇权是一项理应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

例如,在Adair v. United State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即判决一项禁止雇主因其员工参加工会组织而直接解雇该员工的联邦劳动法违宪。最高法院认为,受雇者离职另谋他就的权利不论基于什么理由,与雇主基于任何理由解雇受雇者的权利是完全对等的

也就是说,员工可以基于自愿向雇主提出辞职,雇主也有权基于自己的考虑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就是美国早期社会所奉行的劳资关系法则。

转折点是美国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资关系法》(又称《瓦格纳法》),美国开始确立了解雇保护制度,规定雇员不因参加合法组织或从事产业行动而被解雇。

《国家劳资关系法》是美国在1935-1947年间联邦政府处理劳资关系的基本法。该法的出台,实际上与1929年发生的经济危机关系密切,经济危机后,美国政府为恢复经济和稳定社会,开始限制雇主对工会和劳动者的不合理的压制和干涉,避免雇主在劳资关系中的过度专权而引起劳资对抗和社会不稳定。

后来,美国在1938年又通过《公平劳动标准法》,限制雇主禁止解雇那些对最低工资、加班时间提出抗议的工人。包括1964年《民权法案》的颁布,美国相继出台一系列反歧视法,对各类雇员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解雇保护。

这一时期,虽然雇主任意解雇员工的局面得到一定程度改变,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了使员工获得实质性的解雇保护,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91年制定了《模范雇佣终止法》(The Model Employment Termination Act, META),蒙大拿州也于1987年通过了《蒙大拿州不当解雇法》(Montana's Wrongful Discharge from Employment Act, WDEA),成为美国第一个废止雇佣自由原则的州。

《模范雇佣终止法》目的是为了合理平衡雇主和员工的利益,似乎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是,和所有统一性的法律一样,该法必须经过美国各州立法机关表决通过才能在批准的州得到适用。

遗憾的是,《模范雇佣终止法》没有得到任何一个州立法机关采纳

到了90年代后期,美国“雇佣自由”原则出现大反弹。因为美国一向崇尚私法自治原则,对政府过分介入私人雇佣合同关系的做法,总是尽量设法避免。

例如,1995年的Stumpp v. Stroudsburg Mun. Auth.案中,宾夕法尼亚州法院判决指出:“宾夕法尼亚州法律充分表明……对员工可以在任何时候,基于任何理由或者无需理由而解雇之。”

再如1998年的Montgomery County Hosp. Dist. v. Brown案中,得克萨斯州法院判决指出:“一个多世纪以来,多数美国司法表明,这个国家的普遍原则并没有发生具体的改变,雇佣关系仍然可以由雇主或者员工基于正当理由或者不当理由甚至根本无需任何理由而终止。”

还有,在2002年审理的Midland Judicial Dist. Cmty. Supervision& Corr. Dep't v. Jones案中,得克萨斯州法院判决指出。 “在得克萨斯州,雇佣关系被推定为是任意的”。

这一系列的判例说明,美国放宽对雇主解雇权限制,同时,员工作为劳资关系中的自由意志主体的地位也得到法院的承认。

2、美国对开除员工有保护措施吗?

回到最近的裁员案例,推特近期在发给员工的邮件中确认,削减3700个工作岗位。

后来,推特被裁员工组团在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指控推特在没有给予足够通知的情况下启动大规模裁员,违反联邦法律。

推特违反了什么法律呢?

美国还有一个《工人调整和再培训通知法》(WARN),规定雇主在大规模裁员前必须提前至少60天发出通知(注意:里面没有补偿金的内容)。推特被裁员工认为,推特主要违反这个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类似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果,大家都看到了。

马斯克有他的解释——我不提前60天通知,我立刻让你走人,直接给你60天的工资,还你涨50%,给你90天的工资,够意思吧?

这种解释不但合法,似乎给人一种马斯克非常大方,是个好老板的印象。

据媒体报道,马斯克这一波裁员,除了三个高管有高额补偿金,大部分的员工真的只给了3个月赔偿金。

而且,推特大裁员“一刀切”的,孕期员工也没有例外。

也许,Meta和亚马逊的“裁员故事”可能好听一点,恐怕也只是好听而已。

3、我国解雇保护水平如何?

学者李凌云有一篇文章《解雇保护水平国际比较研究》,文章基本结论是,美国仍是解雇保护水平最低的国家,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解雇保护也较为宽松,而大部分欧洲国家的相关立法则较为严格。

根据经合组织就业保护立法(Employment Protection Legislation)数据库,作者对1990年—2013年数据齐全的28个国家个人解雇和集体解雇保护水平进行了统计,1990年,各国解雇保护水平的平均值是2.27,其中最低的是美国0.26,最高的是葡萄牙4.83。

法国是少数解雇保护水平不降反升的国家之一,高于平均值约0.4。法国较为严格的解雇保护,这个背后也是引发多次大规模罢工和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

我国解雇保护水平到底怎样?

依据经合组织2013年的统计,在34个经合组织成员国以及9个新兴经济体中,我国解雇保护水平明显居于高位。

举例子说,提前通知期和经济补偿金综合水平处于世界高位。在我国,提前通知期与劳动者的工龄无关,“一刀切”地规定为1个月;而经济补偿金完全按照本人工资和工龄计算。

又比如,在20年工龄的情况下,经合组织国家给予雇员补偿金的平均值是6个月的工资,我国是20个月

很多事情吧,不比不知道。

参考文献
李凌云|解雇保护水平国际比较研究
胡立峰|美国劳动法对雇主不当解雇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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