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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16期)--2019年第16期--商标法第十一条专辑

方晓燕 IP控控 2023-08-26


申请人

商标信息

评审观点

决定+适用法条

驳回复审决定

临沂云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042106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主播驾到”,指定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深圳碳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213505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车碳链”,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友际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427010


申请商标“糗事百科”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DAIMLER AG  

 

申请商标

G1402814

 

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1211小类),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DAIMLER AG  

 

申请商标

G1404789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构成要素过于复杂,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456641


申请商标“风味原产地”为纯汉字商标,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具有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莱夫生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757814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内容“LIFE BIOSCIENCES”可译为“生命生物科学”,该文字为非独创表示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商业建议”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所提交的互联网检索情况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武汉申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625201

 

 

申请商标由文字“申贷网”及其对应的拼音“shendai.com”构成,根据其文义,相关公众极易将其理解为“申请贷款的网站”。如将其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456616


申请商标“风味厨房”为纯汉字商标,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具有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455956


1、申请商标“风味实验室”为纯汉字商标,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电脑专用包、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空白USB卡、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具有显著特征,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2996586


于现军

 

申请商标

31593873


1、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烧烤盛宴SHAOKAOSHENGXIAN”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具有显著特征。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31192572


重庆海乐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381937


申请商标文字“真蒸卤”,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内容、制作方式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南京吉泰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213625


申请商标由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制作方法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宿迁市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529468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口欲”组成,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梅天锋

 

申请商标

32873530


1、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甘肃薯都土特产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529243


1、申请商标中所含“和尚头”为一种极佳的小麦品种,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特点,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挂面;方便面;面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挂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包子;饺子;大饼;馒头;花卷;粗面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3197268


山西黄崖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237461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用途、功能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江苏东南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810176


申请商标可译为“碳铸造”,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工艺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417008


1、申请商标“野蛮女友在身边”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2、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昆明芙颜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200585


1、申请商标“痘导师DOUDAOSHI”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等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达利时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333913


申请商标文字“生鲜不隔夜”,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武汉努诚世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389015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驱动器频率转换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冒险家”,且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出发吧冒险家”组成,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3759693

17500665

31608093

 

快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694393


申请商标由文字“租点动力”构成,系表示服务特点的短语,指定使用在第37类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王海亮

 

申请商标

32484882


1、申请商标含有“鸡”字,使用在指定使用的鹌鹑蛋、鹌鹑蛋罐头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同时,申请商标“村里有只鸡”为简单日常用语,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因此,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上海依吾领领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商标

30153251


申请商标由英文词组“AIRPURGE”构成,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空气清除”、“空气净化”相关,指定使用在第9类气体净化剂、过滤材料(化学制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车国风

 

申请商标

31985031


1、申请商标系文字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顶好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以外的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以外的餐厅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2064512


周秀强

 

申请商标

31461980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属不同权利主体。
 
 2、申请商标系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中航”,与引证商标三仅一字之差,完整包含了其文字“中文旅”,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申请了大量与国防科工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他人的在先权利可能造成损害,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商标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且申请商标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同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5、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3380523

30958676

26221577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652533


1、申请商标由文字“江苏金融租赁”构成,其中“江苏”仅起到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贷款、融资租赁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佰饰电子商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818346


1、“海基布”是一种新型的墙面装修装饰材料,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2、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丁邦庆

 

申请商标

32240673


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五行美学”,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贝克曼考尔特公司

 

申请商标

G1353462


申请商标“CytoFLEX”,可以看成“Cyto”和“FLEX”两个单词的组合,其中“Cyto”可译为“细胞”、“FLEX”可译为“弯曲”,申请商标整体之含义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以及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北京智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543700


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文字“课达人”,该文字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南京快乐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538852

1、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3、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宝宝手语”构成,将其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9911701

18430447

16881420

1984682

5898983

29503743

30379681

宝宝视频

奔特力系统公司

 

申请商标

30620402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专用期于2018年2月13日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因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可译为“微型工作站”,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实属《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调整内容,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用法条错误,我局在此予以纠正,且申请人的申请复审理由中对商标驳回通知书的驳回理由予以回应,故本案应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予以审理。
 
 3、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止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4、申请商标“MICROSTATION”可译为“微型工作站”,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申请商标在其他的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151765


李黎

 

申请商标

30697338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第35类),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其他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北京思宇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517913


申请商标“优品分享”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伯非生产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190779


申请商标“FLOWLINE”有“流体管线”的含义,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8016676


1、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因此,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
 
 2、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申辩意见。

 

3、申请商标由汉字“江湖绝色录”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印刷品等商品上,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且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北京奕辉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684089


1、申请商标“AMBERONLY”,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除“黄琥珀首饰”以外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AMBERONLY”,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 “黄琥珀首饰”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并于2019年5月3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2、申请人收到上述意见书后未补充新的意见或证据。
 
 3、申请商标“AMBERONLY”,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除“黄琥珀首饰”以外商品,易使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4、申请商标“AMBERONLY”,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 “黄琥珀首饰”商品,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云南易特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950699


1、申请商标由文字“花鲜送”构成,指定使用在货物递送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获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2、申请商标“花鲜送”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递送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3、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保利高集团澳门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6911013


1、申请商标中的“POLY”可以译为“聚乙烯”,使用在游泳池用塑料软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申请商标中的“GROUP”可以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3、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海南高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260502

申请商标“微税”,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4220小类),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海南高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191011


申请商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云票儿”,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第35类),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杭州指南车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135757


1、第35/41/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机器人人才网”,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林卫义

 

申请商标

32538200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0135721

13584693

7775205

智慧门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344984

“蟹菜共生”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宁夏岩画古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778693


贺兰山岩画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全国研学旅游示范基地,是中国游牧民族的艺术画廊。“岩画古村”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岩画景区旁的古老村落,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陪伴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LRC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749926


申请商标文字“双保险”用在其指定的避孕套等商品上,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双倍的(或双重的)保险”之含义,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质量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707168


申请商标“放学后开始逃跑”属于日常生活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印刷品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席梦思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775264

1、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部分为“席梦思”,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中文部分“席梦思”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框、竹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床垫、床架(木制)、软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席梦思”是床垫的通用名称,使用在家具、床、床垫、床架(木制)、软垫商品上不宜为一家独占,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2700789

12700790

12700791

12953093


广东联知联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236345

1、申请商标“榴莲元素”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榴元素 ”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DURIAN”(可译为“榴莲”)指代事物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甜食、冰淇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由中文“榴莲元素”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2168063


江苏优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845641



申请商标中“车房”为镜片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加工技术,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采编:方晓燕

排版:IP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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