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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

最高法知产庭 IP控控 2024-01-02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5号。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





一、一审原告顺方管业诉讼请求

判令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赔偿顺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权利要求及附图

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修改为:删除了权利要求1和2,将权利要求3和4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基础上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济南中院):

1.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顺方公司专利号ZL201220213928.4、名称为“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顺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

3.驳回顺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最高法院):

1.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

2.驳回顺方管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济南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内压管为一体成型的薄壁管,与现有技术记载的“缠绕成型”有质的不同,且涉案专利的发明点也在于“内压管为挤出式一体成型”的技术方案,因此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不成立。被诉侵权产品系侵害顺方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二审法院(最高法知产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权利人明确其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既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也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同样,当被诉侵权人或者案外第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权有效,可以选择通过删除部分权利要求等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其中体现的亦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虽然以上两种处分行为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中,但该两种处分行为之间密切关联,既要避免将两个程序割裂而影响被诉侵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又要避免将两个程序混同而影响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基于此,对于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接受的,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权利人均不得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鉴于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相关权利要求亦无恢复之可能,为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可以直接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顺方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34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此时其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1-3已经被主动放弃。一方面,主观上,顺方公司主动删除权利要求1-3视为其承认权利要求1-3自始即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权利要求1-3原本就不应当被授权;另一方面,客观上,顺方公司主动删除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并且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接受,即使第41399号决定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根据禁止反悔的原则,权利要求1-3亦不能再作为其主张权利的基础。鉴于顺方公司在本案中仅以权利要求1-3作为其主张权利的基础,在权利要求1-3已经被其主动放弃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顺方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不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合议庭:沈红雨、任晓兰、崔 宁




判决书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知民终145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阳谷达盛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张秋镇梦楼村。

法定代表人:付海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霆,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卓睿达盛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张秋镇大闫楼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崔新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霆,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方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东部高新区2号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中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江,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山东阳谷达盛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盛公司)、山东卓睿达盛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睿达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方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419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7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顺方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达盛公司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涉案专利晚于达盛公司所使用的相关专利技术,通过比对可以看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与达盛公司“一种钢带增强PE螺旋波纹管的管层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是一致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二)涉案专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三)原审判赔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卓睿达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顺方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卓睿达盛公司提供了相关买卖合同,能够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是通过向达盛公司合法购买方式取得。(二)卓睿达盛公司不知道达盛公司生产的管道侵权。达盛公司依法享有“一种钢带增强PE螺旋波纹管的管层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达盛公司仅持有卓睿达盛公司0.1%的股份,仅因此认定两公司为关联企业缺乏法律依据。(三)卓睿达盛公司实际销售金额仅为10万元,利润则更低,原审判赔数额缺乏依据。


顺方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达盛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卓睿达盛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顺方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公证书显示,卓睿达盛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实壁管骨架塑料复合管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均盖有其质检专用章,且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具有塑料管的研发、加工能力,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销售。


顺方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赔偿顺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顺方公司经500万元有偿转让获得专利号ZL201220213928.4、名称为“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实用新型专利。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是2012511日,授权公告日是20121121日。顺方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1-3确定其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3为:


1.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包括管体,其特征是,所述的管体从内向外依次包括内压管、缠绕结构壁和外包层;所述的内压管为一体成型的薄壁管,内压管的管壁外均匀螺旋缠绕有缠绕结构壁,在内压管和缠绕结构壁的外侧均匀包裹有一层外包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其特征是,所述的缠绕结构壁的外表面均匀喷涂有一层胶。

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其特征是,所述的缠绕结构壁为带状异型型材。”


2018416日,申请人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向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8418日,公证员王波、王立健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来到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的达盛公司,该公司人员带领侯绪军及公证员王波、王立健来到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参观,公证员王立健使用其自用的手机对生产车间的内部现场现状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八张。随后,侯绪军及公证员王波、王立健来到该公司门口右侧的院内,公证员王立健使用其自用的手机对产品存放处的现场现状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七张。参观结束后,侯绪军从该公司现场取得一段管道产品,公证员王波、王立健对侯绪军现场取得的管道产品进行封存,并对封存前后的现场状况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八张。2018420日,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30131号公证书。


2018425日,烟台星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卓睿达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烟台星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卓睿达盛公司购买实壁管骨架塑料复合管(DN400)、实壁管骨架塑料复合管(DN600)、双平壁钢塑复合排水管(DN400)货物一宗,合同金额2159921元。201852日,卓睿达盛公司向烟台星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金额分别为81000元、81000元、37080元。


2018510日,申请人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次日,公证员王波、王立健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绪军、范丰文来到位于G206国道蓬莱市刘家沟镇段(烟台方向)的道路左侧的“蓬莱龙腾不锈钢”厂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侯绪军、范丰文与运送货物前来的车牌号为“豫J52951”的货车司机岳喜强办理了货物交接手续,当场取得卓睿达盛公司发货单一份、盖有卓睿达盛公司质检专用章的合格证二张和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各一份。公证员王波自搬卸的货物中随机挑选一组管道(一粗一细),侯绪军、范丰文对所挑选的管道进行切割,当场取得粗、细管道各一段。公证员王立健使用录像机对卸货、交接、管道截取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封存了截取的管道。201861日,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30132号公证书。


原审庭审中,将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拆封,被诉侵权产品“实壁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具有如下特征:管骨架塑料复合管的管体从内向外依次包括内压管、缠绕结构壁和外包层;内压管为一体成型的薄壁管,内压管的管壁外均匀螺旋缠绕有缠绕结构壁,在内压管和缠绕结构壁的外侧均匀包裹有一层外包层;缠绕结构壁的外表面均匀喷涂有一层胶;缠绕结构壁为带状异型型材。经比对,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特征一一对应。


达盛公司成立于2009717日,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5020万元,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加工、销售等。


卓睿达盛公司成立于201765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600万元,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塑料管、型材研发、加工、销售等。


达盛公司系卓睿达盛公司的股东。


原审法院认为,顺方公司的涉案ZL201220213928.4、名称为“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内压管为一体成型的薄壁管,与现有技术记载的“缠绕成型”有质的不同,且涉案专利的发明点也在于“内压管为挤出式一体成型”的技术方案,因此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不成立。被诉侵权产品系侵害顺方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关于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的责任。卓睿达盛公司虽提交了采购合同以证明产品来源于达盛公司,但根据现有证据,其销售产品的合格证、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均盖有卓睿达盛公司的质检专用章,达盛公司系卓睿达盛公司的股东,两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且卓睿达盛公司具有塑料管的研发、加工能力,综合上述因素,该院认定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共同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未经顺方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顺方公司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顺方公司未能证明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者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该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的类型,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规模、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顺方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损失数额60万元


综上,该院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顺方公司专利号ZL201220213928.4、名称为“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二)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顺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三)驳回顺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两项合计16320元,由顺方公司负担3320元,由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负担13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于201993日提交第413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41399号决定),顺方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第41399号决定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顺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审法院于2018723日作出(2018)鲁01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达盛公司、卓睿达盛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顺方公司预交。2018821日,原审法院作出(2018)鲁01执保1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卓睿达盛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一年,后于2018124日解除冻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821日作出第41399号决定,载明: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包括4项权利要求,无效程序中,顺方公司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12,将权利要求34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基础上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在于,二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被主动放弃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权利人明确其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既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也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同样,当被诉侵权人或者案外第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权有效,可以选择通过删除部分权利要求等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其中体现的亦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虽然以上两种处分行为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中,但该两种处分行为之间密切关联,既要避免将两个程序割裂而影响被诉侵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又要避免将两个程序混同而影响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基于此,对于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接受的,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权利人均不得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鉴于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相关权利要求亦无恢复之可能,为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可以直接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顺方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34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此时其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1-3已经被主动放弃。一方面,主观上,顺方公司主动删除权利要求1-3视为其承认权利要求1-3自始即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权利要求1-3原本就不应当被授权;另一方面,客观上,顺方公司主动删除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并且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接受,即使第41399号决定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根据禁止反悔的原则,权利要求1-3亦不能再作为其主张权利的基础。鉴于顺方公司在本案中仅以权利要求1-3作为其主张权利的基础,在权利要求1-3已经被其主动放弃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顺方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不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顺方管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一审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顺方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顺方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专利主题名称记载的效、功能不是权要特征部分,但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4: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潜水泵电机壳”案,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5: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在前述“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了必要准备,其先用权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潜水泵电机壳”案,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6: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案: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8: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导致未参与该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可以认定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于上述未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构成侵权警告。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0: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既申请作出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又申请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而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处理,而应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裁定。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61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经释明,权利人仍然坚持基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一审法院方可裁定驳回起诉。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50号。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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