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地球之友诉壳牌启示 | 气候诉讼的特点和影响

孙晔、裴一林 南方能源观察 2022-10-05

全文较长,建议收藏阅读~

未经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载


南方能源观察

微信号:energyobserver


欢迎投稿,投稿邮箱:

eomagazine@126.com


孙晔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裴一林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5月26日,海牙地区法院对荷兰地球之友诉壳牌案件作出判决,要求壳牌修订其现有公司政策,到2030年年底,壳牌集团的全产业链口径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应相比2019年排放水平下降45%。该案件是全球第一起法院对私营企业实现特定减排目标作出判决的案件,引起了人们对气候变化诉讼(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s)这一现象的进一步关注。本文将简要介绍全球范围内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情况,并以壳牌案件为重点,综述近期针对大型能源公司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趋势。


1
气候变化诉讼全球概览


近年来,气候变化诉讼逐渐成为推动政府和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策略性手段,因而日益受到公众关注。气候变化诉讼没有普适的法律定义,根据澳大利亚学者Osofsky和Peel的概括,这一概念既包含以气候变化为核心焦点的案件,也包括明确提出气候变化问题、将气候变化作为动因以及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有明显作用的诉讼案件。


相关研究普遍认为气候变化诉讼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美国。2015年《巴黎协定》通过之后,全球范围内气候变化诉讼的数量呈现明显增势。根据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萨宾气候变化法中心和Arnold & Porter律所共同发起的气候变化诉讼数据库(下称“萨宾中心数据库”),截至2021年7月底,全球共有1859件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案件,其中有1408个案件在美国提起,有451个案件在其他国家提起。


气候变化诉讼存在原告资格难以确立、因果关系难以证明、司法救济手段难以确定等方面的困难。因此,在30年的发展过程中,气候变化诉讼的诉讼策略和形式呈现出非常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气候变化诉讼可以归为以下两大类别:


第一类是针对政府机构提起的诉讼,该类案件在数量上占现有气候变化诉讼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的诉求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政府宏观政策或某项行政决定不符合该国的宪法、法律或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目标。其中,起诉政府宏观政策的案件由于可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容易吸引公众和媒体的注意,除达到促使政府采取减排措施或制定减排目标的实际效果外,还可能产生一定的宣传效果,因而往往被称为“策略性案件”。其中:



Urgenda基金会诉荷兰政府案属于此类案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功案件。在该案中,海牙地区法院认为荷兰政府此前17%的减排目标不足以反映荷兰对全球升温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2摄氏度以内应有的贡献水平,且荷兰政府违反了从《荷兰民法典》第六编第162条推导出的政府在预防气候变化损害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因而判令荷兰政府应在2020年底前将全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相比1990年排放水平减少25%。该案件的一审判决于2015年作出,终审判决由荷兰最高法院于2019年年底作出。该案件的成功鼓舞了全球各地希望通过气候变化诉讼推动气候治理的人士,并在诉的利益、国家注意义务等方面对气候变化诉讼提供了新的启发。根据《气候变化诉讼全球趋势:2021年概览》统计,全球范围内已有公民或组织基于Urgenda案件类似理由提起了37起针对政府的诉讼。



在另一标志性案件——爱尔兰环境之友(Friends of the Irish Environment)诉爱尔兰政府案中,爱尔兰最高法院在2020年的终审判决中,认定2017年出台的《国家气候减缓方案》不符合《气候行动和低碳发展法(2015)》要求,认为其未包含至2050年期间足够详细的气候政策。不过法院认为《国家气候减缓方案》并未违反《爱尔兰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


此外,对政府提起的气候变化诉讼也有大量是针对政府某项具体行政决定。该类案件中,原告基于气候变化相关理由,寻求撤销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许可(如大型火电厂、煤矿开采或油气开发项目的许可文件)或确认其无效。该类案件类型在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早期就十分常见。根据萨宾中心数据库,在发生在美国以外的451个气候变化诉讼中,与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许可有关的有186起,是美国以外的气候变化诉讼中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别。


第二类是针对个人和私营主体提起的诉讼,该类案件的被告和事由多种多样、不尽相同。较为典型的有基于侵权提起的诉讼,即认为企业的排放行为导致气候变化、造成损失并请求损害赔偿。投资者诉讼也较为典型,例如股东状告上市公司,认为其投资决策忽视了气候风险,或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未披露相关气候风险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或客户状告银行购买化石能源企业的债券。此外,还有各式各样的案件事由,如起诉毁林的农民、供应链包含养殖产业(因牛羊类养殖产业会产生大量温室气体甲烷)的超市、热电厂企业等。


2
针对能源巨头的气候变化诉讼


1. 近期趋势


随着气候诉讼的发展,针对大型能源企业/能源巨头(carbon majors)提起的气候变化诉讼在数量上急剧增长,且易受到公众关注,成为气候领域新的现象。针对能源巨头的气候变化诉讼初现于2000年代初期,但这一阶段的诉讼大多未获得法院支持。2015年之后,新一批针对能源巨头的气候变化诉讼又开始大量产生,以寻求改变公司策略或获得赔偿。


基于侵权理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一直是涉及能源巨头气候变化诉讼的一大类型,并在近期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015年,秘鲁农民Lliuya先生在德国法院对德国电力生产商RWE AG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他声称RWE AG的业务对其家乡的山地冰川融化负有部分责任,导致其财产面临洪水泛滥的风险。Lliuya先生要求RWE AG赔偿防洪费用的0.47%(据称为RWE AG排放的温室气体占工业化以来全球排放的比例)。虽然一审法院以缺乏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起诉,但上诉法院决定受理该案件并开展实体审理,目前案件尚未作出判决。


在美国,以侵权为事由针对能源巨头的气候变化诉讼在近几年大量增加,而原告是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州或地方政府。2017年以来,罗德岛州、巴尔的摩市、纽约市、奥克兰市、华盛顿州金县(King County)、新泽西州霍博肯市均已针对多个大型能源企业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例如:



2018年,美国罗德岛州政府起诉21家化石能源公司(包括雪佛龙、埃克森美孚、BP、壳牌、康菲公司、马拉松石油、卢克石油公司等),称其应当对气候变化对该州的影响负责,包括海平面大幅上升、更频繁和更严重的洪水、极端降水事件和干旱、更温暖和更酸性的海洋。罗德岛州声称,被告在1965年至2015年间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该时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14.81%,此外,被告还隐瞒了对化石产品的已知危害、支持反科学运动。罗德岛州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减少侵害、支付惩罚性赔偿以及追缴利润等诉求。该案尚未作出判决。



同样在2018年,巴尔的摩市长和市议会基于类似理由起诉26个化石能源公司,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化石能源产品以及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导致了气候变化的影响,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减少危害、采取惩罚性赔偿等。该案尚未作出判决。


此外,不同主体也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探索新的诉讼策略:



基于虚假宣传而提起气候变化诉讼。2020年,美国哥伦比亚州基于《消费者保护程序法》起诉埃克森美孚等8家能源公司,声称被告违反该州的《消费者保护程序法》,构成“欺骗和不正当行为”,这些行为导致该州需要制定预警方案,应对更频繁和更极端的降水和洪水,因此哥伦比亚州要求被告停止违法、支付损害赔偿等。2021年,纽约市同样基于本州《消费者保护法》起诉埃克森美孚、壳牌和bp和美国石油协会。纽约市认为,在产品对导致气候变化的作用这一问题上,被告系统性和有意识地误导了消费者,同时存在“洗绿”(greenwash)行为,让消费者对新能源在其业务中的角色以及公司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努力产生错误的认知。纽约州要求法院作出禁止令和处以民事罚款(每次违规350美元或每次明知违规500美元)。上述两个案件均于近期提起,尚未作出判决。



基于人权义务而提起气候变化诉讼。例如,法国《2017年3月27日关于母公司和承包公司义务的第2017-399号法律》(目前已被编入《法国商法典》)要求特定公司制定“警惕性预案”(Plan of Vigilance)以发现和应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可能对人权、基本自由、人类和环境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风险。2019年,Notre Affaire à Tous等环保机构与法国数十个地方政府基于该条款共同起诉道达尔,要求道达尔在其警惕性预案中考虑与全球控温1.5摄氏度相关的风险,并纳入与全球控温1.5摄氏度目标相一致的减排行动。最终法院认为该案件应该向商事法庭提起,因此驳回了起诉,未进行实体审理,但该诉讼可能启发其他原告在未来提起类似的案件。


此外,还有针对能源巨头的比较“传统”的诉讼类型,如就特定油气项目起诉能源公司,或投资者起诉能源公司未适当披露其业务的环境和气候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气候科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有助于原告建立化石能源使用与温室效应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量化被告排放行为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贡献比例,为气候变化诉讼提供更多支持。


2. 荷兰地球之友诉壳牌案


2021年5月26日,荷兰海牙地区法院作出了全球第一个明确判令私营实体需制定特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判决,是气候变化诉讼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2019年4月5日,以荷兰地球之友(Milieudefensie)为代表的七个环保组织在荷兰海牙地区法院向壳牌集团总部(Royal Dutch Shell plc)提起集体诉讼。原告援引《荷兰民法典》第6卷第162条中“不成文的注意义务”的概念,称壳牌总部有义务通过制定壳牌集团的公司政策,以预防危险的气候变化发生。除本案件从结果上成功促使壳牌制定更强有力的减排目标外,本案还有以下值得注意之处。


就起诉资格,根据荷兰《民法典》,基金会或协会可以为了保护他人的“相似利益”而为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利益提起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前提是该机构章程所述的宗旨应与案件相关。在本案中,原告原本诉请代表全世界现在和未来几代人的利益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全世界现在和未来几代人的利益不够“相似”,因为不同地点的人群受到全球变暖影响的事件和方式是不同的,不适合将其利益看成一个整体。但是,法院认为荷兰和瓦登海地区(Wadden Sea region)当代和未来几代居民受到全球变暖的影响是相似的,符合《民法典》对集体诉讼“相似利益”的要求,因此原告可以代表荷兰和瓦登海地区当代和未来几代居民提起该诉讼。除7个环保组织外,还有17379名个人请求共同参与诉讼。法院认为其诉求已经被集体诉讼的原告所代表,因而裁定这些个人在本案中没有无原告资格。


就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认定壳牌总部和壳牌集团目前的二氧化碳年排放总量属于“非法行为”,且如果壳牌和壳牌集团在2030年不将其二氧化碳年排放总量相比2019年水平减少至少45%,壳牌和壳牌集团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持续处于非法状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即认为壳牌总部目前的碳排放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就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令壳牌总部和壳牌集团根据2016年《巴黎协定》第2条的全球控温目标和“相关最佳可用(联合国)气候科学”,到2030年年底其二氧化碳年排放总量应相比2019年排放水平下降45%(或作为替代方案下降35%或25%)——法院支持了壳牌年排放量应下降45%的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并非基于侵权理论作出判决,也未像其他基于侵权的气候变化诉讼要求壳牌就其导致的损害结果赔偿损失。此外,在关于适用法律的讨论中,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的“损害事件”是壳牌总部制定的公司政策,而不是通常气候变化诉讼提及的公司及其油气产品产生的二氧化碳。


本案中,支持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基础与前述Urgenda案件类似,都是《荷兰民法典》第六编第162条规定的“不成文的注意义务”,即壳牌总部的公司政策违反其对社会的不成文注意义务将导致其行为违法。为确定“不成文的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法院援引了以下条款和原则: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2条(生命权)和第8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生存权)和第17条(私人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无理或非法侵扰);



普遍适用和接受的“软法”原则,如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UNGP”)。法院将其描述为“一项权威的、国际认可的‘软法’文书,规定了国家和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法院承认UNGP未设定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但认为UNGP为解释“不成文的注意义务”提供了指引;



法院还基于原被告双方就壳牌的排放、排放对荷兰和瓦登海地区的影响、预防危险气候变化所需采取的措施、国家和社会责任、壳牌义务的比例原则等方面的辩论对“不成文的注意义务”进行了分析。在对比壳牌目前的公司政策后,法院认为壳牌目前的政策、政策倾向和目标在长期(2050)范围内是“相当不具体、不明确和没有约束力的”。


就壳牌减排义务的范围,法院认为“年排放总量应相比2019年排放水平下降45%”的减排义务是指覆盖壳牌业务全产业链的碳排放,即包括壳牌集团自身排放和产业链上下游第三方主体的间接排放,后者例如消费者使用壳牌生产的产品产生的排放。但法院对于不同口径碳排放的义务进行了区分:针对壳牌集团自身的排放,法院将其认定为一项“绝对义务”(resultaatsverplichting);针对第三方主体的间接排放,相关减排义务被表述为基于“最佳努力”(zwaarwegende inspanningsverplichting)。即便如此,上述45%的减排目标是针对包括壳牌自身及其第三方“业务关系”的整体排放而言。就该减排义务的实现方式,法院表示,壳牌可以自行制定和调整其政策,以其认为的最佳方式来实现减排义务,包括利用碳捕获和封存技术以及其他碳抵销方式来实现减排。


一审判决公布后,壳牌随即公开表示将会上诉。由于本案件的特性,法院如何衡量以及监督该判决的适当执行尚有许多不清楚之处。无论如何,壳牌案件将被视为法院积极干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一种表现。


3
气候变化诉讼对能源行业的影响


近年来,气候变化诉讼在数量上快速增加。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几十年历史表明,气候变化诉讼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也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以及法院愿意主动介入气候治理的程度。即便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气候变化诉讼本身唤起了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此外,气候变化诉讼还会直接增加作为被告的能源企业的诉讼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声誉,导致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在不同的案件中,具体案件结果可能意味着企业需要强化信息披露,或在原有的法律义务内增加对气候变化的考量,甚至可能被要求支付巨额的损害赔偿金或被要求改变或强化公司的减排目标。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体现了全球日益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的整体趋势,作为碳排放的重要来源,能源企业也有需求和动力主动审查其自身的发展战略。 


参考资料(上下滑动查看)

  • Joana Setzer和Rebecca Byrnes,《气候变化诉讼全球趋势:2020年概览》,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气候变化经济与政策中心,2020年7月。


  • 萨宾中心数据库,访问链接:http://climatecasechart.com/climate-change-litigation/


  • 赵悦,《气候变化诉讼在中国的路径探究——基于41个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 吴宇,《论气候变化民事公益诉讼——兼评“ 环保组织Urgenda诉荷兰”案》,载《司法研究》2018年第23卷


  • Joana Setzer和Catherine Higham,《气候变化诉讼全球趋势:2021年概览》,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气候变化经济与政策中心,2021年7月。


  • 萨宾中心数据库,访问链接:http://climatecasechart.com/climate-change-litigation/non-us-case-category/environmental-assessment-and-permitting/


  • Joana Setzer和Rebecca Byrnes,《气候变化诉讼全球趋势:2020年概览》,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气候变化经济与政策中心,2020年7月。


推荐阅读


好消息!

eo商城上线啦

现在订全年杂志还送限量帆布袋哦~

点击下方小程序即可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