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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人后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升格+商业险免赔

黄岩法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凌晨酒后驾车将路人撞落河中,之后驾车逃逸,路人不幸因此溺水窒息身亡

4月21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肇事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案件详情

2020年1月18日,黄岩警方接到报警,有人在头陀桥附近发现一名男子漂浮在河中央。警方立即赶到现场,不幸的是,该男子已身亡。


经调查,系一辆汽车与一辆自行车碰撞致自行车驾驶人落水,事故发生后,汽车司机驾车逃逸。很快,警方锁定肇事司机并将其抓获。

出事前,肇事司机陈某在KTV喝酒唱歌直到凌晨2点多,随后又与朋友去吃了夜宵。在同行朋友再三劝阻酒后不要开车的情况下,陈某怀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


当天清晨5时许,驱车途径头陀桥附近时,陈某明显感觉到车子碰撞了一下,车子挡风玻璃碎裂。陈某想到自己是酒后驾车,不敢停车查看,油门一踩驾车逃逸。


被陈某碰撞的是在路边骑自行车的胡老伯,被撞落水后直至当天上午10时被过往路人发现报警,胡老伯已溺水窒息身亡。

庭审直击


在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之后,胡老伯家属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被判处有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此外,由于被告人陈某是酒后驾车且存在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只赔偿交强险部分,不赔偿商业险部分。除了交强险赔付的11万元人民币之外,不足的47.7万元由被告人陈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肇事逃逸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道义上的谴责。驾驶员在发生碰撞后有义务下车查看事故情况,对被碰撞的受伤人员有救助义务。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发生碰撞却逃离现场,导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溺水窒息身亡,无论从法理和情理角度都难辞其咎。

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酒后驾驶机动车或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的,还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免赔商业险部分。肇事者不仅要承担失去自由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民事赔偿的判罚中,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裁判要点在于,驾驶人存在违法驾车等严重过错,不能免除交强险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人肇事逃逸为由拒赔交强险。

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其突破一般保险赔偿责任,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付,主要是基于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的实现,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在实际生活中,保险赔付具有即时、简便、有效的明显特点,因而迅速填补损害是交强险责任制度设计的重要目标。如果将驾驶人违法情形下交通事故损害风险特别是侵权人无力赔偿的风险转嫁给交通事故被害人,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部分给予赔偿,以其赔偿能力的便利性确保快速实现救济目的,一定程度补偿受害方损失。

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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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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