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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简化外汇业务流程等方面,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通知》给予约2个月的过渡期,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我国外贸保持总体运行平稳,进出口规模稳中有升,继续保持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2023年有进出口记录的外贸经营主体突破60万家。《通知》的出台有望释放更多政策红利,引导银行不断提升外汇服务水平,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多便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目前,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外贸企业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记者注意到,《通知》的一大亮点是对名录登记管理进行了大幅优化。

具体来看,此前,名录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企业需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有关手续。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相关外贸管理部门对外贸企业的管理方式发生改变,逐步由事前准入管理转为事中事后管理。对此,《通知》顺应管理方式改革,取消了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的行政许可,改由银行采集企业名录信息。

根据《通知》,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需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申请。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外汇局共办理名录登记近19万笔,占外汇局行政许可的七成以上。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通知》实施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必前往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可就近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外汇局县域支局改革后,县域企业的脚底成本将大幅减少。

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记者注意到,《通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进行了简化。此前,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业务,法规要求银行在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的基础上,还需审核海关监管单证和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促进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区内贸易创新发展,相关业务模式灵活多样,对优化金融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考虑到近年来银行展业能力不断提升,《通知》取消办理上述业务时须提交海关监管单证和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这一强制性要求,银行可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办理。

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由于交易合同终止或变更、货物质量或商品价格改变等因素导致货款退汇的情况。为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通知》放宽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的权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名录企业分为A、B、C三类。《通知》发布前,外汇局对A类企业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间隔超180天)实施登记管理。此次《通知》统筹发展与安全,将A类企业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在外汇局登记的标准,从现行等值5万美元提高至等值20万美元。

“《通知》实施后,约有50%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登记业务无需前往外汇局办理,进一步满足经营主体便利化诉求。”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通知》还调整了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通知》规定合规情况已改善的B、C类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延期收付汇业务。业内人士认为,此举能更好地保障企业真实合规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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