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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认房不认贷”政策如何认定个人住房套数?权威解释来了

我市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的通知》(简称《通知》),宣布实施“认房不认贷”政策。《通知》要求,在优化个人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方面,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重庆“认房不认贷”政策中的
“当地”如何界定?
9月13日
记者针对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
采访了市住房城乡建委相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表示,“认房不认贷”中的“当地”标准为:



一是新购住房所在地为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下同)的,“当地”为中心城区;
二是新购住房所在地为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的,“当地”为新购住房所在区、县。


“如果使用商业贷款,那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住房的,仅将所在区县的住房纳入套数核查范围。”该负责人解释,具体核查分为以下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中心城区有住房、但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无住房。


如果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已有成套住房,在中心城区再次新购商品住房的,那么已有住房要纳入套数计算;不过该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再次新购商品住房,可视为首套房。


比如,李先生家庭在渝北区有住房,如果要在沙坪坝区再购买商品住房,那么渝北区的住房就要纳入套数计算,而在武隆区新购买商品住房,可视为首套房。

第二种情况是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均有住房。


如果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都有商品住房,那么在中心城区再次新购商品住房的,则中心城区的住房就要纳入套数计算;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商品住房的,除之前已有住房所在区县之外的,可视为首套房。


比如,陈先生家庭在江北区和丰都县都有住房,那么在中心城区再次新购商品住房时,江北区已有住房就要纳入套数计算,在丰都县再次新购商品住房时,丰都县已有住房也要纳入套数计算,但在万州区新购商品住房时,可视为首套房。

第三种情况是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均无住房。


如果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均无住房,则无论在哪个区县新购商品住房均视为首套房。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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