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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公司法》修订:为重要变革做好准备

普华永道 普华永道 2024-01-06



摘要

中国正在修改《公司法》的部分条款,修订案或将在不久的将来实施。此次修改涉及公司设立、运营和治理的众多重要方面,包括加大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责任的要求,以及规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因此,中国公司的股东应仔细考虑这些变化,并着手为其实施做好准备。正在考虑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也应留意出资要求方面即将发生的变化。本文总结了修订草案的十项主要修改内容。



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先后于2021年12月24日(“一审稿”)、2022年12月30日(“二审稿”)和2023年9月1日(“三审稿”)公布了三个版本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稿。


三审稿以一审稿和二审稿为基础,加入一些新的变化,引发了市场参与者、学术界和从业人员的热烈讨论和分析。虽然围绕三审稿的争论仍在继续,但普华永道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草案通常在经过三次修订草案后就会提交全国人大表决。严格来说,这意味着三审稿可能随时成为法律,尽管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在几个月后生效。因此,中国公司应掌握先机,现在就开始为修订后的法律做好准备,尤其应留意本文中强调的问题。


资本


加速出资


三审稿中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


这与《公司法》的现行规定大相径庭 —— 现行《公司法》允许股东决定何时以及如何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自2013年引入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投资者在出资时间上获得了极大的灵活性,吸引了更多投资。然而,也有投资者故意推迟出资,有时导致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三审稿似乎更加重视对债权人的保护,尽管这可能会降低投资者创办新公司的热情。三审稿还包含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有关的其他各种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如果股东在董事会载明的出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出资,则该违约股东将丧失其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该违约股东丧失的股权若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通过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的,由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如有)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以及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减资


三审稿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这一规定成为最终法律的一部分,那么目前某些股东(包括金融投资者)通过不按比例的减资方式退出公司的做法将是违法的。普华永道推测,这将影响私募基金等金融投资者的投资,或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中包含特定提前退出条款的投资。


重新审视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主要公司形式。然而,根据三审稿,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会受到更多关注,原因如下: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少要有两名股东,三审稿允许单一投资者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三审稿建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这可能会吸引那些把决策权交给董事会并希望灵活有效地筹集资金的公司。


根据三审稿,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不仅仅是上市公司)均可发行不同类别的类别股,如在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方面享有优先权、表决权多于普通股、股份转让受限等方面。此规定如何融入新的公司治理体系还有待观察,但创新型投资者或股东将有广阔的探索空间。


公司治理


不再必须设立监事


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有监事会(或一名监事),以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表现。然而,在实践中,监事会并没有成为维持公司治理结构健康平衡的有效手段。在三审稿中,小公司不再必须设立监事。此外,作为监事的替代,公司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法定代表人


三审稿大幅扩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候选人范围。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在未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或者经理担任。三审稿将允许任何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现在公司的法定代表是一个名义上的人物,与公司的实际业务有一定距离,那么明智的做法是确保该职位由公司的控制人担任,特别是考虑到新《公司法》对其施加了更大的责任(见下文)。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审稿取消了对董事会董事人数上限的限制(现行上限为13名董事)。然而,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


三审稿提出了一些进一步保护股东权益的措施。例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报告外,还可查阅公司的基础会计文件(这些文件构成公司会计账簿的基础)。


优先购买权


为了放宽对股东通过转让股权处置其在公司投资的限制,三审稿不再要求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只是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若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责任


个人责任


三审稿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施加更大的个人责任。例如:



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未核查股东是否按期足额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及


董事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


影子账户


三审稿禁止为管理或其他目的另立会计账簿。若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或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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