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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发布关于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的首个事先裁定个案和进一步指引

普华永道 普华永道
2024-08-23


摘要

香港地区税务局(“税务局”)于2024年1月25日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获得家族投资控权工具(下文简称“家控工具”)的税务宽减资格,以及其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税务处理,发布了首个事先裁定个案1。值得注意的是,税务局提供了详细的评论以阐述其裁定的依据,为有意享受税务宽减的纳税人提供了有用的指导。


与此同时,税务局也更新了家控工具税务宽减的网上指引,提供有关实质活动要求和申请事先裁定所需资料的更多细节2


本期税务新知概述了税务局发布的裁定和进一步指引,以及普华永道对此的观察。



详细内容


裁定


背景


过去,甲方及其家族成员(“家族”)的资产主要由A集团内的A公司和B公司持有。A集团是一个跨国企业集团,其总部及部分业务营运的地点在香港地区;而A公司是一家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在2023/24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家族成员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指明信托3和一个基金会4持有A公司至少95%的实益权益。B公司是一家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由A公司全资拥有。


为了区分家族财富和家族业务,家族在2022年和2023年进行了重组,将家族在A集团内持有的部分资产转移给B集团内的X公司和Y公司(即申请人)。有关转移的资产主要是属于《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资产(“附表16C资产”)。转让的对价是按独立交易的基础厘定,由此产生的应评税利润将在香港地区缴纳利得税。以下图表描述了涉及的安排。


图1:家族在2022年和2023年期间的资产转移


图2: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间)的安排


图3:自2023年7月1日起(持续期间)的安排

*X公司于2023年8月收购了Y公司100%的实益权益,自此Y公司一直以家族特体身份营运。


请参阅附录以了解家族资产转移后的详细安排,亦可参考普华永道往期相关的税务新知5 ,其中总结了《税务条例》附表16E中税务宽减的主要合资格条件。


裁定 ——《税务条例》如何适用于该安排


符合税务宽减的资格



X公司符合家控工具的资格,因其满足了税务宽减下的所有要求,并由香港地区的一个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具资格办公室”)管理;而Y公司从2023年8月起符合家族特定目的实体(“家族特体”)的资格。因此,X公司和Y公司从附表16C资产的交易(“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后者受5%的门槛限制)所赚取的应评税利润将适用于0%的利得税宽减税率。


税务局在评论中详细阐述了申请人及其各个具资格办公室如何满足税务宽减下的相关要求:


  1. 拥有权要求:该家族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的所有时间,对该家控工具享有合计最少95%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6


    在本裁定中,A公司和W公司(即X公司及其具资格办公室的最终母公司)的实益权益由家族成员、F信托和G基金会持有。F信托是一个指明信托,而家族成员是F信托的指明受益人,有权从整个信托财产中受益,因此家族成员可被视为享有F信托的全部实益权益。


    此外,由于家族成员是G基金会的唯一受益人,且有权享有基金会资产(即实体的资本)和基金会收入(即实体的利润),他们可被视为享有G基金会的全部实益权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税务局局长认为家族成员很有可能在2023/24课税年度的所有时间直接或间接享有A公司和W公司合计至少95%的实益权益,而A公司和W公司分别直接或间接享有X公司(即家控工具)、B公司(即过渡期间的具资格办公室)和Z公司(即持续期间的具资格办公室)合计至少95%的实益权益。


  2. 通常在香港地区受管理或控制:家控工具及具资格办公室须在课税年度内通常在香港地区受管理或控制。税务局局长考虑到以下事实,认为X公司及其具资格办公室通常在香港地区受管理或控制:(a)X公司和各个具资格办公室在香港地区共享同一商业地址,并有共同的董事;(b)X公司在过渡期间由B公司管理,在持续期间由Z公司管理;及(c)规定的投资活动由B公司和Z公司在香港地区的员工进行。


  3. 实质活动要求:家控工具须在香港地区进行主要赚取收入的活动,并满足有关雇用足够数目的合资格全职雇员和承付足够金额的营运开支的要求,而主要赚取收入的活动可外判予具资格办公室。考虑到本裁定中的全部事实和情况(即具资格办公室管理的家控工具的数量、X公司和Y公司的投资策略、X公司和Y公司持有的资产类型、具资格办公室进行的投资活动、在香港地区雇用的员工的详细情况、在香港地区发生的营运开支的金额和类型),税务局局长认为各个具资格办公室可以充分和合理地证明实质活动要求的履行。


  4. 适用于具资格办公室的安全港规则:根据一年或多年(最多三年)的安全港规则,具资格办公室至少75%的应评税利润应来自向该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的服务。在本裁定中,B公司在2023/24课税年度向X公司和其他集团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虽然这些集团公司不是定义中的“指明人士”,但申请人提供了B公司在2023/24课税年度的预估损益表,以证明可以满足安全港规则,即B公司在2023/24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中至少75%来自向X公司提供的服务。


    由于Z公司是一个专属的家族办公室,仅向X公司和Y公司提供服务,预计Z公司在2023/24课税年度及以后的课税年度将符合安全港规则。因此,税务局局长认为相关具资格办公室符合了75%的安全港规则。


防止迂回避税条文(若适用,可将X公司和Y公司的应评税利润视为W公司的应评税利润)并不适用于本裁定。税务局解释指W公司可视为不适用防止迂回避税条文的指明实体,这是由于(i)它是香港地区居民,拥有X公司100%的实益权益;(ii)家族成员直接或间接拥有W公司的实益权益,而W公司又直接拥有X公司100%的实益权益;及(iii)W公司是一个被动投资控权实体,并且没有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


税务宽减制度下的特定反避税条文以及《税务条例》下的一般反避税条文不适用于本裁定。税务局的理由是,重组和转移资产的目的是区分A集团的家族财富和家族业务,使家族的资产能够由B集团内的家族办公室妥善管理。此外,资产转移是按独立交易的基础而进行的,转让方需就转移所产生的应评税利润课税。


关于X公司的税务处理的裁定将适用于2023/24课税年度及以后的课税年度。关于Y公司的税务处理的裁定将适用于2023/24课税年度(从2023年8月至Y公司的基期结束的期间)及以后的课税年度。


普华永道观察:

普华永道乐见税务局对其裁定理由和依据作出详细的解释,这为如何满足税务宽减下的各种要求提供了及时和有用的指导。此裁定还反映税务局会采取务实的方式审视享受家控工具税务宽减制度的个案,以致反避税条文在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真实的商业安排。


指明外地利息、股息或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的处理



由于税务宽减适用于X公司和Y公司,X公司作为家控工具或Y公司作为家族特体从其合资格交易以及附带交易所得的外地利息、股息或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将不被视为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指明外地收入。


若X公司和Y公司取得到任何属于指明外地收入涵盖范围内的外地利息、股息或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因为X公司和Y公司被视为能够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则该受涵盖收入将不被视为应课香港利得税,并将继续不被征税。


关于X公司和Y公司所得指明外地收入的税务处理的裁定将适用于2023/24课税年度至2027/28课税年度。


普华永道观察:

普华永道乐见税务局于此裁决中澄清了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和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之间的互动。首先,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被豁除的收入包括任何符合税务优惠措施或基金豁免制度的跨国企业集团实体所产生的外地利息、股息和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其源自或附带于产生可免税或按优惠税率征税的应评税利润的活动。在家控工具税务宽减制度的情况下,此类被豁除收入应涵盖源自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不受附带交易的5%门槛的约束)所得的外来利息、股息和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其次,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涵盖收入,即不符合家控工具税务宽减的交易所得的外来利息、股息或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仍将免税,因为家控工具和家族特体将被视为能够通过满足实质性活动要求来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理论上,上述关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与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之间的互动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优惠制度。


更新的网上指引


同日,税务局也更新了其相关税务宽减的专属网页,提供了有关实质活动要求和申请事先裁定所需资料的更多指引。


针对外判主要赚取收入的活动时的实质活动要求


税务局重申,由于外判实体投资活动的程度和复杂性各不相同,因此列明被视为足以建立经济实质的合资格雇员和营运开支的确实水平是不切实际的。税务局将考虑具资格办公室在香港地区为家控工具进行的主要赚取收入活动而雇用的合资格雇员的实际人数和所产生的营运开支金额,能否充分和合理地证明符合有关家控工具实质活动要求的规定,同时并考虑个案的整体事实和情况。


税务局亦表示,具资格办公室可以安排其他方为家控工具进行主要赚取收入活动,但前提是具资格办公室对外判的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主要赚取收入活动在香港地区进行,并满足实质活动要求。 


申请事先裁定所需的资料


税务局在其更新的指引中添加了申请事先裁定所需支持文件的详细清单,并鼓励申请人提供这些文件以便其审查。所需文件的例子包括家谱、集团图表和与实益权益相关的全套文件以证明满足拥有权要求;有关家控工具和具资格办公室如何通常在在香港地区受管理或控制的详细情况;家控工具在香港地区进行或安排进行的投资活动的详细情况(例如通过外判安排);家控工具的附表16C资产的详细情况;以及具资格办公室在课税年度的预估损益表,显示具资格办公室从向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服务所得的利润百分比。


注意要点


作为首个公布,针对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及其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互动的事先裁定,这份裁定具有重要意义。此个案涉及一个超大型家族办公室结构的不同方面,对于业界人士和考虑在香港地区设立家族办公室的人士具有重要意义。普华永道很高兴看到税务局详细解释了其裁定的依据,为家控工具税务宽减制度下的相关规定在实践层面中如何被诠释和应用提供了启示。此外,申请人对于在申请事先裁定时需要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更为清晰。有关更新有助于增强利益相关者的信心,鼓励更多家族办公室在香港地区设立。


虽然此裁定和更新后的指引提供了一些额外的明确性,但家控工具税务宽减制度包含了各种条文,对家控工具、家族特体、具资格办公室、具资格获得税务宽减的交易类型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同时还有防止迂回避税和反避税条文。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条文的解释和应用或有一定的复杂性,尤其是考虑到每个家族办公室结构的独特性。因此,普华永道建议拟享用该税务宽减的家族办公室适时寻求专业意见。


如需要任何协助以评估贵司当前的结构和营运模式并评估获得税务宽减的资格,欢迎随时联系普华永道专业团队。


附录 —— 税务局公布的安排、关键假设和补充资料


转移家族资产后的安排


B集团的持股结构


(a)B集团是一个专门从事家族投资管理的跨国企业集团。B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是W公司。W公司是一家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与A公司的情况类似,在2023/24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家族成员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指明信托和一个基金会持有W公司至少95%的实益权益。


(b)W公司不是为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而经营的业务实体,也不从事任何贸易或业务,只是一家被动的投资控股公司,介于家族和一组公司之间,这些公司包括:



X公司,一家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是W公司的全资子公司。X公司从事投资控股,主要持有附表16C资产,不是为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的业务实体。


Y公司,一家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之前由B公司全资拥有。自2023年8月起,Y公司已成为X公司的全资子公司。Y公司从事投资控股,主要持有附表16C资产,不从事任何其他贸易或活动。


Z公司,一家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是W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重组后的家族投资管理


(c)重组后,家族的资产主要由X公司和Y公司持有。X公司和Y公司由一个家族办公室在香港地区管理,具体如下: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间)– B公司


  • B公司暂时充当家族的家族办公室。

  • B公司的营运地点在香港地区。

  • B公司聘有三名全职雇员在香港地区管理X公司的资产,他们都具备开展X公司投资活动所需的资格。这些雇员在2023年7月转移到Z公司。

  • B公司为向X公司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该费用是按独立交易的基础而厘定的,并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课缴利得税。

  • B公司的应评税利润中至少75%来自向X公司提供的服务。

  • B公司在香港地区为进行X公司的投资活动承付至少300万港元的营运开支。


自2023年7月1日起(持续期间)– Z公司


  • Z公司担任家族的家族办公室。

  • Z公司的营运地点在香港地区。

  • Z公司有四名全职雇员在香港地区管理X公司的资产,他们都具备开展X公司和Y公司投资活动所需的资格。

  • Z公司为向X公司和Y公司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该费用是按独立交易的基础而厘定的,并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课缴利得税。

  • Z公司的应评税利润中至少75%来自向X公司和Y公司提供的服务。

  • Z公司每年在香港地区为其雇员和进行X公司和Y公司的投资活动的营运费用,承付至少1千万港元的营运开支。


(d)B公司和Z公司在过渡期间及持续期间于香港地区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



就X公司拟进行的任何潜在投资进行研究并提供意见;


为X公司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财产;及


建立或管理Y公司以持有和管理X公司的一项或多项相关投资。


(e)B公司、X公司和Z公司通常在香港地区受管理或控制。


(f)截至2023年9月30日,Z公司管理的X公司和Y公司的附表16C资产的资产净值总额为数十亿港元。资产净值可能因收购及出售资产而不时发生变化,但资产净值总额在任何时候均不会低于2.4亿港元的最低资产门槛。


X公司和Y公司所得的外地收入


(g)X公司和Y公司从进行附表16C资产(合资格交易)和与合资格交易附带的交易(附带交易)中获得收入。收入可能包括外地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


(h)X公司和Y公司的指明经济活动是就其取得、持有或处置的资产作出所需的的策略决定,并就该资产管理和承担主要风险。


(i)X公司和Y公司的指定经济活动由B公司或Z公司进行。X公司和Y公司对外判的活动进行了足够的监督,而外判的活动是在香港地区进行的。


成为家控工具的选择


(j)X公司将以书面方式作出其适用《税务条例》附表16E第9条的选择。


税务局局长就未来事件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关键假设


(a)如果X公司进行就某私人公司(“有关公司”)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指定证券”)的交易,X公司将不属于《税务条例》附表16E第12条或第13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


(b)如果Y公司进行与有关公司的指定证券的交易,Y公司将不属于《税务条例》附表16E第17条或第18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


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不构成裁定的一部分。)


A集团和B集团内公司的所有权


(a)X公司、B公司和Z公司的实益权益如下


  • X公司和Z公司的直接母公司是W公司。

  • B公司的直接母公司是A公司。


(b)在2023/24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A公司和W公司的实益权益分别由家族成员、一个信托(F信托)和一个基金会(G基金会)持有。



F信托

(c) F信托具有以下特点:


  • F信托是由甲方根据一份授产安排文书成立的。

  • 根据授产安排文书,F信托的指明受益人是家族成员。



G基金会

(d) G基金会具有以下特点:


  • G基金会是由甲方在H司法管辖区设立的家族基金会,是一个没有任何股东但只有受益人的法律实体。

  • 根据H司法管辖区的相关监管法律,受益人将拥有基金会实益权益,并有权从基金会资产或基金会收入中受益。

  • 根据G基金会的章程,基金会资产包括创办人或第三方向基金会贡献的资本和资产。

  • G基金会由受托人委员会管理和控制。受托人委员会管理基金会资产,并有权自行决定向受益人拨款的金额、范围和方式。

  • 甲方和受托人委员会声明,G基金会的受益人是家族成员,他们有权享有G基金会的资本和利润。



注释


1.请点击以下链接参阅有关裁定(只有英文版):

https://www.ird.gov.hk/eng/ppr/advance73.htm 


2.请点击以下链接参阅税务局关于家控工具税务宽减的网上指引(中文版):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fihv.htm


针对更新部分,截至本新知发布之日,暂时只有英文版:

https://www.ird.gov.hk/eng/tax/bus_fihv.htm


3.指明信托是指该信托其下(a)有一名或多于一名指明受益人;(b)有一个或多于一个类别的人或实体,而该等类别中有任何成员属指明受益人;或该信托有(a)及(b)段的组合。


4.基金会是一个类似于公司和信托的混合体,在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常用作为控股实体,以持有创办人为家庭或慈善目的所转移的资产。


5.请点击以下链接参阅普华永道往期相关的税务新知(中文版):

https://www.pwchk.com/en/hk-tax-news/2023q2/hongkongtax-news-may2023-7-zh.pdf


6.如涉及任何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实体,则为75%,但须符合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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