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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新闻发布会介绍《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有关情况

2017-12-20 国土之声


  今天,国土资源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编制背景及发布实施的有关情况。《指标》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从无标准控制走向有标准可依的新阶段。


  国土资源部12月8日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1号,以下简称《指标》),明确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指标》的印发是国土资源部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补齐城市体育设施建设短板,提升我国竞技体育水平和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做好相应用地服务和保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具有重要意义。


  《指标》进一步完善了体育领域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2005年发布实施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对群众基础健身设施建设明确了相应用地规模标准。而2014年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以下简称“六普”)显示,城市公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建设用地标准尚属空白且需求迫切,亟须制定。《指标》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完善,将为形成国家层面较为完整的体育领域用地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指标》明确了适用范围,公共体育场馆是指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娱乐等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新建公共体育场馆,用地规模应控制在《指标》规定范围内。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馆项目可参照执行。


  《指标》要求,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指标》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指标》核定用地规模,对规模核定情况进行说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或约定《指标》的相关内容。《指标》实施后,其他各类标准、指标和考核要求中,凡相关内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的依据。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指标》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指标》体现了十九大关于绿色发展和资源共享的总要求,明确提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要兼顾满足公众体育和健身休闲需求、开放公共绿化空间、促进场馆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要压缩地面停车场用地,除保证赛事需要外,各类社会车辆停放应当以利用地下空间为主,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鼓励探索相应支持政策。


  《指标》强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将《指标》作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审批、供应、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和供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制度规范,督促、指导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指标》。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控制标准。要加大《指标》的宣传力度,为在全社会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形成用标准管地、用地、节地的工作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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