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专家解读|新时代网络法治建设稳步推进 制度体系持续完善

文|石月 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工程师

2023年3月16日,《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发布,介绍了新时代我国网络法治理念与实践,分享了我国构建网络法治体系的积极成果。新时代以来,我国一直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持续推进网络法治建设,目前,在已经形成的网络立法“四梁八柱”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数据、技术、平台等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一、数据治理法律制度持续完善

数据是我国网络法治建设中的重点规范领域,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实施,数据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初步建成。近年来,我国顺应国际社会不断强化数据保护的趋势以及数字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形势,持续加快推动完善数据管理相关重点制度,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审查以及开放利用等制度建设均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进一步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等文件相继公布或出台,落实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数据出境规定的要求,明确了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保护认证三种重要出境路径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了个人信息权益和数据安全,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逐步明晰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数据分类分级思路,相关立法进一步细化了“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分类分级制度,同时,正在进行中的立法对重要数据的类别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列举。《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灵活、细化的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包括于研发数据、生产运行数据等具体类别,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个级别,并且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数据的类别和级别。三是持续完善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开发利用等其他相关制度。《数据安全法》针对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开放等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对上述制度进行了细化。在数据安全审查方面,修订出台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网络安全审查的对象、范围和关注要素,增加了新的监管机构。在数据开放利用方面,多个地方通过立法强化了对公共数据、关系民生行业数据的共享和开放,探索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出台了《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二、平台治理规则有序出台

平台企业成为新的生产交换关系的主体,平台经济成为新的社会生产组织形态,也是网络行为规范的主要对象。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平台治理规则,不断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整治,解决互联网平台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持续加强平台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中的主体责任。针对游戏直播、评论、弹窗等互联网平台重点热点问题,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压实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责任,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二是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监管力度。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十分严峻,已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我国出台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是一部系统综合、针对性强的专项法律,对实践中迫切需要的制度安排作出规定,与其他立法形成专项立法与综合性立法相互配套、共同推进的良好治理格局,为保护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形成有效保障。三是高度重视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我国出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原则,有针对性地细化分析思路,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增强执法针对性,提升监管科学性,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根据平台经济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正在修订当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结合数字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针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算法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阻碍开放共享等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

三、新技术领域立法持续探索

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为全球经济发展增添了新动能,但同时也给国家信息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带来了风险与挑战。我国持续探索构建新技术新业务的法律治理规则,在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并促进算法推荐、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等新技术领域的发展。

一是算法技术相关立法逐步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技术做出全面规范,进一步夯实了平台算法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实现了算法技术创新与用户权益保障之间的良性动态平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通过系统性、创新性制度设计,首次回应了对深度合成服务的管理要求,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合法依据。二是人工智能地方性立法陆续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明确了人工智能概念和产业边界,提出了创新产品准入制度。《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同样立足于促进法的基本定位,注重创新性和引领性,聚焦打通产业发展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立足更高起点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应用加快发展。三是智能网联汽车管理要求日趋明确。一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多次发文,明确智能网联汽车的管理要求,积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试点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各地积极探索智能网联汽车这一新兴领域的立法,出台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实施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加快完善规范并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政策环境。

白皮书全面总结了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未来,我国也将持续纵深推进网络法治建设,支撑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继续为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ND

往期精彩回顾



专家解读|《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彰显网络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月度热点|国际ICT立法跟踪2月热点
动态观察|欧盟成员国GDPR重点执法案例汇编(2023.02)动态观察|欧盟成员国GDPR重点执法案例汇编(2023.01)域外观察|美国CSIS发布《投资于联邦网络弹性》报告域外观察|美智库研究认为两类网络安全问题值得关注
中心研究|《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出台,具体场景适用可参考欧盟成熟经验中心研究|欧盟发布《医疗数据空间条例》,为重点行业数据共享提供经验域外观察|联合国发布《隐私增强技术指南》中心研究|我国主要立法中数据处理者相关评估义务规定研究域外观察|瑞典发布一份欧盟《数据法案》妥协方案域外观察|ITIF发布《不损害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十项监管原则》报告域外观察|美国NIST发布《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年度观察|2022年网络法治盘点与回顾(一):数据治理篇年度观察|2022年网络法治盘点与回顾(二):数字平台篇
年度观察|2022年网络法治盘点与回顾(三):数字内容篇
年度观察|2022年网络法治盘点与回顾(四):数字安全篇
中心会议│第六届互联网法律研讨会在京顺利召开中心研究 | 美欧之间能否再次顺利签署跨大西洋数据流动协议?中心研究|2022年美国ICT领域重要立法进展
中心研究|印尼《个人数据保护法》能否为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探索出替代数据本地化的新路径?
中心研究|《数字市场法》案例梳理系列—(一)谷歌购物案
中心研究 |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周年观察之数据保护带来的成本究竟几何中心研究 | 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制度概论——兼析《网络安全法》第37条的制度构建及意义域外观察|欧盟发布《欧洲互操作法案》,加速欧洲公共部门数字化转型域外观察|欧盟签署《欧洲数字权利和原则宣言》域外观察 | 欧盟《网络弹性法案》研究报告域外观察|亚太地区数据保护法律中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的比较分析
域外观察|爱尔兰DPC针对Meta爱尔兰公司的数据泄露问题做出决定
域外观察|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真的能扼制中国AI发展未来吗?域外观察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为何历经四度更迭?(附最新版法案译文)
域外观察|国外聚焦“黑暗模式”探索监管路径域外观察|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新版《数据控制者、处理者识别牵头监管机构指南》专家解读|加快规范深度合成技术应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