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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贴: 推杯换盏间,即使不劝酒,你有可能为他人饮酒致亡埋单( 后附四种酒友担责情况)

2016-11-30 邢芳 法律与生活杂志

  转眼到了2016年底,各种聚会纷至沓来。在我国饮酒是一种传统的社交方式,酒桌上劝酒、敬酒风气已经成为一种习俗。然而,过量饮酒伤身人所共知,近几年喝酒喝出人命的新闻也屡屡见诸报端。


  京润律所通过对一起饮酒死亡案件详尽解读,温馨提示小酌怡情,否则伤人害己。

案件回放


  一天下班,宋某召集包括王某在内的5名同事到餐馆聚餐喝酒。聚餐过程中王某因喝酒过多当场趴下,进入醉酒昏迷状态,后宋某等人发现王某昏迷不醒,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第二天凌晨,王某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的亲属将宋某等五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某等5人共同赔偿王某因聚餐饮酒导致死亡的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3万余元。


  庭审中,王某家属认为,宋某等五人在酒宴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某等人对此表示,得知王某的死亡,他们都非常同情,但认为相互邀约在一起聚餐饮酒,应属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并不具有违法性,王某的死亡与共同饮酒人无关。那么,聚餐饮酒过量后受伤甚至死亡,同桌的共饮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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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芳


  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明知饮酒过量会对自身健康造成危害,在参加宴席饮酒时不进行自我控制,饮酒过量,是造成自己醉酒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王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同桌共饮人的倒酒、劝酒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中宋某作为酒宴的召集者和组织者,对被组织者的饮酒安全应尽到更高的注意、劝诫及提醒义务,故宋某应当承担较大责任。其余共饮人对王某过量饮酒持放任态度,未尽饮酒合理的注意、劝诫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频繁交往,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如果发生以下四种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此为非过错责任),“酒友”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应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赔偿责任。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较大。


强迫性劝酒


  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酒友的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醉酒人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行为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未履行此义务,造成醉酒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发生酒友未将醉酒人送回发生类似于“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如果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对此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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