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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 · 简版

孙涤 侯晋中 2022-04-02

我们把现代文明的议事精神精炼成为十二条原则,凸显了三个特点:


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


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


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



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

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

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

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立场明确原则

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

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

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

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

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

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

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多数裁决原则

(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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