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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劳动法专栏 | 员工医疗期满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当如何确定

张妍 京都律师 2020-02-08


本文作者

张妍


医疗期含义及期限


医疗期,通称病假期,可以从《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中确定其含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同时,在该通知中第三条亦对医疗期的时限作出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此外,对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北京地区为例,绝大多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线,即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医疗期工资。以2018年北京市最低工资2120元为计算参数,则医疗期月工资标准为2120元*80%=1696元。


医疗期满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否应剔除医疗期工资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综上可以得出,经济补偿金基数原则以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为计算周期,以该周期内的货币性收入总和为总基数,再予以平均。可见,法律并未规定计算时是否应当考虑劳动者在该周期内的出勤情况,也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病假或者事假。而现实中,如果劳动者在上述周期内出现医疗期,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取得医疗期工资,那么其经济补偿金基数则会因此而降低。笔者以张某为例,展开实践中出现的两种不同观点。


张某是北京A公司的技术管理人员,月工资为25000元,张某于2018年7月1日起休病假,病假期间A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医疗期工资。2019年1月1日,张某医疗期满后,A公司以医疗期满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其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了张某经济补偿金。


张某对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认为A公司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并未剔除医疗期工资,导致其经济补偿金数额减少,明显不合理。张某主张经济补偿金应以正常出勤下的月工资25000元,予以计算。


A公司主张,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就是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并未规定应当剔除医疗期工资。


张某与A公司的两种观点,就是最常见的两种不同意见。那么法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否会剔除医疗期工资呢?笔者在初步总结相关司法判例,以期明确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建议。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各地裁判尺度


(一)以北京法院为代表,不剔除医疗期


为了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剔除医疗期工资,笔者在无讼案例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检索关键词经济补偿金、病假期、北京市、2016年-2018年,检索出相关案例187例,其中准确对应所研究问题有13例。审理法院包括北京市第一、二、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研究发现,北京地区法院对此问题,一般判决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为经济补偿金基数,不予剔除医疗期工资,可参见其中如下判例:


北京市冀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王红兵劳动争议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王红兵2012年3月19日至9月19日期间未实际运营出租车,该期间其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按病假工资标准计算为宜,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之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泽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大雷劳动争议一案


泽洋公司应支付给陈大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陈大雷在医疗期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之间的工资为每月1512元。医疗期满后,陈大雷未提供劳动,应视为待岗。故陈大雷在2017年2月17后的工资应按1890元*0.7=1323元计算。法院认定陈大雷的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的月平均工资为1482元。泽洋公司应向陈大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115元。


(二)以上海、浙江法院为代表,剔除医疗期工资  


以上海、浙江法院为代表,以适用问题解答或会议纪要的方式,确定医疗期工资并非是正常出勤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剔除医疗期工资。


虽然上述观点以着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出发点,但笔者认为此是否符合立法的本意更值得思考。首先,劳动者医疗期内不能正常出勤的情形系自身健康原因导致,此应有别于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其次,该情形亦应有别于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安排待岗而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出勤。故劳动者出现医疗期的情形,当然不应归咎于用人单位。法院如采纳剔除医疗期工资,只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观点,无疑将过分削弱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的保护,从而加重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及经济负担。把握司法裁判的尺度,应当区别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但不应当忽视法律适用的统一。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亦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不应过分苛责。在稳增长,保就业的现行经济环境下,共同创造和谐的用工关系。

实习生赵毓对本文的案例检索提供了有效帮助


注释:

①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3176号

②案号:(2018)京01民终3387号

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张妍,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某直辖市司法局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执业以来,承办了数百起民商事及仲裁案件,有着多年劳动及人事争议解决、公司合规及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大规模经济性裁员、企业改制及员工安置等处理经验。为多家知名上市公司、跨国企业、大型国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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