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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专家于朝:进入诉讼的会计师们为何“可能偏向于‘干坏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司法会计FC Author 于朝

(感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张战军法官题字)



于朝 | 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司法会计研究所首席专家;司法会计师。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创建由四门分支科学构成的司法会计学理论;有专著八部,教材三部,论文三十余篇。


编者按:
关于不能把审计报告混同于鉴定意见,以及多地法院否定其具有后者般证据效力的问题,司法兰亭会曾推出过于朝老师和章宣静老师的重磅文章。
对此误区,法律人需引起高度重视,避免办错案、误导法科学生。本期接着推送于朝老师的新文章。
点击可读:
司法会计专家于朝:如何质证审计报告?——不能将其当做司法鉴定书的本质原因
全媒首发 | 于朝:在刑事诉讼中组织“审计”形成的审计报告属非法证据 | 附:几类特殊报告的证据属性及效力评价
于朝: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何不将“审计”列为侦查措施
全媒首发 | 章宣静:多地法院已确认审计报告并非司法会计鉴定
全媒首发 | 章宣静:以审计方法进行的司法会计鉴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一、谁在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研究者包括大学学者和实务部门人员。

最初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大学学者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学院的学者,他们是因为1980年司法部将“司法会计”列为法学专业选修课,基于教学的需求,要通过研究司法会计理论来编写讲义及教材,这部分学者于80年代前期和后期分两批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另一部分是财经院校的学者,他们是在80年中期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原因与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培训业务有关,在发表司法会计书籍后,他们也实际承接了多期司法会计师的岗前培训任务。

实务部门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者,先后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来自于检察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人员,他们是在80年代初期,为了研究经济犯罪侦查的需要,开展了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第二部分是来自于80年代中期检察机关配备的司法会计师,他们与前述财经类院校学者几乎同时介入理论研究;第三部分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他们介入这一理论研究与80年代后期注册会计师开始执行司法会计业务有关。

在上述理论研究格局下,哪类研究者会首先出书呢?可能大家会想到一个会计术语:“先进先出”,也就说最先介入这项理论研究的法学院学者、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会先出书,其他研究者会后出书,这符合一般的学术研究规律。但实际并非如此。

最先出书的是稍晚介入理论研究的司法会计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钟伟国,于1985年调入检察机关从事司法会计工作,在1987年出版了我国第一本司法会计书籍《司法会计鉴定与实务》。

接下来出版司法会计书籍的先后是法学院的学者、财经类院校的学者和注册会计师。至1992年,我国第一批发表司法会计书籍活动结束,共出版司法会计书籍五本,内部发行一本,这也是我国开展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前十年的主要成果。

进入90年代后,第二批参与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并出版司法会计书籍的研究者,基本上是两部分:一是,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师,二是,大学从事司法会计教学的学者。也有注册会计师发表少量的司法会计论文。第二批出书高潮是1999年至2004年,出书的作者是以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师为主,也有个别的大学学者。

进入20世纪后,我国大学开始设置本科司法会计专业方向,有更多的学者、专家介入了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出书数量翻倍,发表司法会计论文的数量也逐步增加。

从1987年出书至今,我国大约出版了近四十本司法会计书籍。

我个人的情况比较特殊。从80年代前期准备研究司法会计开始,至今年四十年,也是八十年代研究者中唯一坚持到今天的(其他人在90年代全部逐渐退出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

与前述研究者背景均不同,我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时还在从事会计工作。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鉴定岗位后,我原本有机会专业从事司法会计工作,但检察长不同意。检察长说我到技术部门工作“太闲得慌”,便将我调入了侦查一线工作,后来从事侦查指导工作。

直到1991年经省出版局批准内部发行《司法会计学基础》后,我才于1992年底被调至检察技术部门,开始了司法会计师生涯。


二、谁在学习司法会计理论?

从人数上看,学习司法会计理论最大的群体肯定是法科生。从1982年至今,司法会计课程一直是作为一些政法院校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另外,有四所大、专院校开设过司法会计本科方向,先后招生约有2000多人。

基于从事专业工作的需要,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师成为系统研习司法会计理论的最大群体。最高人民检察院从1987年起开始司法会计师的岗前培训,后来一些省份也举办了此类培训,至2015年先后大约有5000多人参与此类培训。起初的培训内容以财会\审计理论为主,司法会计理论课程不完整,从1995年起,开始了系统的司法会计理论培训。

从事经济犯罪侦查、调查的经侦人员、监察人员中,研习司法会计理论的人也相对较多,但其中只有极少数人系统地研习了司法会计理论,多数人只是在学校或参加侦查、调查业务培训时,零星地学习了部分司法会计理论。

检察官、法官、律师等研习司法会计理论的情况与经侦、调查人员情况差不多,也是只有极少数人系统地研习过司法会计理论,经常从事经济案件业务的部分检察官、法官、律师,会零星研习一些司法会计鉴定理论。

注册会计师中,长期执行司法会计业务的,会比较注重系统的自学司法会计理论,零星执行司法会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则只是零星研习一点司法会计鉴定理论。

从工作效果看,系统地研习过司法会计理论的司法会计师、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他们在办理经济案件中所表现出的办案水平,明显得高于零星研习过司法会计理论的人。

这是因为系统地研习司法会计理论包括该学科基本理论,而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会对经济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认定与运用等有着明显的办案指导作用。零星研习司法会计理论的人,会更关注对相关司法会计技能的了解,而不会去关注研习司法会计基本理论。

另外,从事查处经济违法的执法人员中,由于行政案件可能转换为诉讼案件,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也会关注研习一些相关的司法会计理论。


三、你可能想不到的学习和研习司法会计理论的人

除了上述从事司法、司法会计以及经济案件调查工作的人员,会关注研习司法会计理论外,还有一些人也会认真地研习司法会计理论,他们中有些人的研习认真程度甚至会比一些从事司法或司法会计工作的人还要高——他们是经济犯罪案件的作案人。

司法会计理论属于犯罪对策理论,有些实施经济犯罪的人会关注与其犯罪相关的司法会计对策、技能理论。他们的研习目的显然是为了逃避被发现或被查处。这就如同侦查人员在刑事犯罪人家里,会发现大量的侦查学书籍类似。

对经济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人员来讲,其研习掌握司法会计理论、技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想象,为什么有些经济犯罪案件破不了、诉不了、判不了,其中一个原因可能与作案人研习了司法会计理论,而办案人可能还没有接触到有关。作案人已经非常了解其所犯经济犯罪的司法会计对策了,而办案人员却可能还没有掌握。

还有一个极个别的人群,他们在被冤错案缠身时,触到了司法会计。其中的个别人为了伸冤,也会研习司法会计理论。甚至他们中有人认为进入诉讼程序的会计师“可能总是偏向于‘干坏事’”。


四、进入诉讼程序的会计师为何“可能总是偏向于‘干坏事’”?

近一位因案件实体错误被搁置多年、本人也被取保多年的作者,在“司法兰亭会”公众号中发表了一篇文章,其中有一段涉及到对会计师执行司法会计业务的评价:“不要相信专业会计师多么中立,一旦进入这个程序,他们可能总是偏向于‘干坏事’。面对有文化的流氓,你要知道怎么破局”。

这位作者的评价显然是有些过分了,但进入诉讼程序的会计师(主要指司法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下同)中,确实存在着“总是偏向于‘干坏事’”的情形。当然,这种情形的存在并不因为他们都是“有文化的流氓”,而是与历史原因和自身理论学习不足有关。

(司法兰亭会的此文点击可看:全媒首发 | 杨亮:给身处看守所的亲友送书——一个过来人的书单和建议

从历史原因看,我国八十年初首先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了司法会计鉴定,但当时所谓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实际操作,却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而是舞弊审计。实务中的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并非是法律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而是贪污、偷税等财务舞弊事实——这导致了所谓的司法会计鉴定任务与侦查任务混同(即不中立)。

实务中的这些错误做法,还被八十年代的学术界集体认同,进而形成一些错误理念:司法会计鉴定是对侦查确认的事实进行“再认定”,或者由专家调查查明案件的财务会计事实。这些错误理念还被写进了当时的司法会计教科书,传授给类法科生。伴随着这些法科生进入诉讼领域工作,又在诉讼机关造成了广泛的影响。

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开始在司法会计师队伍中,对一些错误的司法会计理念进行纠正,但并没有在公检法机关进行广泛的纠正。这就导致至今仍有部分办案人员仍将查明案情的这一调查任务,通过提出鉴定事项来“交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完成。

而没有纠正错误理念司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面对这样“鉴定”任务或客户需求,则来之不拒,这导致至今仍有一部分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呈现“舞弊审计意见”的状态。甚至有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指导性文件中,也仍然保留了舞弊审计的操作理念和操作规则。

要想解决这些历史因素造成的问题,关键是改变办案人员和介入诉讼的会计师们对司法会计鉴定的错误认识。这自然也会与办案人员和介入诉讼的会计师们学习和掌握科学的司法会计理论的程度有关。

从会计师自身理论学习不足角度讲,进入诉讼程序的会计师,正常情况下应当在科学的司法会计理论指导下执行专业任务,则不可能“总是偏向于‘干坏事’”。

但实际情况却是:他们中的一部分,并没有系统地研习过或掌握了司法会计科学理论(有的则是研习了不科学或不合法律的所谓司法会计理论),这就难免其在实际执行司法会计业务时跑偏,导致其出具不科学、不合法的专家意见——即“总是偏向于‘干坏事’”还不自知。

这类不科学、不合法的专家意见中,有的已经引发了冤错案(甚至是死刑案件)。可见,进入诉讼程序会计师们,最好是系统地(而不是零星地)研习和掌握科学的司法会计理论,以避免在执行司法会计业务时出错。



于朝:《司法会计检查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

该书共分二十四章,由通用会计检查方法与技术、司法会计检查程序、各类案件司法会计对策三部分构成。三部分的逻辑关系是:通用的会计检查方法与技术是包含司法会计检查在内的所有会计检查活动的基础方法和技术;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司法会计检查的程序,各类案件诉讼的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对策与注意事项,以及可能需要启动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

第一章  司法会计检查概述

第二章  司法会计检查的常用方法

第三章  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技术

第四章  常见涉案资产的检查技术

第五章  司法会计检查的程序

第六章  采取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七章  诉讼案件事实调查的一般司法会计对策

第八章  商品质量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九章  涉及违反公司、企业管理法规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十章  涉及金融管理秩序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十一章  洗钱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十二章  金融诈骗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十三章  涉税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十四章  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十五章  涉及市场秩序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十六章  涉及财产侵害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十七章  走私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十八章  涉及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十九章  贿赂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二十章  挪用款物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二十一章  贪污(职务侵占)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二十二章  国家工作人员其他涉及财产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二十三章  渎职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第二十四章  民事违约及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拍照:李崇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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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学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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