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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明:再科学的司法考核,不解决“政绩数据”“人造数据”也白搭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烟语法明 Author 烟语法

(司法兰亭会八周年;感谢北大天津校友会法律人分会会长、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海波题字)


最近几天,《人民法院报》等司法官媒密集发表系列文章,围绕可能即将展开的“新一轮法院改革规划、以案件审判质效指标体系为抓手强化司法管理”,提出新的认识。
给出的方法,还不是离不开考核,“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迫切需要通过科学化精准化系统性的手段,对各项工作效果进行科学管理、准确考评,增强干警队伍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全面助推人民法院工作现代化,......”看来,新一轮的司法考核变革正在路上。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由各项指标组合而成的“考核”数据,成了总结和评价司法工作的标准。各地各级司法机关热衷于搞各种数据排名,甚至层层分解,最终落实到每名法官、检察官的日常办案工作里,院里也按照各种指标考核法官、检察官。
有网友留言称,他们的办案指标数据,已经达到了100多项,核心的数据就有十几项。赞成数据考核的认为,这是依托科技化、大数据,让办案更加集约精细,实现司法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但也有人认为,单纯只看数据、追求数据,会导致损害“办案人员合理的裁断权、自主性及尊严感”,滋生“严重的文牍主义、关键环节的封闭化以及司法的行政化”。

以考核指标推进司法工作,以考核数据评价司法办案质量,也就出现了以下的景象:
以检察院考核的不起诉率为例,在“有罪必诉”和严厉打击犯罪的要求下,对不起诉案件,各级就采用严格审批制严格控制,可到了认罪认罚制度、慎刑少捕慎诉慎押政策阶段,又在放宽各种限制鼓励办案人员提出不起诉决定。考核指挥棒下,是否起诉这一法律问题,还是强调法定标准、办案人员具体裁量、稳定社会预期有规律可循的法律问题吗?
法院考核结案数量时,有法院就将本应合并审理的案件,分解成数个案件虽然一并审理,但出具不同案号的法律文书,甚至将诉前已经调解的案件再让当事人立一个案件出具裁判文书;当法院考核多元化“诉源治理”以案件数逐年减少为指标要求时,有法院就将数个独立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审理,“至于怎么区分被告,有办法,在同一个案号上再加之一、之二、之三……”
类似的还有,有法院考核指标是案件的审理周期,要求压缩案件的审理周期。公开图片显示,有法院就将案件进行审判系统之外审理,当事人接到的开庭传票上,居然没有立案案号,等开完庭要审判了,再给予案件,也就可以达到案件从立案到宣判最短的时间。
最典型的就是立案难现象。很多法院的工作报告里,立案登记制的考核指标都是近乎100%的,为了规避考核数据的难看,就充分利用网上立案、诉前调解的“优势”,在正式立案之前,就将案件拦下不进入考核范围,考核年底不立案情况,就分解到每个月阻击立案,跟数据考核玩“躲猫猫”、玩规避。
考核,对于公职而言,自古就有,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数据考核的弊端。司法考核指标化,能降低管理成本,监督司法人员拖沓办案,提高效率,推及重点工作,但弊端是,很容易划入了抛开法律规定的围绕指标办案,层层加码的预设指标按照指标办案,舞弊串通急功近利的纯追求数据好看,以至于达到而来牺牲审判案件质量、司法公正的现实影响。

饱受争议的一审法院劝导当事人不要上诉、二审法院追求5%的上诉改发率,就是单纯追求数据考核的结果。因为数据考核为目标管理、业绩统计、质量评价、奖惩罚劣等管理体系的依据,一二审法院面对共同的上级,很容易就结为了利益共同体,共同追求满足考核指标的案件二审改发率。
有身为政协委员的律师就提案建议,二审法官不要上诉案件宣判前,征求一审法官、一审法院的意见。有文章显示,为了控制二审法官的改发率,有法院又恢复了改发案件的领导审批制。按照法律规定,两级法院在案件审判上应是独立的,以尽可能的通过审级监督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考核上的一体化,无疑是取消了两级法院的审判独立。
以上所举的这些现实例子都在说明,不解决数据政绩化、数据人为化的问题,即便是考核体系再科学、考核指标再科学,最后得出的数据,也是可以以牺牲案件质量、当事人诉讼利益能获得的。问题是,数据负责考核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谁又来考核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呢?总不能考核数据之外,再设置一套考核考核数据的系统吧?
司法机关究竟需要怎样的考核系统,如何认识考核系统对于司法办案的影响?评价司法办案绩效的,究竟是依据考核数据,还是还原给案件当事人的真实评价?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认为,司法考核指标化具有规则清晰、度量方便的特点和优势,但考核也是有边界的,而且很容易陷入形式主义与规则失灵的境地。司法机关在强调考核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尊重司法规律及司法自主性,注重法治化与人性化。
很多的制度,就像司法员额制改革一样,设计者、倡导者,往往只看到了制度本身的科学性、激励性,却往往忽略了参与考核者的功利性、私心性。一次一次的数据指标更新,不久之后,围绕实现数据要求的变通方法就会出现,如何解决?
烟语君认为,司法考核的本意是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如果不解决司法考核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考核指标运用的功利性,杜绝人为预设或控制司法数据现象,即便是再初心再科学的考核体系和指标,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各级司法机关内部,形成内卷的态势,最后导致反噬司法办案质量的问题。

本文2023年3月27日发表于公众号“烟语法明”。以下为该文在该公众号的留言及作者回复:
精选留言
  • Anson
    来自江苏
    赞33

    把人当机器,程序化,指标化,把司法当活动当成流水线生产,结果就是法律规定很多都已经架空,虚置。
  • 大海是故乡1819
    来自山东
    赞28

    有考核就有造假,这是规律。但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疲于应付各类考核,用考核数据指导具体工作,实在是让人不解。罔顾司法规律的考核,是对国家法治的严重破坏。
  • 陈明华
    来自天津
    赞26

    这文章不错,内行人啊,我遇到上诉当事人给我打电话问上诉的卷转了吗,我说转了快两个月了,当事人说二审没有这个案子,我于是明白了为了审限好看,转上去的案子先不立案,这就是考核造成的。
  • 来自黑龙江
    赞20

    不科学、不尊重客观规律的指标数据会不可避免的成为证据裁判规则、客观公正立场之外的裁判因素,以行政化数据和流程的身份对司法实体产生干扰,当这样的干扰以考核、激励、量化为名出现时,其危害远超过因渎职贿赂产生的错案,至少错案还有追责空间,拿不上台面。
  • 远方
    来自山东
    赞17

    老百姓不关心数据,关心案件办理质效
  • 落木㉤
    来自安徽
    赞13

    考核成绩最主要的是关系到什么,大家心里都有数
  • leo
    来自内蒙古
    赞8

    提出问题并不难 因为大家可能都看到 甚至感受到 关键是解决问题
    2条回复

    烟语法明
    (作者)
    赞13

    不进行数据排名,不进行公示,只做内部掌握
  • 东家
    来自辽宁
    赞12

    就是烤烂员额,目前法院助理基本躺平,反正没有指望十年八年靠不上员额,你员额干吧,让我写审理报告,我只会粘贴。                                                   员额再选员额,全院一个员额,干吧。
  • 来自山东
    赞11

    数据已经成为阻碍公正审判的绊脚石,数据可以造假,公平公正不能造假,冤假错案,高上诉率都是问题,都说明走程序式审判大行其道,实质公平公正越来越少。对于法官追责制度不完善,很少有法官收到追责,直接导致他们有恃无恐,应付考核成为第一要务,谁还会在乎当事人的困苦?
  • 心花露放
    来自广东
    赞11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力的考核,只看百姓的评语。
  • 豁达
    来自黑龙江
    赞8

    各种考核核心就是案子多,拿各种制度催着法官办案,其实很简单。加大法院待遇,让更多有资格考法院公务员的人能考上,人多了,待遇好了,啥考核都不是问题!
  • horrizen
    来自河南
    赞1

    考核是集权的有效手段
  • 心花露放
    来自广东
    赞1

    内因,本质,品德也就是说敬职敬业。没有这样的责任心靠鞭催也是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尤其是物质刺激,越刺越贪婪。
  • 胖大星
    来自云南
    赞1

    二审案子法定审限3个月,非要搞什么46天审理结案。助理配不齐就算了,倒是给书记员长长工资啊。2021年和2022年每年5000块的绩效都还不发。
  • 好酒不见🔜
    来自广西
    赞1

    西晋杨泉知道八百年后北宋刘得中和杨金吾要干啥,还出了金句,比如还有《吕氏春秋,荡兵》的金句“因噎废食”


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对刑事程序的影响,还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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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桐辉:计件考核左右了刑事诉讼法
朱桐辉:山东临沂某县检察院、司法局的“有趣”发现:绩效考核与刑事司法环境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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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高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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