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证据法学与电子证据法 | 人民大学证据法学研讨沙龙纪实

陈婕 等 司法兰亭会 2023-10-09

(司法兰亭会八周年;感谢北大天津校友会法律人分会会长、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海波题字)





2023年3月29日上午,“证据法学研讨沙龙”在明德法学院708教室顺利举办。

此次研讨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担任主持人,2022级证据法学博士生劳瀚慧、李昊英、刘慧萍、陈婕作为发言人。四位同学分别对当庭翻供问题、推定明知在打击涉诈产业中的运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痕迹理论进行了主题汇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学军教授、刘品新教授、邓矜婷副教授、刘晓丹讲师对同学们的汇报作出评议。

本次研讨沙龙也是纪念何家弘教授在人民大学法学院从教的一次教学活动。何家弘教授为到场听众签名赠书,并合影留念。


第一部分 博士生主题发言及评议

     2022级证据法学博士生劳瀚慧汇报的主题是《当庭翻供的审查评价研究——以贪污受贿案件为例》,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报告。首先,当庭翻供存在正当性与可责性之间界限不明的问题,关注当庭翻供的审查和评价对于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和量刑规范化都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次讨论范围限定于被告人没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其次,根据小样本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当庭翻供大多未受支持,并且会对被告人的量刑带来较明显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影响自首和坦白情节的认定。但在和一般案件进行比较时,又会发现贪污受贿案件中被告人未受支持的翻供对其法定从宽情节的影响更低。之后,就前述问题和实务现状,可以在两个方面改进:一是避免审查当庭翻供时机械适用《刑诉解释》第96条的“印证标准”。有罪判决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翻供所提出的辩解作为辩方证据,只要能够动摇法官的心证,对被告人有罪的指控产生合理怀疑,即达到了证明的目的。二是应当区分不同翻供类型,考虑量刑情节的具体要求。对主要事实虚假翻供的行为才足以影响量刑情节,对法律适用提出不同理解、对个别事实加以改述不影响量刑情节。以自首或坦白情节的认定为例,将翻供等同于“认罪态度不好”从而否定自首或坦白情节的观点是一种目的解释,应当按照文义解释判断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宽情节成立要件。

 

李晗溥同学就报告中说明翻供不同类型的例子提出了疑问。劳瀚慧同学回答:“犯罪数额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此类翻供在抽象层面确实也是对犯罪客观方面翻供,但是在具体适用时需要考虑比例问题。例如,对主要犯罪事实翻供的行为会导致自首情节不成立,自首情节甚至可以令被告人的量刑减少基准刑的40%,如果仅以被告人对1%的犯罪金额翻供就否定自首,可能会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李学军教授对劳瀚慧同学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肯定了翻供选题的实践意义,提到实务中也有法官在专门研究翻供问题。其次研究方法到位,从贪腐案件切入进行案例检索和数据统计,能够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再者区分主客观因素判断未受支持的翻供是否影响法定量刑情节的评价方法很好,可以继续深入思考。学军教授对于报告内容提出了几个问题:一是以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来审查判断单个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是否得当?认为被告人的翻供让法官产生了合理怀疑便表明翻供真实可靠显然也欠妥,因为从逻辑上言,无疑应该首先确定翻供是否真实可靠,然后再评判真实的翻供是否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二是应当基于庭前有罪证据的完备导致当庭翻供难以被法官认可的现状,思考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强调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坚持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三是对于贪贿案件法定从宽情节受翻供影响较一般案件更小的现象,不能仅凭个人的猜想去解释其成因,还需进一步实地调研以获得有理有据的解说。

    

    


2022级证据法学博士生李昊英同学汇报的主题是《推定明知在打击涉诈产业中的运用》,他从涉诈产业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的关键作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打击涉诈产业条款、推定明知而不是取消明知、推定明知规则的设立、推定明知规则的适用五个部分展开。首先,李昊英同学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和涉诈产业的概念。其中,打击涉诈产业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环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第25条和第42条规定了涉诈产业相关的行政处罚。同时,第25条主干部分不能理解为取消对主观要件明知要求,其原因在于取消主观明知有结果责任之嫌、有扩大打击之嫌。再者,从必要性、可能性和成熟性三个角度来看,第25条应理解为推定明知规则。从必要性角度,设立推定规则可以解决证据短缺问题;从可能性角度,打击涉诈产业的政策降低了推定规则对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伴生关系的要求;从成熟性角度,司法解释中从行为推定明知的规则为该推定规则提供了实践经验。最后,推定的明知具有可假性,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反驳行政机关对明知的推定。

    

    


刘品新教授对李昊英同学的分享进行了点评。刘品新教授首先肯定了李昊英同学的汇报工作。其次,他认为从选题的角度来看,观点需要进一步明晰,不能武断地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有关法条解释为推定规则。再者,从论证的角度看,应该进一步探究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会带来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分情况讨论主观明知问题。研究过程中除了从法教义学角度进行讨论,也需要关注实践从而弥补论证的不足。


    


2022级证据法学博士生刘慧萍汇报的主题《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实践检视与规则建构》,分别从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实践规律、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内容与要义、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规则建构进路三个部分展开。首先,根据案例检索、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实践中被广泛适用的“技术事实”、“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存在概念不清、适用不充分的问题,因此亟需厘清“技术事实”及“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概念。其次,从制度发展史及经济分析视角考察国内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总结出我国现有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是满足实践需求且独具中国特色的“内外合力”的模式,但由于概念不清、缺乏规则指引导致在实践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最后,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我国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进行规则建构,这里包括了概念内涵、实施细则等方面的具体建议。具体而言,应兼顾司法鉴定制度、专家辅助制度、专家陪审制度及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自身特色,同时寻找四制度间的平衡点,以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得到长足的发展。

    

    


邓矜婷副教授对刘慧萍同学的分享进行了点评。邓矜婷副教授表示实践中确实存在技术事实查明、审查、认定难题,因此刘慧萍同学选题极具实践价值。同时,她还认为刘慧萍同学敢于运用比较研究、经济分析等多种方法开展研究,态度难能可贵。最后,邓矜婷副教授建议对本主题的后续探究可聚焦于某一视角,加强教义学研究。


    


2022级证据法学博士生陈婕汇报的主题是《论“映射成痕”》。她从三方面展开论述了“映射成痕”理论。第一,信息时代下痕迹的表现样态、分布空间等呈现新的面貌,对实践与理论带来极大的冲击与挑战。洛卡德原理及其他痕迹学说在信息空间下面临解释力不足,难以揭示电子痕迹的本质特征及其形成机理的困境。对痕迹理论的重塑可谓必要。第二,信息空间下“映射成痕”理论以“信息论”为前置理论、“映射”为基本方式,由“源物体、关联体、映射力”三要素构成。针对不同映射情景呈现出一对多映射、复合映射形态,内容上表现为互补型或一致型映射。第三,“映射成痕”是与传统痕迹理论相兼容的、具有实践生命力的理论总结。它是在承继部分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的理论革新,为学科体系的升级转型奠定了基础,为实践活动提供了学理指导。

李晗溥同学就“映射成痕”理论带来的实践价值提出了疑问。陈婕同学回答:“将映射成痕理论类型化为一对多、复合型映射等,映射方式的进一步类型化有助于实践中甄别痕迹真伪,为痕迹的鉴定审查提供指引”。这一理论也引发了评议人的激烈讨论。



刘晓丹讲师对陈婕同学的分享进行了点评。刘晓丹讲师首先肯定了陈婕同学对该选题作出的努力。她认为这是在既有理论和概念的基础之上提出的“映射成痕”理论,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此外,理论在论述过程中存在一些概念混淆的地方,例如“信息”与“痕迹”的内涵与外延需要进一步厘清。最后,她表示新理论的提出和完善应该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并且接受实践的检验,不能是纯粹的思辨研究。因此,建议结合更多的实践案例提供充分的论证,以说明新理论带来的指导意义。



第二部分 何家弘教授签名赠书

    在听取了各位汇报人及评议人的发言后,何家弘就汇报主题谈了自己的感想。首先,他对四位主题发言的同学表示了感谢。他欣喜地看到同学们在学术研究道路上的成长与蜕变,“今天同学们的表现仿佛看到了年轻时候的自己。看着大家一步一步成长的同时,也在感受着自己的衰老。”其次,他向四位点评老师表示感谢。何家弘教授表示,“各位老师根据同学们汇报的内容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也分享了自己的感受,这些感受也促进了我自己的感受”。最后,何家弘教授还特别感谢了参加沙龙的同学,“通过这次沙龙来听听其他同学成果与思想,有这么一个交流的机会是非常好的,对我而言也非常好。”本次研讨沙龙是今年教研室第一次以线下形式举办博士生论坛,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通过学生汇报及老师评议,将进一步助推学生研究工作的深入。

    



同学们为何家弘教授献上了鲜花,并收集了教研室学生对何老师的话,以弹幕的形式向何老师送上美好的祝福。同时,在场听众获得了由何家弘教授亲笔签名的代表作《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








编辑|陈婕 劳瀚慧 刘慧萍 李昊英
排版|陈婕


更多资讯,请关注
刘品新|网眼观法以网观法|以网思法|以网学法


以下点击可读:
强烈推荐 | 刘品新:论数据刑事合规
证据法与电子证据法|中国人民大学证据法学研讨沙龙
刘品新 | 有学有术:电子证据辩护 | 裴炜: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起草及与我国电子取证规则的衔接
人大电子数据团队管窥数字检察
刘品新 | 数字检察:全面依法治国的“阿基米德支点”
刘品新 | 论大数据法律监督
刘品新、史兆琨、赵晓明:数字检察如何“筛查”系列“不见面强奸”案?
刘品新:电子证据辩护五法
下午3点 | 刘品新:电子证据辩护五法 | 精彩PPT提前推送
刘品新教授:电子证据辩护的理念、技能与实务
刘品新、裴炜、吴沈括、高艳东:电子证据法与网络法若干重要程序与实体问题 |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十二期
新媒首发 | 刘品新:行政电子取证,路向何方?
强烈推荐 | 刘品新:网络犯罪证明简化论 | 简"证"反"诈"——评《网络诈骗适用法律意见》
强烈推荐 | 刘品新、张艺贞:虚拟财产的价值证明—从传统机制到电子数据鉴定机制
强烈推荐 | 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理性真实观
强烈推荐 | 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标准
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将促使监督模式迭代进阶——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品新
刘品新:网络犯罪案件的数字式事实重建
刘品新 翁跃强 李小东: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三人谈
刘品新:论区块链证据
刘品新、陈丽:电子证据的连属式审查——以涉企案件为例
吕宏庆、魏晓娜、陈景辉、吴洪淇、刘品新、何家弘:证据真实观的语言哲学思考
刘品新 | 大数据法律监督=纠正“异常”类案+实现“溯源”治理
实录 | 王栋、张吉豫、徐瑾、李红新:APP侵犯知识产权疑难解析
汪珮琳、王铼、刘品新、季美君:网络犯罪可疑交易分析与洗钱犯罪打击
赵宪伟、刘政、徐衍、刘品新、石青川、刘坤、顾伟、陈思远:海量电子证据如何审?
刘品新、张志婧、李鹏、郭树正:如何理解电子证据的多元关联律?——龚某某侵公案的总结与点评
刘品新、黄丽娟、李学军、裴炜、侯爱文、艾行利、石鹏、高显嵩:《电子证据法》的基本思维及品读
刘品新:论区块链证据 | 提前展示的精美课件 | 法大“证据科学春季论坛”第一讲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大修”至第七版之前言:一起研习证据法学
汪珮琳、王铼、刘品新、季美君:网络犯罪可疑交易分析与洗钱犯罪打击
实录 |电子证据与网络犯罪检察论坛 | 汪珮琳、王铼、刘品新:网络犯罪可疑交易分析与打击洗钱犯罪
刘品新:电子证据法的基本思维
刘品新:电子证据plus规则,绝非“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刘品新、唐超琰 | 穿透式取证: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应对
刘品新、石鹏、高显嵩、张洪铭、安柯颖、侯爱文、彭文昌、王华伟、于冲、朱桐辉 | 周泰研究院电子数据法与网络法研讨观点集锦
新媒首发 | 人大博士生陈丽: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从属于真实性吗?否
新媒首发 | 孙玉龙:以信息转移为成痕机制的电子痕迹研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