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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向阿拉伯国家索赔2500亿美元(下)

Zionist 以色列计划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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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以色列社会平等部[1]部长Gila Gamliel对外宣布纠正历史不公正的时刻已经到来,向七个阿拉伯国家以及伊朗索赔2500亿美元,作为对1948年以色列建国后被迫放弃财产并逃离这些国家的犹太人的赔偿。本文基于作者赵佳欣对以色列建国后的难民和赔偿问题做的专题研究,篇幅较长,分两次发布,上篇请点击

A. 如何解决巴以冲突中的特殊难民问题?

1) 联合国大会第194号决议(1948)

该决议第11条规定,希望回归故土并与邻居和平相处的难民应该得到允许,无此打算的难民应该收到赔偿。


 对此,以色列首先表明该联合国决议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因其使用了“应该”(should)而没有使用“必须“(shall)这一强制性词汇,因此以色列没有义务接受巴勒斯坦难民。


巴勒斯坦坚持声明回归权是巴勒斯坦人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被国际法所认可,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2(4)条(对此以色列有不同见解,在此不展开讨论),其存在与否不得以一份联合国决议的用词为依据。

其次,以色列强调“与邻居和平相处”这个条件,并认为没有迹象表明巴勒斯坦人已经放弃改变以色列已建国、战争已经结束的事实。


巴勒斯坦指出这个所谓的“条件”只出现在第194号决议中,后续的一系列决议都没有再提及这个条件。


再次,以色列不承认“回归权”的存在,至少这不是唯一存在的权利,因为第194号之后的决议提到了别的解决方式。


巴勒斯坦认为,虽然之后的决议中提到别的解决方式,但它们只是作为第194号所提及的回归权的补充,而不是取代了回归权的存在。更何况,之后的每一份决议都重申之前的协议,并列出额外内容。

 

比如,第393号决议(1950)第四段提到让难民通过回归或重新安置来融入在近东的经济生活中。既然在很多国家,巴难民一直生活在难民营里, 回到以色列可以让他们离开难民营。


再如,第3236号决议(1974)第二段提到回归其家园和财产的自决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2)安理会第242号决议(1967) 


该决议第二条之(b)项规定,“[…]复确认必须达成难民问题之公正解决”。


以色列愿意遵守该决议中关于“使难民问题得到公正解决”的内容。 既然联合国大会决议都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下通过,关于“联合国的决议在什么情况下有法律约束力”在此不展开讨论),那么唯一有实质性的联合国决议就是安理会第242号决议,该决议在安理会得到全票通过并且被系争双方所接受。


巴勒斯坦不认为安理会第242号决议意在解决难民问题,这是一个“雨伞决议”,意在囊括该冲突可能伴有的问题,以色列不应过度依赖这份决议。退一步说,即使参考第242号决议,什么是“使难民问题得到公正解决”?“公正解决”意味着“公正的结果”,也就是让难民们回家。

 

3. 难民问题之赔偿事宜

巴勒斯坦难民是否有权回归以色列领土值得争议,而该回归权在出逃的犹太人中得到了不对等的关注,不难猜测, 犹太人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兴趣回到阿拉伯国家和伊朗生活。然而,在难民问题中,有一项权利得到了系争双方的共识,即赔偿问题,这也是本月自以色列政府首次公开索赔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

 

因被剥夺的财产获得赔偿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经常被讨论的是对外国人因其财产被国有化而给予的充分且公正的赔偿。在本文的讨论中,阿拉伯人(当时还不叫巴勒斯坦人)离开时留在以色列的财产是可观的: 80%以色列的土地,据50年代联合国估计约10亿美元。


以色列同意赔偿巴勒斯坦人是理所应当的,如果巴勒斯坦人决定不回以色列。


巴勒斯坦不认为赔偿和回归是一个“二选一”的问题,巴勒斯坦人有权回归,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决定回归,都有权得到赔偿

 同时,以色列指出,赔偿犹太人也是理所应当的。以色列在1948年建国时震撼了阿拉伯世界,所有当地的犹太社群都受到了暴力威胁,不得不为了保命而离开家园,那些犹太人没有收到任何赔偿。以色列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并于2010年颁布法律,要求一切有关赔偿巴勒斯坦人的谈判,都必须将赔偿犹太人的讨论纳入议程。


巴勒斯坦指出,这是巴勒斯坦和以色列之间的对话,犹太人在其它国家遭受的事件并不应该在这个双边谈判中讨论。


可见,虽然双方都认同难民应得到赔偿,却仍无法在该权利是否能与回归权共存、逃离其它国家的犹太人之赔偿在该讨论中是否属于走题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在地区争端中,谈判不应该只于双方之间,而应使其他第三方国家参与,尤其是当年驱逐犹太人的阿拉伯国家和伊朗,都应该来到谈判桌前,共同讨论赔偿问题。理想的情况是设立一个国际基金,由相关各国作出贡献,并用来统一规划给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的赔偿事宜。还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赔偿应如何计算?金额除了带不走的财产的价值(以及今日如何估价?),是否还应包括精神损失费?其它接受了难民的国家是否能得到赔偿?以及一项更有野心的议案:赔偿和回归是否为“二选一”,等等。

上述问题需要通过大量谈判来达成协议,但值得初步确定的一点是,赔偿额应以一次付清的总额交给各方政府,并由其进行下一步分配。在本月宣布的索赔计划中,以色列声明收到的赔偿款不会直接分配给每个家庭,而是由以色列政府通过一个特别基金进行分配。


本文分析了难民问题中的赔偿问题,并简略提及了难民问题中同样重要的一个概念—— 回归权。为什么巴勒斯坦人反复强调该权利,而这样的声音在犹太人中几乎听不到?政府的主张里是否存在逻辑谬论?该权利有法律约束力吗?国际公约对这项权利是如何定义的?其在联合国决议中的地位如何?尤其是本文提到的第242号决议在该争端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相关各国在其实践中又是如何对待它的?这在国际习惯法里意味着什么? 因篇幅有限,关于回归权的讨论将在后期更新的文章里展开。


本文作者赵佳欣女士是以色列计划特约撰稿人,毕业于巴黎政治学院,目前在特拉维夫大学法学院攻读第二个法律硕士学位,主修科技法与商法,辅修巴以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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