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遗嘱继承优先,但这种情况下,无效!朱学军法官特别提醒

杭州中院 2021-07-11


杭州的孙老先生育有5个子女,老伴去世后,孙老先生一直跟三儿子一起生活。老先生名下有套房改房,2018年,老先生写下遗嘱,待其百年后将名下的房屋留给排行老三的儿子孙老三。


不曾想,没多久,孙老三因病去世,走在了老父亲前面。


2019年,孙老先生去世。孙老三的妻子孔女士拿出老先生的遗嘱,认为丈夫去世,理应由他们的儿子小孙来继承爷爷的房子。当她请求丈夫的其他兄弟姐妹配合过户的时候,问题来了:大哥说,父亲去世时都是他们四个人在照顾;二哥说,三弟比父亲先走,这遗嘱没用了,房子应该大家分。老四、老五也纷纷表示,房子如何分配,应该按法律规定办。



双方僵持不下,找到了江干法院全国模范法官朱学军的调解工作室。


朱法官了解情况后,从法律层面对遗嘱的效力及继承顺序进行了详尽解读,并从人情角度分析了各位当事人在此纠纷中的利弊关系。


最后,一家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归小孙所有,小孙同时给四位长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四位长辈配合办理房产更名登记手续。




●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还有效吗?


● 继承人的下一代可以代位继承遗嘱内容吗?




朱学军说法




继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主要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三种情况。一般而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而只有适用法定继承的时候才考虑代位继承。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孙老三在孙老先生去世前已经去世,当时留下的遗嘱没有了相对人,自然无法再根据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法定继承,房子应由孙老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


同时,代位继承仅针对于法定继承成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中的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本案中,孙老三的儿子小孙不能根据遗嘱继承父亲的份额,只能在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因此,在本案中,原有的遗嘱不再适用,孙家兄弟姐妹有权要求平均分配房子,小孙可以代位继承父亲孙老三的份额。


本案中,在自愿的前提下,经调解,各方当事人同意由小孙代位继承遗产,小孙适当补偿其他继承人,应予准许。





来源:江干法院


15.4%!最高法明确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超出视为高利贷(附全文)

何淼:基层庭长首先是法官,法官的舞台在法庭

提醒!西湖法院率先开通执前督促平台语音“催收”,千万别挂,它的效力跟法官亲自拨打是一样样的!

点“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