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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选票100元,如此拉票可否?金钱贿选,罚!

杭州中院 2021-07-11



编者按

村(社区)组织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治理的最小细胞,对于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繁荣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选举改革后,村社组织将遵循“五年一换届,一换管五年”,正值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之际,越是关键时期,越要抓好换届纪律,越要强调“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用法治为村社换届保驾护航。


去年以来,杭州法院在全市范围推进村社“微法庭”建设,成为人民法院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抓手。结合“微法庭”法治宣传作用的发挥,杭州中院梳理了村社换届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为村社换届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今天推送一则因金钱贿选被处罚的案例。


李某是某村组织换届选举的村主任候选人之一,选举前,李某前往温州、义乌等地拉票。其向李某甲支付100元进行拉票,还向李某乙、刘某丙以200元换取选举委托票两张。2014年2月27日,公安机关以李某的行为破坏了正常选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


李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村主任期间,作为候选人前往温州、义乌等地拉票,以支付金钱给本村村民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丙的方式获取选票,致使他们不能正常行使选举权。其以金钱贿赂选民的行为属于破坏依法进行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因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且不存在滥用职权情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受乡村人情往来浓厚氛围的影响,如今农村基层仍存在贿选拉票的不良选举风气,一旦任由这股不正之风蔓延下去,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的原则,对村社换届选举中存在的拉票贿选等一系列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查处、严厉打击,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而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当以案为鉴,以案明纪,警钟长鸣,协助推动换届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营造公正清廉的换届选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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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详情参见判决书:《李某与文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014)温文行初字第6号)、《文成县公安局与李某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浙温行终字第195号)


“村社换届普法宣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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