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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院三案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邀您投票!

杭州中院 2022-03-31

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网络投票正式启动。40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接受社会公众投票,角逐十大!40案中,杭州法院有3案入围,分别是11号“人脸识别第一案”、12号“全国首例对网络平台算法权力的司法审查进行规制和探索的案例”、34号“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



重点来了!

快来为杭州法院投上您宝贵的一票!



投票时间:

12月4日至12月14日

投票通道: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入


每人每天可以投票一次

每次投票最多选十个案件

请务必为11、12、34号投票!


案件11

“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

——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一审:富阳法院

二审:杭州中院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郭兵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相关事宜,要求其进行人脸激活,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富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且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野生动物世界为游客游览提供了不同入园方式的选择,郭兵知情同意后办理指纹年卡,其选择权未受到侵害。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当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合理的交通费。野生动物世界欲将已收集的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收集目的,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据此,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删除指纹识别信息。


推荐理由:

本案系因经营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用于入园身份验证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被誉为“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本案审理时,《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酝酿中,《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尚未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处理仅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此背景下,本案的审判对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在商业场景中的合法使用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个人信息删除的规则作出先行探索和尝试,为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实践样本,也为类案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杭州中院对郭兵诉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公开宣判


案件12

全国首例对网络平台算法权力的司法审查进行规制和探索的案例

——原告许兴泉诉被告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许兴泉在被告阿里妈妈公司运营的网站注册账户并开展“淘宝客”推广活动。2019年12月6日,阿里妈妈公司认定该账户“流量异常”,冻结该账户内11月份确认收货的佣金177431.96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解除对上述佣金的冻结。经阿里妈妈公司进行大数据排查,许兴泉实际主要通过小说网站手机端链接“聚划算”平台进行“淘宝客”推广活动,《公证书》亦显示流量确存在异常。为证明原告确实存在违规行为,被告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采用的监测方法进行鉴定。法庭经审理认为,不能仅凭大数据专业分析报告进行司法审查,而是要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进行判断,证实大数据逻辑演算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判定案涉行为构成“流量异常”违规。庭审中,法庭对大数据的逻辑演算过程进行司法审查,通知鉴定人和阿里妈妈公司负责大数据分析审查的专业人员出庭陈述意见,接受当事人、人民陪审员、法官的质询。同时,原告已通过申诉程序提交视频证据,但其证据难以采信,被告处罚程序具有正当性。在平台规则事先明示大数据分析的情况下,被告有权判定违约行为并予以制裁。


推荐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例对网络平台算法权力的司法审查进行规制和探索的案例,引导公众提升对大数据分析算法权力的社会认知和社会信任,促使平台行使算法权力应当公开透明。网络平台借助算法对用户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已经成为遏制网络用户不良行为的有效手段。平台应当对技术原理作出事先披露,保障用户知情权;另一方面,平台行使算法权力应当符合正当程序,用户有权在事中提出质疑和申辩。在事后的司法审查中,法庭应当处理好专业技术分析和法律推理判断之间的关系,要求平台对算法逻辑构造作出合理解释。平台可以通过委托鉴定推演算法逻辑,用户也可以委托专业辅助人提出质疑,法庭应当通知鉴定人和双方的技术辅助人员出庭陈述意见。


平台能否根据算法自动化决策进行处罚?法院回应来了


案件34

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

——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



审理法院:

余杭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郎某某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后郎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之后,上述偷拍视频以及捏造的信息被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将其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 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对主动接受调查的郎、何二人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案发后,郎某某、何某某对被害人谷某某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郎某某、何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且其犯罪行为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案情并考虑到二被告人所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等从宽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法院以诽谤罪判处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推荐理由:

本案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实,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诽谤罪,以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本案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诽谤,且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引发网络秩序混乱,应认定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本案的判决彰显了网络时代背景下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做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也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刑法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余杭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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