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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英国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

2017-08-21 秉琰 刑事法譚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古老而又重要的基本法则,但近半个世纪以来各国的司法实践表明,这一几乎是法治思维中根深蒂固的底线原则正悄然发生松动。即使是在将其奉为铁律的英美法系国家,这一趋势也未幸免。其首要表现就是各类生效裁判的复审、再审机制的建立。例如,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


1995年英国议会修正的《刑事上诉法》正式建立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不少于11人的委员组成,他们由英国女王根据首相的推荐加以任命。按照1995年《刑事上诉法》的规定,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属于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法官或者律师,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则要具有与刑事司法系统有关的任一方面的经验或知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设于伯明翰,于1997年1月正式开始运转。


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可以在原判决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将案件提交到有关的法院进行再审。在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问世之前,由内政大臣充当再审程序发动者的角色。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委员会在提起再审方面的权力较之前内政大臣有所扩大。因为它不仅可以将那些涉及定罪错误的案件提交给法院,也可以对那些量刑畸重的案件提起再审;它不仅可以向上诉法院提交需要再审的可诉罪案件,也可以向刑事法院提交需要再审的简易罪案件。


具体而言,原来的有罪或刑判决如果是由刑事法院作出的生效一审,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将转呈上诉法院进行再审;定判决如果是由治安法院作出的生效一审,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则将转呈刑事法院进行再审。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可以自行发现误判案件从而主动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当然,它也可以接受被定罪者或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而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后提交法院再审。无论是上诉法院还是刑事法院,在接受委员会转交的案件之后,都必须像对待上诉案件那样进行再审。不过,案件转呈给刑事法院之后,被定罪者经过再审即使最终仍被定罪,其所被科处的刑罚也不能超过原来治安法院所判处的刑罚。

 

根据1995年《刑事上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向法院提起再审的理由是,它认为存在着这样一种“确定的可能性”,即案件一旦提交法院再审,原来业已生效的定罪裁刑判决将极有可能不再成立。

 

在那些涉及定罪裁可能有错误的案件中,这种“确定的可能性”的判断依据是,在原来的审判或被定罪者的上诉中从未提出过的辩论意见和证据。

 

而在那些仅涉及量刑不公正的案件中,“确定的可能性”的判断。则需要依据在原来的审判或上诉中从未提出过的有关法律适用的辩论意见此时,新证据不是对量刑予以再审的事由。

 

为促使被定罪者尽可能多地用尽法律提供的上诉机会,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再审。该法还要求被定者在判决生效前必须已经提出上诉,而该上诉已经有了最终的裁判,或者上诉申清已经被法院驳回。否则,委员会提交的案件将不被受理。不过,在某些法定例外情况下,案件即使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法院也应受理委员会转呈来的案件此处不予展开。

 

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提交再审的案件大多来自被定罪者的申请。委员会在提交需要再审的案件时,应将再审理由以面陈述的形式提供给刑事法院或诉法院,同时还要将陈述这一理由的复印件逐一发送给任何可能成为案件当事人的一方。当然,如果委员会拒绝将案件提交法院再审,它也必须将理由反馈给申请人。

 

诉法院在对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案件进行新审理过程中,有权要求委员会就其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应按照上诉法院的要求提出调报告,井将相关调查出来的文件和证据材料一并收入该报告之中。为便于收集证据材料委员会有权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向公职人员调取文件和其他资料,必要时还可以委任一名察或其他公职人员担任调查官。

    

申诉人在再审审判过程中仍可以就与定罪裁判刑判决有关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和理由,而不必受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业已说明的理由的限制。

 

除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之外,英国还实行着另一种轻罪案件的再审程序。治安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有权对本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发动再审。但是,这一自行提起再审的权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一般而言,除了那些已经经由刑事法院或者高等法院处理过的案件以外,任何一个治安法院都可以随时对其所作出的刑判决予以修改或者推翻。不过,对于那些被

告人在治安法院作出有罪答辩或者被告人不能向刑事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这一制度并不适用。

 

总的来说,英国司法实践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限制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人们逐渐认识到即时的一般公共利益原则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英国人认为,当一些有说服力的新证据出现后,还将确实有罪的被告予以无罪开释,这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极大不公,也是司法机器失灵的体现。由此提起的再审其实是有正当性依据的。另一方面,在再审有可能使服刑人无罪或罪轻的情况下,再次审判表面是使被追诉人第二次陷入被控诉的法律风险,实则为其另辟了救济途径。由此提起的再审亦有正当性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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