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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内斗 | 自爆“抢公章”,知名私募“睿馨投资”的神奇诉讼

券业点评 伟海精英 2024-03-22

奇闻 I又一起“抢公章”之争,知名私募睿馨投资的神奇诉讼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贵圈大瓜”并未过多关注的行家,意外发现某家规模不小的私募机构:卷入了一起由原高管发起的诉讼案,牵涉出股权代持和抢夺公章等“狗血”事件。


高管起诉私募


话说,行家留意到一起新鲜热乎的案件,涉及知名私募机构与法定代表人就公司决议的撤销纠纷。这事听起来颇有些新奇。


来自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丹东中院)的判决书披露,当事人胡某,系丹东市睿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睿馨投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持股10%的股东。


说起这家私募,规模可不小。据中基协备案信息,睿馨投资成立于2004年10月,2015年12月备案为证券投资类私募。目前全职员工8名,其中7名持证。在管产品7只,管理规模在20亿到50亿之间。


中基协备案信息显示,睿馨投资由四名自然人投资设立,持股比例6:2:1:1。


此外,睿馨投资旗下全资子公司宁波睿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波睿皓),在中基协备案为股权投资类私募。


券商人士奔私


再看睿馨投资的高管履历。法定代表人胡某,也就是这起案件的原告方,有着券商任职经历。此前他曾在渤海证券机构业务部任职。


同样有券商履历的,还有这家私募的合规总监刘某伟:早在1985年便在沈阳煤炭工业公司财务处担任副职,其后在多家机构任财务总监。在中航信托和国金证券短暂任职后,于2016年9月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


就行家所知,出身券商的人士,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充足的人脉之后,“奔私”颇为常见。


想当年,这位券业人士离开熟悉的券商行业,入股私募机构睿馨投资并担任要职,应该说是有着一番作为的想法。


奋斗数年,也颇有成就。官网显示,睿馨投资的规模约为43亿元,在这一赛道已经是行业前5%的水平。


那么,为何会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难道真的是那句老话“共患难易,同富贵难”?


股东权益之争


判决书显示,2023年1月4日,睿馨投资召开股东会议,做出多项决议:免去胡某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推选陈某崴为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地址,以及修订公司章程。


当然,这些事项也是颇为正常的流程。然而,这份股东会议决议的签名部分,却出现了奇怪的情况:四名股东中的两位,持股60%的栾某芳,持股10%的郭某伟亲自签名;实控人梁某代股东程某清(持股20%)签名。唯独没有持股10%的股东胡某的签名。


为此,胡某将睿馨投资诉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简称:振安区法院),以“未提前15日通知召开股东会议”为由,要求撤销案涉股东会议决议。


睿馨投资则表示,登记在胡某名下的睿馨投资10%的股权,系实控人梁某通过胡某代持。怎么看,这一陈述的意思是,不承认胡某的股东资格?


行家颇为好奇,这位梁某是什么身份,为何会由他人代持股份?是因为什么原因不“显名”呢?难道有什么不方便的隐秘?


更为劲爆的是,睿馨投资方面称,召开股东会议的原因是原告胡某“强行控制单位公章,并多次要求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


这里的逻辑有些绕。这家私募称胡某的诉求是更换法定代表人,而案涉股东决议也如其所愿,更换法人代表。那么,当事人为何会不同意?是否因为这一决议的出台,存在不符合监管合规要求的情况?


振安区法院认为,睿馨投资的公司章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2023年1月4日股东会决议,足以证明原告胡某系公司股东,享有股东资格。睿馨投资理应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前15日通知原告却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亦导致原告未能参会并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为此,振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案涉股东会议决议。


二审延续争论


因对一审判决不满,睿馨投资上诉至丹东中院。在诉状中,进一步详细说明了“代持股份”和“抢夺公章“”事件。


睿馨投资提出,梁某为隐名股东,实际出资100万元购买10%股份,由胡某作为名义股东持股。代持的原因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要求股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持有”。


2022年5月,胡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因“与公司在股份性质及转让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未能完成交接。睿馨投资进一步指责胡某“多次向证券监管部门恶意举报公司存在经营及合规风险”,以及“打开保险柜查验,并借机抢夺了公司的部分证照、印章。”


二审过程中,双方分别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睿馨投资表示,已提前15天通知于2023年3月18日召开第二次股东会议;并称胡某“又一次以各种理由不认可股东会的召开”,“影响和阻碍公司的正常运行”。而胡某对此辩称,第二次会议没有开成的原因是其他三名股东没有到场。


如果这一陈述属实,这家私募第一次股东会“三缺一,第二次股东会“一缺三”。在行家的印象中,似乎还没有见过这样的情况。


丹东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某是否具备股东资格;2023年1月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否予以撤销。而当事人“是否为他人代持股份,是否是显名股东,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法院同时指出,睿馨投资指责胡某的作为,“不能成为其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召集股东会议的理由”。


就在5月29日,丹东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吃瓜群众,无从了解事情的真相,对私募机构频发的代持股份和抢夺公章等事件,当然也不能“喜闻乐见”。


但就公司运营来说,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实控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可以有更好的解决方式?


要知道,中基协备案信息目前仍显示胡某为睿馨投资法定代表人。而这家私募在公司治理和合规风控方面可能存在的瑕疵,是否会引起监管关注,从而发现更多情况?


纵观私募行业,接近50亿规模的机构并不多。从默默无名,到引领行业,离不开股东的鼎力支持,高管的尽心尽责。


革命尚未成功,为何同室操戈?行家觉得,这对行业来说亦非幸事。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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