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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的《刑法公开课》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刊号:CN10-12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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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蒋安杰

出 处  │ 《法制日报》


今年年初,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部新著——周光权教授的《刑法公开课》,在业界受到广泛关注,书名也颇具吸引力。在第 24 个世界读书日之际,记者特别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


 记者:

周老师,您能讲一下为什么要将新书命名为《刑法公开课》吗?


 周光权:

自1999年8月进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工作以来,在清华、实践部门及其他高校前前后后讲授的刑法学课程数以千节计。一直以来,我就想把其中的思考整理、扩充为文字呈献给更多无法亲临课堂的人,因此,就有了这本《刑法公开课》。


本书的主体内容来自于教学活动,尤其是刑法学硕士生、博士生课程或与教学紧密关联的科研活动,在正式出版时,就把书名定为《刑法公开课》。书中各讲的难易程度,大致与我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为刑法学研究生讲课的水准相当,绝大多数的内容可以说是我在清华大学讲课的“原版再现”。



 记者:

您刚刚谈到,《刑法公开课》的主体内容除了您在清华的教学或与教学紧密关联的科研活动外,还有一部分内容来源于您多年来在实务部门中的授课,您能讲一下在实践部门的授课对您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助益吗?


 周光权:

我一直认为,学术研究以及教学活动都不能停留在抽象的、一般的讨论中,必须言之有物,因此,理论研究也应该紧紧结合案例讨论刑法学说,以增强研究的实践价值。


对案例分析的重要性,我国刑事法学界过去一直重视不够,人们习惯性地认为大量案件都是简单案件,可以轻而易举地加以处理;各个案件都是相互独立的,讨论个案对于理论体系的建构意义有限。由此,出现了理论和实务各说各话、各行其是、“实践反对理论”的局面,二者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很难真正实现。

 

在刑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其理论体系蔚为大观的今天,到了必须深入思考案例研讨方法,注重建立刑法学说和案件处理之间的紧密关联性的时候了。

 

我首先考虑的是,实务中其实有很多难题,只不过在很多时候被大而化之地简单处理了。德日刑法学中成为讨论对象的那些“难办案件”,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也大量存在,研讨这些复杂案件,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切实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处理,仅仅凭感觉也可能得出一个大致不差的结论,但是,“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通过何种方法论,按照何种逻辑,通过何种论证得出一些结论,也至关重要。

 

还有呢,回过头去看,司法上过往之所以会形成某些错案,与处理案件过程中对刑法学说和方法论的运用不当有关,随着法治的逐步发展,对刑事案件简单处理的做法很难以为继,刑法学说以及方法论的运用决定案件质量,“法律学者应更积极地从事判决研究之工作,对于有商榷余地之判决,固应详予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用供实务参考”。反过来,结合案件处理过程分析实务上的刑法运用状况,也可以检验刑法解释学以及思考方法的正确与否。

 

最后一点,实务案件处理的背后存在一定的司法逻辑,对疑难案件进行探究可以管窥实务人员的刑法基本立场,反应出刑法学说对于实务的影响力,同时针对理论和实务有分歧的情形,学者可以就刑法相关理论可能存在的不足反躬自问,从而适时对理论进行修正。



 记者:

诚如您所讲,实务与理论的理想关系是良性互动、互通有无的,您的新著《刑法公开课》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努力呢?


 周光权:

始终关注通过前沿理论处理司法难题是《刑法公开课》奉行的宗旨。刑法学以解决各种司法难题为己任,必须面向实践建构合理的理论体系。


刑法学必须进行体系性思考。如果不进行体系性处理,就如同在打扫房间卫生时缺乏计划性,结果是有的地方被打扫了很多遍,但有的地方始终很脏乱。

 

我国每年处理上百万案件,其中涉及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对这些案件如何正确处理,往往涉及犯罪论体系、未遂犯论、共同犯罪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有很大争议。


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刑法公开课》并未回避最近十多年来刑事法学界的主要争论,且对相关问题采用了主讲人认为相对有力的学说或相对合理的结论。

 

例如,在讨论犯罪论体系时,一开始就提到如果将三阶层犯罪论运用到我国司法实务中,其相对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有哪些优越性;同时,我结合大量司法案例进一步揭示出在实务上分析案件时,应当采取何种可能的进路,才符合阶层理论的要求。


通过类似研究,就能够把过去人们视为畏途的“阶层犯罪论的中国化”问题大大向前推进,加速理论和实务的沟通进程。此外,很多实务上的“难办”案件集中在未遂犯、不能犯、共同犯罪领域,《刑法公开课》也计划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其中大量涉及前沿刑法理论。

 

个别坚持“社科法学”的学者认为,“刑法教义学只能有效解决大量常规案件,对于像许霆案这样的难办案件或者其他疑难案件,脱离了政治性判断和政策考量或者脱离了整个中国政治制度运行模式的刑法教义学分析就基本失效,分析结论也显得武断”。


但是,这个说法完全不能成立。


理由在于:


类似于许霆案的案件,按照现在的教义学完全可以解释得很清楚;“社科法学”所批评的刑法教义学“靶子”并不存在,现代刑法教义学注重体系思考和问题思考的结合,将目的性思考、政策性判断、价值选择融入刑法解释和刑法理论体系中,重视裁判结论与“国民规范意识”的接近,注重刑法学说的实践面向。


“法教义学的任务,就是通过对一个疑难案件的研究,创造出足以应对此类案件的理论观点,为司法这提供一般性规则。简言之,不断地变疑难案件为常规案件,这本来就是法教义学的‘初心’。”(参见车浩:《理解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6期)

 

《刑法公开课》所引用的现代刑法教义学涉及价值判断、重视实践运用可能性,这样的理论顾及方法论的合理性,充分考虑了司法逻辑,有助于解决某些司法难题,尽可能实现刑法学说和案件处理的“无缝连接”,强调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刑法体系性理论中找到位置,平衡好对问题的思考和对体系的思考之间的关系,以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目标。


需要交代的是,书中采用的案例大多是经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件,只有极少数是教学案例,为了使讨论更为深入,对个别案件的事实进行了一些改造。


对司法机关在各个案件中的认定及处理结论,我总体上尽可能给予“同情式的理解”,并对裁判结论的合理性作进一步阐述,但也从刑法学说的角度出发对少数案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质疑。



 记者:

我们在讲刑法方法论的时候,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论层面,或学术研究层面的,您能详细地讲一下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哪些“合理”的刑法方法论吗?


 周光权:

在处理案件时,司法人员的有力论证总是与对刑法原理的掌握,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合理运用,以及对刑事政策的准确把握紧密相关,要对行为准确定性,不能绕开的问题就是方法论。

 

就刑法方法论的运用而言,客观性思考、体系性思考、实质性思考等都非常重要。刑法上的客观判断,不仅仅是如何看待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问题,也与法益概念、刑法价值判断等问题有关,甚至涉及如何协调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和司法逻辑三者关系的问题,我国刑法学应该当坚持和发展刑法客观主义,确立客观要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确保客观判断优先,对行为进行分层次、价值上的判断。

 

刑法学上的思考,还必须是体系性的思考,确定犯罪成立与否的理论必须与未遂犯论、共犯论一体地加以考虑。实务上分析案件时,也要顾及这种体系性和问题的关联性,如果坚持犯罪四要件同时具备才成立犯罪,就会发现在共犯问题的处理上有矛盾之处,因此,实务上也必须充分认识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

 


 记者:

刑法方法论属于中观层面的内容,我们把视角放到更宏观的层面。众所周知,您是“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坚定支持者,请问《刑法公开课》是否仍然延续了您的这一刑法基本立场呢?


 周光权:

在本书中,我主张打造具有建设性、尽可能接近和理解司法实务的“行为导向刑法观”行为无价值论 ,并积极与“结果本位刑法观” 结果无价值论 对话,强调发挥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

 

如何使“行为导向刑法观”指导司法实务,是我一直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不过,也有必要指出,对大量案件的处理结果,我的观点和“结果本位刑法观”之间并无差别,因为“行为导向刑法观”原本就重视法益侵害,只是在理论逻辑上强调造成法益侵害的过程,即行为违反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从而在法益侵害之外还重视行为样态以及行为实施时的主观违法要素。


因此,“行为导向刑法观”和“结果本位刑法观”之间原本就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交叉、竞合关系,在很多时候二者是高度重合的,只不过在分析问题的出发点、进路上有细微差异。并且,这种差异在很多时候是无关紧要或可以忽略的。


即便读者主张或喜欢“结果本位刑法观”,阅读《刑法公开课》也不会太有“违和感”,反而有可能促使读者反思建构“结果本位刑法观”这种绝对化理论的可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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