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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身边大量的侵权,您可曾注意到?

提到“侵权”,很多人都会觉得,我们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又与周围的人,往日无怨,近日无仇,这个事离我们很遥远。其实不然,就拿我们生活中的事情来说吧。我们去趟健身房、美容院、照相馆等都有可能被侵权。

不信您看,无论线上线下都充斥着大量商家的广告。比如,有些美容院的老板或者工作人员,会图文并茂地说:“张姐来我们店做了三次减肥,体重减了10斤。”并附上张姐的减肥前后对比照。那么,商家的这一行为是否经过了张姐的许可呢?是不是张姐对此根本不知情?再比如,健身房的工作人员有时候会发布顾客健身的照片,有的是群体健身视频,估计这样的视频,很少会得到视频中所有人的许可。那么,这是否构成了侵权呢?还有一些早教机构,会发布孩子上课的视频或照片,甚至写着孩子的名字,还有上课的经历,用来说明自己早教的效果好。而这一行为,很可能并没有经过家长的允许,并且很有可能给孩子带来安全隐患。我们是否可以拒绝这一行为呢?

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条 【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很明显,商家在没有与当事人签订内容明确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之前,擅自利用当事人的照片、视频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是会构成侵权的。

在此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提示您:
如果商家侵犯了您的肖像权,让您感到十分不舒服,您不用担心,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索赔。

同时,也提醒各位商家朋友。您想通过实际案例为自己做宣传没有错,但请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最好是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这样既可以做到对顾客的尊重,也可以减少您不必要的麻烦。毕竟,哪个消费者也不愿意在消费时被侵权。因此,有侵权行为的广告,无异于是一个负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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