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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转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等权益?

更多内容+ 法考资料官 2021-05-15

【裁判要旨】

本案中,涉案文书公开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但汇法正信公司关于涉案信息公开来源的抗辩,涉及到司法文书再利用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个人利益之间的衡量问题。

一方面,关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裁判文书的实质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按照相应的法律技术,对具体案件通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司法结论,属于国家法律公文的范畴。如果经司法公开的数据,社会其他主体不得再度转载、利用,一方面将损害司法公开制度,损害公众因该制度所受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将使得上述数据被司法机关独家垄断,与司法数据公有、共享的理念不符,故其他数据利用主体可对司法公开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再度利用。

另一方面,关于个人信息利益。甲女虽称被控侵权行为对其生活带来困扰,但并未向法庭阐明其比前述公共利益更为迫切需要保护的重大利益或合理理由。随着个人诚信体系制度的逐步建立,可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其自身信用补救行为和相应社会信用修复机制,修复其因涉案判决文书信息公开带来的不特定公众对其社会评价的减损。

总之,对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再利用,必须要在保护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协调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促进司法公开、促进数据流通和使用等多重目的,作出具有一定开放性、合乎人格利益保护趋势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在本案中,涉案裁判文书公开及再度利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衡量,符合上述目的和要求,故甲女以汇法正信公司未经同意使用其个人信息为由,主张汇法正信公司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综上,鉴于本案中甲女主张汇法正信公司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均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其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甲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被上诉人转载人民法院制作并公开的裁判文书引起的纠纷。通常情况下,考察转载者转载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的行为是否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转载者发布的信息与发布机关发布的信息在内容上是否存在不符;
二、转载者在转载过程中是否不当添加了侮辱性、诽谤性标题或其他内容信息;
三、转载者是否以增删、改变顺序等方式对来源信息进行了结构调整,并因此致人误解;
四、相关来源性信息在转载时是否为有效信息等。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转载的案涉裁判文书来源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述网站系本市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审判信息的权威性网站,被上诉人在转载过程中未对原裁判文书进行增删、改动,不存在上述考量因素中的不当行为。被上诉人转载案涉文书不存在过错,不需要为其转载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难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姓名等个人信息被不当披露的问题,上诉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向相关裁判文书公布单位反映。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风险预警网登载相关信息与本案被上诉人转载相关信息不属于同一事实,上诉人如认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风险预警网的行为构成侵权,可另行主张。

关于一审超过法定审理期限审判的问题,该情形不属于应当发回重审的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因此,对于上诉人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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