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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史 | 1983年7月,第一家“律师事务所”诞生

律史钩沉 律媒智库 2021-09-27


中国律师博物馆藏品:1988年6月,四川省资阳县法律顾问处开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建国初期以及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之初,律师的工作机构称为“法律顾问处”,律师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据司法部最新消息,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2万多家,其中,合伙所1.94万多家,国资所 970多家,个人所9200多家。47.3万多名律师在数量众多,类型各异的律所中执业,他们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当我们回溯历史,找寻律师执业机构的缘起时,才发现,如今随处可见,再寻常不过的“律师事务所”,其实是30多年前的新鲜事物。标志性事件是37年前的7月15日,新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成立。


1983年7月15日,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它打破了律师工作机构的传统命名模式,是新中国首个以“律师事务所”这一符合国际惯例的名称挂牌开业的机构。


在此之前,全国的律师工作机构称为“法律顾问处”。从“法律顾问处”到“律师事务所”,标志着中国律师行业向现代法治的集体转向,此后,潮流渐汇聚,青山遮不住。


蛇口:律所从这里开始


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地点设在蛇口工业区海景广场大门左侧的一间竹棚里,面积仅一百多平米,办公设备十分简单,一套灰色海绵沙发、一部电话、一台打字机、两个文件柜和四套台凳,构成了律所的全部家当。


借助于当时地处中国最早的经济开发区——蛇口工业区的优势,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务进行了大胆的探索,最早开展了律师见证、为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三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等当时法无明文规定的非诉讼业务。


毗邻香港的深圳,既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也能最先感受外界对中国律师业的质疑。中国有句古话: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法律顾问处”不但显得与国际通用的“律师事务所”格格不入,也让国际同行和境外客户望而却步。


因此,深圳律师界首先打破体制的条框,着手为律师执业机构“正名”。


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图源自网络)


1983年3月15日,深圳市司法局向广东省司法厅呈报关于成立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的报告;1983年3月21日,广东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刘复之部长的批示意见,批准成立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律所名称后改为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


姚峰律师在蛇口律师事务所成立当日留影(图源自网络)


建所之初,蛇口所成员共四人,分别是负责人吴念祖、英文翻译员倪学林、打字员兼财务叶素君,以及唯一的专职律师姚峰。


1979 年,姚峰从广州借调深圳,两年后被广东省律师协会批准为律师。1983年3月的一天,姚峰的两位朋友找到他,从成立律师所的必要讲起,谈到成立蛇口律师事务所的可行性。当被问及能否建立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时候,熟悉蛇口情况的姚峰一口应承下来。于是,经过 4 个月紧锣密鼓的筹备,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成立了。


蛇口所成立不久,深圳市法律顾问处也更名为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此后,多家律师事务所逐渐在全国开设。


蛇口所大胆涉足当时法无明文规定的非诉讼领域,从1983年7月到1986年3月,其承办的律师非诉讼业务有起草、审查合同、参与项目谈判、见证合同签订业务30件,股权转让律师业务4件,房屋买卖合同见证等见证业务1186件。而这些业务的开拓和开展受到了香港居民和深圳市民的好评和欢迎。蛇口所也就成为了最早开拓律师非诉讼业务的律所。

全国唯一保留地名命名的律所


让蛇口所倍感自豪的是,它是全国唯一一家经特批保留地名命名的律所。


在2001年之前,全国的律所基本上都是以地名来命名。2001年,司法部发文规定禁止在律所名称上使用地名、地域称谓。发文后,全国律所逐渐完成从地名到字号的更名。


当时,蛇口所全所讨论是否保留“蛇口”名称,由于多数律师支持保留,因此,律所起草了关于保留“蛇口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报告,经司法部、广东司法厅特批,保留“蛇口”地名作为所名,由“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改名为“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故此,蛇口所成为全国唯一一家保留地名命名的律所。

“法律顾问处”的前世今生

“法律顾问处属于行政单位,最初的律所也是事业单位,当时律师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有行政编制和级别,拿国家工资,甚至一些地方律师还可以穿警服、带手铐、配枪支。这些计划经济的痕迹,对于当时律师和律所的发展却是必须的。”《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刘桂明曾说。

1986年的法律顾问处工作证(图转自“豫章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法律顾问处最早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4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颁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的法律训令》,彻底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国民党时期的律师制度也随之被取消。旧中国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被改造成会计、翻译和私营企业的董事、文书等。

1949年11月1日,上海“讼棍”李鸿福、赵幼青、杨振寰被戴高帽,当街示众。(图转自“依时”公众号)


1950年12月,司法部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明令取缔国民党的旧律师制度,解散旧的律师公会,禁止社会上旧的律师和讼棍的活动。


1953年,上海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设辩护人室”,帮助刑事被告进行辩护。次年,“公设辩护人室”改为“公设律师室”,隶属于上海市人民法院司法刑侦处领导。此时名义上的律师被列入审判员、助审员一级的干部序列。根据1954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公设律师工作暂行办法(草案)中几个问题的说明》,律师的作用“不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利益,为了我们国家的利益,而在发言中无畏地坚持自己所相信的事实而斗争。”

人民法院代管律师工作(图源于网络)


1954年7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试办法律顾问处,试点开展律师业务,律师业务从此才逐渐恢复。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获得通过,其中第76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1956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明确阐述了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等内容,建议通过国家立法正式确认律师制度。当时,在全国的大中城市成立的律师工作机构,统称为“法律顾问处”。


到1957年6月,全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区建立律师协会,817个法律顾问处,专、兼职律师近3000名。


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中国的律师行业的发展开始步入正轨。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中规定,律师的工作机构依然延续1954年以来的“法律顾问处”。从1983年7月15日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的成立为开端,全国各地的法律顾问处陆续更名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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