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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出生的执行法官受贿、滥用职权被判刑,多名律师涉案!

李克磊,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三团队负责人。2021年5月31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3日被解除留置。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3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4日被逮捕,后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克磊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辽0291刑初534号刑事判决。


大连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


1、受贿犯罪事实


(1)2018年7月,被告人李克磊在承办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广公司)申请执行大连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期间,业广公司负责人张某1为感谢李克磊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委托代理该案的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曲日旭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附近送给李克磊10万元现金,李克磊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


(2)2018年8月,李克磊在承办黄金象申请执行吴某、郭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黄金象为感谢李克磊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附近送给李克磊1万元现金,李克磊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6月,李克磊在承办黄金象申请执行董某1、董某2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黄金象为感谢李克磊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星帕尔美娜小区附近送给李克磊5万元现金,李克磊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


(3)2018年3月,李克磊在承办孙某申请执行王有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孙某为让李克磊加快案件执行速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附近送给李克磊5万元现金,李克磊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


(4)2019年12月,李克磊在承办邓某申请执行梁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邓某为感谢李克磊在执行该案时给予的关照,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附近送给李克磊7万元现金,李克磊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


(5)2019年9月,李克磊在承办林玉富申请执行林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代理该案的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为让李克磊加快案件执行速度,及在另一起由其代理的由李克磊承办的王淑贞申请执行张广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给予关照,向李克磊工商银行账户转账3.7万元,李克磊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


(6)2019年7月,李克磊在承办祝某申请执行大连南海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期间,代理该案的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为感谢李克磊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向李克磊提供的其母亲赵某2银行账户转账8.6876万元,李克磊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


综上,李克磊先后收受上述6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3876万元。


2.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18年2月,被告人李克磊了解到大连市甘井子区的房屋拍卖信息后,为规避自己不能竞买本单位司法拍卖房产的规定,出资让其朋友刘某1以374.5万元的价格代其成功竞买到该处拍卖房屋。为将该处房产转售谋利,2018年4月,李克磊找到该案执行法官,主动要求承接该案的后期执行工作。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李克磊在执行该案期间,让其朋友刘堰齐联系中介寻找到买家李某,并以409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给李某。为达到获取变卖房产差价及逃避应交税款的目的,李克磊利用职务便利,在制作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执行裁定书时,将法院拍卖房屋的竞拍人刘某1篡改为房屋买受人李某,并于2019年7月将上述文书提交给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该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该处房屋交易过程中,导致国家税款损失30.1575万元,被告人李克磊违法获利共计34.5万元。


另查,2021年5月31日,大连市甘井子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被告人李克磊到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谈话,李克磊到达指定地点后,被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李克磊主动供述了调查组之前未掌握的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再查,案发后被告人李克磊亲属代其向大连市甘井子区监察委员会退缴了受贿款人民币40.3876万元、滥用职权犯罪的违法所得34.5万元、国家税款损失30.1575万元,上述款项均已被大连市甘井子区监察委员会扣押(未随案移送)。


大连开发区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克磊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克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克磊系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克磊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当庭对其滥用职权造成税款损失金额的异议,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李克磊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构成自首,对其所犯的滥用职权罪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克磊能够退缴滥用职权犯罪的违法所得,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对其所犯的滥用职权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克磊在受贿犯罪中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对受贿罪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李克磊犯受贿罪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克磊及其辩护人关于对滥用职权造成税款损失金额的异议,本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作为法定的税收机关在核算税款金额时,已经参照了该房产的买受价格和出售价格,并依据相关的税收规定,核算出了应缴税额为30.1575万元人民币,其结论具有权威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实税务机关核算税款的过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税收规定,否则其证明力应予以认可。且李克磊滥用职权是为了徇私利,目的是逃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而以核定方式计算的应缴税款,未超出其主观故意的范围,都应当计入因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的金额。故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


判决


一、被告人李克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克磊退缴至大连市甘井子区监察委员会的受贿款人民币四十万三千八百七十六元、滥用职权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四万五千元、税款损失人民币三十万一千五百七十五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李克磊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出上诉。大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大连中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刑终1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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