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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师·话题】转发,为考研加油!首都师大等你!

新媒体工作室 首都师范大学 2020-11-14

2019年

考研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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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Dec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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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19年12月20日。

无论你的专业知识掌握得扎不扎实,

不管你的“肖四肖八”是否烂熟于心,

每一个考研的同学在明天都要整装待发,

走向考研的战场!


等等,

关于考研,我们还有一些不得不说的事!

快来一起看看吧~

01

首都师范大学考场地点

校本部新教一楼

校本部新教二楼

校本部教三楼

校本部教四楼

校本部理科楼

       北一区文科楼  

东一区教学楼C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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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部

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

交通方式:交374、437、653、693、运通103等线路,花园桥南站;地铁六号线花园桥站,D2口出站。


北一区

北一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3号

交通方式:公交374、634、645、运通103、运通201等线路,紫竹桥南站;地铁六号线花园桥站,A(西北)口出北走800米即可。


东一区

东一区:北京市海淀区白堆子甲23号

交通方式:公交61、92等线路,首体南路南路口站;地铁九号线白堆子站,A口出站。


02

考试时间

考试初试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上午8∶00、下午13∶30),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

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请见《准考证》及考点和招生单位公告。


03

注意事项

OMG,所有考生们,所有考生们,请注意喽!

1、考生可在12月20日下午16点后,到考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所有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所在教学楼,非相关人员不准进入。其中,东一区教学楼由东门进、西门出,所有考生全部从二层C区入口进入考区校本部理科楼从北楼一层出入口进出其他教学楼均由指定出入口进出

2、考生休息室分别设在校本部、北一区和东一区食堂。12月21日—22日中午,我校各考区食堂为考生提供餐饮服务。  

3、请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的安全检查和考试文具检查。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4、请考生诚信考试,考试过程全程视频监控并录像,如果存在违纪行为,考点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位考生务必详细阅读《致考生的一封信》《研究生招生考试考风考纪公告》

5、根据教育部相关安排,考试成绩预计在2020年2月份公布,请及时关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和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grad.c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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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考生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定于2019年12月21日-22日进行。为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端正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我们特在此郑重倡议:每位考生都应树立诚信的考试观念,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也是最高学历层次全国统一考试,确保考试成绩真实客观既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又是教育公平原则落实所必需。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一位考生都应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每位考生都应严格遵守自己签订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保证个人承诺的严肃性。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条增加了四款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以上行为对应的三项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不法中介机构想方设法企图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获利,他们制造了花样繁多的高科技作弊工具,引诱、欺骗考生作弊,从中谋取暴利。个别考生意志不够坚定,企图投机取巧,高价购买作弊工具实施作弊,甚至参与组织作弊,这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继续狠抓考试管理,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继续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考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替考及利用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等犯罪行为。一经发现违规作弊行为,将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因此,希望每位考生都能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考,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好成绩,切不可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考生朋友们,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持良好的考试秩序、维护国家考试权威、确保选才公平公正,是我们的共同目标,也是所有考生和全体考试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和共同行动。

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考出理想成绩!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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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招生考试考风考纪公告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定于2019年12月21日-22日进行。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了考试法制建设。现就有关招生考试舞弊行为处理的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条增加了四款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以上行为对应的三项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二、中共中央2018年8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希望各位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舞弊行为不仅会受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处理之外,还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12月

附:《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考研是人生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和转折点。

无论结果成功还是失败,

考研之路都将是生命中一段闪耀着光芒的岁月。

至少,我们都曾经那样地拼搏过、奋斗过,

如此,足矣。


有什么备战过程中的辛酸和苦闷,

有什么对携手作战的伙伴的支持和祝福,

有什么想对自己说的话,

快在下面留言吧。


考研之前,

让我们再倾听一下自己内心的声音。

那些梦想、那些执着,

在汗水的浇灌下,

终会实现!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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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师·话题】铭记历史,珍爱和平 

编辑:周梦昕

责任编辑:徐丽洁

点个在看,祝愿自己考研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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