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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论坛9月8日第二分论坛实录

问津学术 2021-09-16

本文由问津学术整理自吉林大学法学院!


9月8日下午第二分论坛的主题为“法律人才培养标准与法学核心课程体系”,共分两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主持,共有五位发言人进行了主题发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教授详细介绍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法律人才培养标准和法学核心课程体系建设。光华法学院每年都会根据情况对培养方案进行微调。除了学科要求外,光华法学院设置了单项理论模块,引导学生作出选择;除了案件模拟研讨,还设有讨论型课程,通过上课讲授、小组讨论,形成新的课程模式;另外,还设有在线化课程。周江洪教授认为,法学核心课程体系建设,在坚持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各校可以作出有特色的安排,避免学生培养的趋同化,形成综合性体系,最终形成优秀人才培养体系。

甘肃政法学院教育处处长郑高健教授提出了该校存在的一些问题请大家探讨:第一,法学核心课程体系“10+x”在具体设计时,在课程、课时选择等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第二,法学课程体系建设、教材编写应当满足学生的需求。在目前的情况下,应启动标准的教材大纲。教材的杂乱,不利于学生选择。第三,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是应当一年完成还是应当设置为四年课程,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四,受各种因素影响,法学实践教学基本流于形式,如何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刘国强教授关注的是地方普通院校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他指出,应当多关注地方普通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等如何结合地方特色进行,对于地方普通院校来说都是难点。在相关方面,希望部属院校能够对地方普通院校进行扶持。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立军教授讲了三方面问题。第一,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确不是一门课就可以学好的,应当以案例教学为主比较合适。第二,在职法硕和全日制法硕统一招生后,普通院校可能存在招生困难。在职人员报名的多,过分数的少。在职法硕和全日制法硕的录取分数线相同但毕业证不同,是否有失公允?第三,财经类院校的特色法学如何搞好,希望大家多提意见。

温州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宗正教授认为,应当加强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个性化建设。法律人才培养标准应当具有弹性,各院校应当根据自己的目标和特色进行培养。例如,法律人才培养的区域特色就应当成为一个方向。温州大学政法学院的实践课程就规定学生必须到企业实习,本科四年中必须要有实习的经历。

在自由发言阶段,江西师范大学的代表介绍了该校法律人才分类培养的三种方式:英语专业与国际经济法对接、拔尖人才创新班、实务人才培养,分别设置不同的课程和培养方式。英语专业与国际经济法对接面向培养复合型人才,拔尖人创新班才面向考研的学生,实务人才培养面向基层需要。在实践环节,除了实习还有三阶段的见习,按实习的标准,指派老师,分配任务。在教学中,注重学生参与,但老师的工作量变大。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代表指出,目前,行业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仍不明确。对此如何解决,需要深入研究。行业院校的法学专业特色课程如何设置,也面临一定的问题。

第二单元由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徐祥民教授主持,共有五位发言人进行了主题发言。

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长军教授讲了三方面问题。第一,目前,法律人才培养标准的国家标准还是侧重实务导向。按照这一定位,应当加强法学专业教育的课程和内容,例如,证据法就是需要加强建设的学科。第二,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是一般标准,“x”是可以选择的,但如何选择需要仔细研究。第三,实践课程与考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问题。实践课程设计要实事求是,要考虑现实可行性。

南京航天航空大学李栗燕教授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法律人才培养的标准和目标如何设置科学更加需要认真思考。法律人才培养标准存在争议的原因就包括目标定位不同。另外,培养的目标是法律人才还是法治人才也是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法治人才应该是包括法律人才的。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孟庆瑜教授指出,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变化给法学课程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核心课程体系中的“10”是不能变的,“x”本身是做加法的时候做减法,给课程选择提供了空间。另外,马工程教材在推广的同时,应当提供统一的教学大纲,供各院校执行和参考。法学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要跟得上时代的发展。

湖南商学院法学院院长龚志军教授认为,目前,法律人才培养是繁荣的。法学专业一度成为热门专业,各校竞相开设法学专业,但确实面临人才培养千篇一律的问题。在法学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不应否定院校自身的特色,还应当求异。

中国海洋大学吕泽华副教授认为,智能时代的到来,引发了是否在法学教学中引入人工智能的问题。对此,教师不能无动于衷,应当利用先进的人工智能系统打破学生与老师的界限,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推动法学教育发展。

在自由发言阶段,山西财经大学的代表认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是准入标准、评价标准还是质量标准,值得探讨。

青海师范大学的代表指出,法律人才培养想要彰显特色的确存在一定的难度,例如,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双语教学就存在较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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