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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2019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方案

问津学术 2021-09-16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优化博士生招生方式,更全面地考察考生的学术素养和创新研究能力,突出博士生导师团队在招生中的自主权,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自2015年起,全面试行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办法。“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研究潜力,通过初审、和综合考核招收优秀博士生。具体招生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申请者须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并获得硕士学位(应届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大学英语六级成绩(CET-6)≥430分或新托福(TOEFL)成绩≥90分或雅思成绩(IELTS)≥6.0分或者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外文专业学术论文或具有相当水平。


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二、报名程序


1.申请流程


网上报名(填写申请信息,网上支付申请考核费)à下载申请登记表à提交申请材料à初审à综合考核。


2.网上申报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请于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通过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信息系统(http://yz.sufe.edu.cn/)在线申请。申请者申报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资格审查将在初审阶段进行,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将不予综合考核,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材料递交


申请者须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寄(送)达以下纸质申请资料(自备信封统一装入;邮寄材料以寄出当日邮戳为准)。网上支付未成功的考生将申请考核费(250元)通过邮局汇款或直接交送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否则按放弃申请处理。


(1)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报名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面)一式二份;


(3)硕士学位、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生院或研究生部的证明信);


(4)成绩单:本科、研究生阶段成绩单(需就读单位成绩管理部门盖章);


(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硕士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目录等);


(6)推荐信:两位经济学领域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7)个人陈述: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等,不超过2000字;


(8)研究计划: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不少于3000字;


(9)代表性学术成果:包括已发表论文、研究报告、获奖证明等。如果申请人已经有论文在经济学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10)参加CET-6,IELTS,TOEFL考试的成绩证明,或其他可证明外语能力的材料;邮寄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武川路111号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105室(邮编:200433),联系电话:021-65904799。


注:①申请材料请按上述清单顺序编号提交,若上述申请材料不全,将不予受理;②所提交材料不退还;


③若发现材料造假者,包括学术造假或抄袭,即使已被录取,也将取消博士录取资格,已入学者退学处理。


三、初审程序


1.时间:2018年12上旬。


2.学院专家组成资格审核组(不少于5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科研潜质和基本素质进行初选。


3.2018年12中旬将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通过初审的申请者参加综合考核,并在学院网站公示。


四、综合考核与录取程序


1.时间:2018年12月底。


2.按学科组成专家考核组(不少于5人)。综合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考查(笔试)与综合能力面试两个环节,对学生基本学业水平(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已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水平、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


3.健康状态申报: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应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健康状态自主申报”栏目,我校医疗健康服务中心将对考生申报内容统一进行健康状态筛查并存档。考生应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状态,凡因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录取:在遵守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综合考核委员会最终考核成绩,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在学院网站一周公示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录取。


五、其他事项


1.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毕业就业、学生住宿按我校规定执行。


2.奖学金及津贴根据学院和学校的相关奖励政策执行。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如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上海市教委、上海财经大学等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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