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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英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问津学术 2021-09-1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培养造就大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5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创新领军人才

从2019年起,每年从科技、教育、医学、重点产业等领域遴选130人左右。5年计划遴选支持650人,培养支持一批能够引领相关领域创新发展、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才。

——创业领军人才

从2019年起,每年遴选50名左右在科技创业融资、引领企业发展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创业人才。5年计划遴选支持250人,培养造就一批品德优秀、专业能力出类拔萃、综合素质全面的创业领军人才。

——创新创业示范团队

 按照培育创新创业团队与建设新型平台、实施主题专项相结合的思路,紧扣我市大数据智能化、先进制造与高端装备等重点行业及领域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团队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开展技术服务,推进成果转化,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从2019年起,每年培育创新创业示范团队100个左右,5年计划遴选培育创新创业示范团队500个。

二、遴选条件

申报人(团队成员)应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正派。

2. 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且全职在渝工作。

已入选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重庆英才计划同层次项目不再受理;已入选重庆英才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项目除外),本项目不重复受理支持。

(二)申报条件

——创新领军人才

申报人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三项:

1.具有较强领军才能,领衔的团队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业内公认的核心技术, 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主持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3.在所在学科专业发表过高水平论文、出版专著、主编重点教材,担任国内外学术组织重要职务或主持重要学术活动。

4.作为学科专业带头人,推动所在学科专业在某一方面有突出创新,研究取得标志性成果,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应举办过本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展览,或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文化活动,或个人作品获得国际、国家重要奖项,或决策咨询建议被市级及以上机构采纳。

5.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或专业方向,在引领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技术、推动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已经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或者已经取得初步成果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创业领军人才

申报人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 具有长远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主要在重庆市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积极开展创业、创投活动,致力于创造新产品或新服务,开辟新市场。

2. 在市内重点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全职工作1年以上的在聘在岗人员;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创办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在市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所创办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至少拥有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创业项目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

3. 在重庆注册的创投机构从业工作1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资本管理、基金募集和投资退出经验;在市内以科技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投机构的主要创办人或负责人,原则上具有相关金融从业资质,能带资金落户重庆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能带优秀项目落户重庆设立企业;创业投资活动具有较好的资本增值回报,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且具有极大发展潜力;在管理资本量、募集基金资本量、投资案例个数、投资资本量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帮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得到业内认可。

——创新创业示范团队

申报团队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新创办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培育主体为以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为核心且在重庆注册2年内并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企业。团队核心人员应由熟悉企业管理、成果转化应用、市场营销和创业投资等方面的人员构成,且不少于3人,其中团队负责人应具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拟开发的产品(服务)发挥核心作用的知识产权1项及以上;有明确的融资计划和融资规模,商业模式清晰。

2. 企业内部开展技术革新的创新创业团队。培育主体为有创新创业项目及团队,且在重庆注册并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企业。团队核心人员应由企业技术研发骨干力量构成,且不少于3人,其中团队负责人应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拥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1项及以上,开发的产品正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够为所在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所在企业拥有市级及以上的相关研发平台;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

3. 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创新创业团队。培育主体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创新创业团队。团队核心人员应由不少于3人的技术研发骨干构成,其中团队负责人应拥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或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通过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使其在产品质量、营销收入、税收贡献等方面大幅提高,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

4. 开展科技创新研发的创新创业团队。培育主体为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或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的创新研发团队。团队核心人员由不少于3人的研发骨干构成,其中团队负责人拥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或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所依托创新平台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

三、遴选认定

(一)发布通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年度遴选工作总体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二)推荐申报。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申报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登录申报网站,进入申报系统,根据个人申报项目类别进行申报。

(三)资格审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科技局和有关市级部门按照属地和行业领域归口,对照条件要求,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市科技局汇总。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市级部门组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选工作协调小组,各领域牵头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工作小组,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有关市级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域、行业、专业分布等因素,提出拟入选名单。拟入选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按规定不予公示的除外)。

(五)确定入选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科技局汇总,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重庆英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予以支持。

四、支持措施

重庆英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持周期为3—5年。支持周期内,不得申报除重庆英才计划·优秀科学家以外的其他项目。

(一)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支持措施。

(二)给予创新领军人才每人10万元的人才奖励金和40万元的研究支持经费;给予创业领军人才10万元人才奖励金;对新认定的创新创业示范团队,给予30万元的研发支持经费,支持团队开展后续相关的创新创业活动。研究支持经费按年度发放。

(三)支持周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优先推荐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重庆英才·创新创业示范团队支持计划;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示范团队负责人优先推荐申报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其他子项,帮助引进培养急需骨干人才。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入选人才(团队)申报参评国家级人才项目。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围绕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科技重点工作承担市级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学科建设任务、重大教学科研项目和国内外交流合作项目。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参加国内学术交流、访学研修活动,优先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产学研合作。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到国际、国内学术组织任职,优先推荐作为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人选。

(八)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负责人)作为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的执行对象,根据所在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享受激励性报酬。鼓励人才所在单位配套一定比例的奖励金和研究支持经费,积极做好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等工作。

(九)鼓励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与区县政府(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等共同出资设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种子基金,支持在渝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重庆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所在企业符合条件的,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十)按规定享受创新创业其他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考核管理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管理措施执行。入选人才(团队)应与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明确支持周期内的目标任务。入选专家在市内转换工作单位或辞职辞聘等离渝离岗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

入选人才(团队)要撰写年度工作履职报告,市科技局会同相关市级部门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标准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人才项目;为合格等次的,按标准给予支持;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六、其他

(一)本方案由市科技局商有关市级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5个子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组〔2013〕28号)中的《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仍在支持周期内的入选人才(团队),按原周期、原政策继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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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01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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