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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渝学者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问津学术 2021-09-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大会总体部署,着力培养引进一批德才兼备、矢志爱国奉献、具有影响力的学科专业领军人才,加快建设教育强市和内陆开放型人才高地,根据《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渝学者计划主要围绕高校“双一流”和“双高计划”建设,对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重庆英才计划,推动“万名高端人才集聚行动”,面向在渝高校实施的引领性人才项目,与其  他市级重大人才工程协同推进,统筹实施。
第三条 巴渝学者计划强化政治引领,突出立德树人,服务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导向,设置巴渝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巴渝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由高校予以聘任。
第五条 高校设置巴渝学者岗位,立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高素质创新型教师队伍建设要求,围绕重庆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方向或重大需求,与全市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相结合,突出“高精尖缺”需求,重点向一流学科、重点学科、高水平专业群和科研创新平台倾斜。
第六条 巴渝学者每年开展一次选聘,实行动态管理。每批次选聘特聘教授40名、聘期3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3年;青年学者100名、聘期3年。
第七条 对入选巴渝学者计划的,授予巴渝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称号,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特聘教授主要遴选支持具有一流水平、领军才能的高层次人才。岗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的作用,坚持“四个相统一”,做好学生的“四个引路人”,做“四有”好老师的示范标杆。
(二)把握本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围绕学术主攻方向,带领本学科专业在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努力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水平。面向国家、重庆重大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聚焦新兴产业发展和原创性基础研究需求,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推动研究取得标志性成果。
(三)坚持开设本学科专业前沿课程,每学年至少高质量地讲授一门本科生、专科生课程,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四)领导本学科专业学术梯队建设,组建并带领结构合理、科研实力较强的学术研究团队,着力培养青年人才。
(五)积极推动聘任高等学校与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交流合作,担任学术组织和一流期刊核心职务,积极牵头或参与创办具有影响力的学术组织和高水平学术会议。
(六)积极服务社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讲座教授主要选聘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的高水平专家和知名学者。岗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应聘高校相关规定,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二)开设本学科专业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联合培养人才。
(三)围绕所在学科专业重点研究方向,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研究,对学科专业发展和研究重点提供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专业紧跟学术前沿,提升学术影响力。
(四)面向国家、重庆重大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牵头或参与组建高水平学术团队。
(五)积极推动聘任高校与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交流合作,举荐优秀人才到学术组织和期刊任职,积极向市内高校推荐优秀人才。
第十条 青年学者主要面向市内外遴选支持青年优秀人才。岗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坚持“四个相统一”,做好学生的“四个引路人”,做“四有”好老师,在青年教师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二)坚持一线教学,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生、专科生课程,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和课程体系建设,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积极探索学科专业前沿问题,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提供重要建议,凝练自身研究方向,形成固定的学术技术研究领域,积极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研究项目,开展高水平学术研究和技术技能创新。
(四)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积极参与各级党委政府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
(五)积极参与学术团队科研工作,参与各类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担任国际性学术组织和期刊职务,促进提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十一条 巴渝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遵守法纪,道德高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爱国奉献精神,符合“四有”好老师标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岗位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国内应聘者应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海外应聘者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除特殊学科专业外,国内应聘者原则上应具有海外学习工作经历。
(二)胜任核心专业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较高,原始创新、研究能力强,取得代表性成果,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具有发展潜力,对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专业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等学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讲座教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国内应聘者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海外应聘者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同行公认的成就。
(三)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等学校工作1个月以上,最长不超 过6个月;或按任务折算达到相应工作量。
第十四条  青年学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国内应聘者应受聘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海外应聘者应担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二)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人选一般不超过3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在受聘高校全职工作。
第十五条  已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国家级人才项目的,入选重庆英才计划等市级人才项目和同层次人才项目的,已聘任巴渝学者计划同一类别的,不再列入选聘范围。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六条 高校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公开招聘选拔。符合条件者可通过自荐、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等形式应聘。从其他高校招聘候选人的,需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函。
第十七条 高校成立由同行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推荐。推荐应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注重代表性成果评价,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八条 高校应把好推荐人选的政治关、师德关、育人关和质量关,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政治标准、师德表现的审查意见。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核。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教委对高校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符合基本条件的纳入专家评审。市教委成立巴渝学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指标体系,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市教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实际,结合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对拟聘人选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任合同应根据本办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岗位目标及工作任务、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内容,并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根据聘任合同签订情况,发文公布聘任结果, 颁发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对特聘教授给予相应额度的经费支持; 讲座教授岗位津贴为每人每月人民币4万元(市教委拨付2万元, 所在学校配套2万元),按实际工作月份拨付;青年学者岗位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6万元(市教委拨付3万元,所在学校配套3万元),按年度拨付。
聘任高校可将巴渝学者岗位津贴作为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聘任高校、市教委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支持牵头组建研究生导师团队、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团队等学术团队,支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为本人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推动学科专业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优先推荐巴渝学者参评上一层级人才培养计划、专家称号、荣誉称号;优先推荐到学术组织任职;优先推荐作为各级各类决策咨询智库专家。
第二十五条 市教委将巴渝学者纳入重点联系专家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研修,开展座谈、咨询、慰问等活动,支持举办巴渝学者论坛或学术研讨会。参照市级高层次人才做法,为巴渝学者提供“一站式”人才服务,协调解决人才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 巴渝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巴渝学者在岗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聘期内巴渝学者(讲座教授除外)人事关系原则上应在聘任高校。从海外引进等情况特殊、确实无法调入的, 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与聘任高校协商一致,报市教委同意后,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
第二十八条 高校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制定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按岗位职责开展考核。重点考核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教研、科研成果及转化、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由聘任高校组织开展,重点考察工作任务进度;中期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岗位津贴。聘任期满,市教委组织开展终期考核,对聘期内获得国家科技奖励、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获得国家级专家称号、取得重大教学科研成果的, 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
第三十条 高校每年将巴渝学者到岗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教委。市教委根据到岗情况、工作进展按年度拨付岗位津贴, 对于聘期内调离受聘岗位、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或减发岗位津贴,并视情况撤销其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的,触犯刑律的,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教委撤销其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岗位津贴,聘期尚未结束的,高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三十二条 巴渝学者是学术性、荣誉性称号,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聘期结束后,不得再使用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重庆市高等学校巴渝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仍在支持周期内的特聘教授按原周期、原政策继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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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00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01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02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
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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