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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丨《走向教义的刑法学》

泰享读书会 周泰研究院 2022-10-02

日前,「泰享读书会」暨燕大元照赠书仪式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举行。当天「泰享读书会」由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侯爱文律师主持,多名律师、顾问及英腾计划成员参与分享,北京大学出版社同仁及周泰同事现场观看。十二位周泰同仁从燕大元照书库中挑选了十二本进行推荐与分享,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读书交流会。

本文整理自「泰享读书会」上周泰律所英腾计划成员许华萍的读书心得,以飨读者。

书名:走向教义的刑法学 

作者:陈兴良

出版日期:2018-6

ISBN:9787301290040

我们知道,陈兴良老师的三部自选集 《走向哲学的刑法学》《走向规范的刑法学》和《走向教义的刑法学》反映出陈老师两次学术转向。第一次转向,是从刑法哲学转向规范刑法学,第二次转向,是从规范刑法学走向教义刑法学。

《走向教义的刑法学》这本书就反映了陈老师的第二次学术转型。

如果说规范刑法学中的“规范”,给更多的是强调研究对象的具象性,因而完成了从对抽象的刑法理念的研究到对具象的刑法规范的分析。而教义刑法学中的教义,不仅仅是一种规范,也不仅仅是一种方法,而且还是一种信仰。刑法的教义学研究才真正使刑法学成为一门规范科学。

法教义学包括三种活动、三个维度:(1)描述——经验的维度,也就是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逻辑——分析的维度,是对这种法律之概念的体系的研究;(3)规范——实践的维度,提出解决疑难的法律案件的建议。

《走向教义的刑法学》这本书中的十五篇论文,也是陈老师在刑法教义学研究领域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就很好地展现了法教义学的上述三个维度,将理论和实践很好地结合了起来。用刑法教义学方法论去分析了实务当中疑难复杂的案例,同时,又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反过来去完善和研究刑法学体系本身。

我挑其中一个小点来做重点分析。也就是关于《“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

维度一:描述——经验的维度

分析了这个罪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和条文内容

维度二:逻辑——分析的维度

这部分主要分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为什么不断地被扩大化,成为名副其实的兜底罪,陈老师运用了教义学研究方法,把这个罪名放在刑法整个体系当中进行分析,概括除了三点主要原因:

1. “其他方法”作为独立的行为类型、独立罪名,在刑法当中是独一份的

2.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会和侵犯人身犯罪、财产犯罪发生竞合

因为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不会和人身犯罪、财产犯罪发生竞合。但是我国《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为了具体危险犯,甚至有实害犯。这就会导致在认定的时候出现界限模糊的问题

3.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体系的理解。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五类:手段危险性、结果危险性、对象危险性、工具危险性、组织危险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是属于第一种,手段危险性,即手段本身就具有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但是实际认定时,往往会将它和结果危险性混淆,甚至用结果危险性来取代行为危险性。

也可以换一个理解,行为危险性更倾向于形式判断,对手段行为本身具有危险进行判断,结果危险性更倾向于实质判断,也就是直接判断,行为是否会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而实务当中往往是用结果危险性的判断取代行为危险性,用实质判断取代形式判断。

维度三:规范——实践的维度,提出解决疑难的法律案件的建议

在对这个罪名进行了描述维度、分析维度之后,陈老师从规范,也就是实践的维度,解读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如果限制这个罪名的使用,如何缓解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激烈冲突。也就是运用刑法理论和解释方法,来解决实务当中的疑难案件。

第一,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缺一不可,手段危险性判断和结果危险性判断缺一不可。

形式判断的关键在于同类解释规则,是否具有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相当性、等价值性,这是一个客观上可比性的判断。

实质判断也就是去分析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安全的危险性。

第二, 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有逻辑位阶,必须先进行形式判断,也就是手段行为等价值性的判断;再去做实质判断、结果判断。

陈老师在文章的最后还举了正反两个例子,一个是徐敏超案,这是错误地认定当事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反例;一个是吴清案,这是一个正面例子,法院认为当事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篇文章很好地反映了刑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和实践疑难问题的双向互动,用刑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去解决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同时,又通过实践中的问题、根源、解决方案,反过来完善刑法自身的体系和内在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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