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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网络犯罪与预防刑法”讲座成功举办

2017-03-29 学术之路

本文转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官网!

3月20日晚7点,北京大学法学院“网络犯罪与预防刑法”讲座在凯原楼303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何荣功作为主讲嘉宾,同时邀请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担任评论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担任主持人。讲座以“网络犯罪与预防刑法”作为主题,吸引了众多学者、在校学生及社会人士前来参加。


在车浩副教授热情洋溢的致辞和介绍后,讲座正式开始。


何荣功教授以网络犯罪切入,从五个方面介绍了自己对于预防刑法的观点与反思。第一,预防刑法的出现及概念:晚近以来,刑法的谦抑性图像正在发生结构性改变,预防刑法应运而生。相对于古典刑法而言,它不再严格强调以罪责为基础,而是着眼于未来和安全,关注防范潜在的法益侵害危险。第二,何荣功教授指出,预防刑法开始成为我国的立法政策,并在具体条款中得到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将预防作为自觉性的整体立法指导思想和刑事政策;在具体条款中,刑法分则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等的规定同样体现了预防刑法的理念。第三,何荣功教授从网络犯罪切入,介绍预防刑法存在的法理问题。对比民法中“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何教授深刻剖析了目前刑法对于网络犯罪的规定中存在的法理疑问。他指出,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者,其从事的都是商事经营活动,在刑法上的保证人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作为义务非常稀薄,甚至难以被肯定。而目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是安全优先自由价值观在网络领域的体现,已超越了自由国家公民刑事义务的范围。第四,何荣功教授进一步分析了预防刑法的法治风险。预防刑法的出现存在回应现代社会需求的合理性,但我们要警惕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在司法和立法目前都存在扩张化倾向的情况下,坚持刑法的谦抑性是非常必要的。第五,何荣功教授对预防刑法进行了总结与展望。他提出,预防刑法与面向幽暗方向发展的刑事政策,可能是未来刑法无法避免的方向,而这里真正的风险在于消解法治国根基。在法治国尚没有建立的情况下,我们恐怕难以承受如此的法治解构。

在之后的评议环节中,劳东燕教授和江溯副教授都首先对何荣功教授的精彩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各自就预防刑法的主题谈了自己的见解。


劳东燕教授认为,首先,在谈到预防刑法的出现时,需要将社会变迁纳入考虑。预防刑法着眼于未来、关注安全问题。从立法到司法,从国内到国际,刑法近些年的发展均体现出这一趋势,网络犯罪的严重后果也表明社会存在对于预防刑法的需求,不能仅用19世纪的自由刑法观来看待当前问题。其次,劳东燕教授指出,当前的刑法体系在面对预防刑法的冲击时存在一些问题,补丁性的立法、陷于传统的控制思维、权利保证不足等等问题仍需解决和完善。最后,劳东燕教授就刑法应对当前问题时应持的理念谈了自己的看法。基本理念应当是由控制思路向保障思路的转变,具体包括:把预防目的整合到刑法理论体系的建构中;更新解释理念,考虑目的导向性和预防效果;对于刑法体系的预防走向,进行合理控制、合宪性控制;引入类型化思维,按类型进行司法规制,对网络犯罪中的传统犯罪和新型犯罪的分化处理。


江溯副教授基本上赞同何荣功教授对于刑法基本走向的判断。他提出,传统刑法尽管存在预防刑法的体现,比如对于预备犯的处罚,但是仍然坚持自由为先,安全次要的价值选择,但近些年来,预防性因素已经从传统刑法中的个别存在,转变为结构性的特征。这种转变的背后存在深刻的背景。新型犯罪的威胁需要立法者的应对,但同时犯罪化要考虑更多的因素。我国当前社会毫无疑问是现代化的社会,但在制度方面,存在很多前现代社会的特征,在这一特殊的立法阶段下,古典的自由主义对于刑罚限度的边界能够给我们提供很好的解答,因此我们需要从宏观视角和刑法的再启蒙的角度,重新进行反思和探讨。


随后,车浩副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赞扬了何荣功教授引人入胜的报告和劳东燕教授、江溯副教授字字珠玑的评议。他指出,刑法的发展不能仅仅局限于教义学,理念的宣扬和启蒙在社会进步中不会过时。他同时提出,作为学者,话语的影响力要依靠逻辑和理性,并在这一基础上,对何荣功教授报告中部分内容的进一步完善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在现场提问交流环节中,现场观众就网络犯罪规定在规范意义上的合理性以及实践中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提问,何荣功教授一一进行了解答回应,与参会同学展开了热烈交流,劳东燕教授和江溯副教授也补充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车浩副教授再次表达了对何荣功教授、劳东燕教授和江溯副教授的感谢,讲座在热烈、严肃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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