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于欢案的法理分析”研讨会

2017-06-25 学术之路

高铭暄教授:于欢案审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

赵秉志教授评于欢案二审判决

于飞教授:拒绝做人生的巴博萨船长

复旦大学法学院新任院长王志强:做一个能出题的领导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教授在2017年毕业典礼上讲:真

2017年江苏省“一带一路法治发展研究”研究生暑期学校招生简章

何兵教授:风物长宜放眼量——在法学院2017届研究生毕业典礼上的讲话

校长黄进寄语法大2017届研究生:你们,就是法治中国的未来!

中政霍政欣老师毕业致辞 | 雨中的嘱托:让良知与文化导航

中政本科毕业致辞 | 校长黄进:万象人生,点一盏不灭心灯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致辞:青春仗剑走天涯,白首归来仍少年 | 毕业典礼

于欢案是我国今年最受关注的刑事案件之一,该案的判决结果始终吸引着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案件中蕴含的刑法理论问题也值得理论研究者们深入探究。201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就当天上午公布的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在明德法学楼举办了“于欢案的法理分析”研讨会,通过对案件中涉及的相关的刑法理论问题进行梳理和评析,推动和促进关于正当防卫的刑法理论建构。参加本次于欢案研讨会的人员有:刘明祥教授、谢望原教授、冯军教授、时延安教授、付立庆教授、李立众副教授,王莹副教授、陈璇副教授以及多位同学。谢望原教授主持了本次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全体博士生和校内外热心同学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在会议中,陈璇副教授指出,当案件的审理落下帷幕的时候,恰恰是刑法教义学研究开始的时候。他认为,这个案件中值得关注的刑法理论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正当防卫与紧迫性要件的关系,二是正当防卫的限度如何判断。对于正当防卫与紧迫性的关系,他认为不仅从立法资料来看,我国的立法者明确放弃了紧迫性要件,而且在正当防卫中增设紧迫性这一不成文的要件,也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而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判断中,陈璇强调,特殊防卫权并不特殊,无限防卫权也并不无限。《刑法》第20条第3款其实是立法者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过于严重的唯结果论倾向,而作出的注意规定,不能认为,只要不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就一定不能使用危及侵害人生命的手段来进行防卫。具体而言,在判断防卫限度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为防卫人留下弥补劣势的空间,由于杜志浩一方人数众多,于欢只有使用有杀伤力的工具才能压制不法侵害;另一方面要为预防不测留下必要的空间,当防卫人基于行为时可以获得的资料认为不法侵害十分严重,从而采用了严厉的防卫手段,而事后判断这种不法侵害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应当由不法侵害人承担其中的风险。因此,他赞成二审判决对防卫性质的认定,但是对于防卫限度的判断,则持有保留意见。


刘明祥教授认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都有情有可原之处,并不应该一边倒地批判一审判决。应当注意到,本案与通常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有一点不同,那就是本案是由民间纠纷引起,在确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讨债一方所使用的手段方式不当。在一方用不合理的手段行使权利的时候,相对方是否能享有完整的防卫权,这是值得研究的。一审判决虽然没有认定防卫性质,但是在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只判处无期徒刑,明显已经是考虑到了相关的因素。当然,由于本案中杜志浩一方的讨债方式太过极端,肯定防卫权的存在并且认定防卫过当具有合理性。但是本案的定罪值得商榷,于欢用刀刺向被害人的时候,无论是造成对方死亡还是伤害,于欢都是持放任态度,应当认定有间接故意,根据通说,应当对于出现死亡结果的定故意杀人罪,对于出现伤害结果的定故意伤害罪。但是法院只认定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就是说法院认为于欢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但为什么于欢对死亡结果只存在过失而不存在故意,法院并没有给出论证。


冯军教授认为,正当防卫中的紧迫性要件和《刑法》第20条“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值得研究。如果能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中解释出紧迫性要件,就不能认为紧迫性要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他表示,判决书对于于欢的整个行为运用了一种整体的考察方法,把于欢防卫的行为与之前的侮辱行为联系在一起,这是可取的,但是法院应当将这种整体性思维运用到全案之中,考虑到本案由民间纠纷引起,债权人用不当方式催讨债务的特殊情况,恐怕就不能认为于欢享有防卫权。冯军教授表示,二审判决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点特别值得肯定,一是判决认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不必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防卫;二是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要件并不排斥行为人事先进行准备。但是也有三点问题值得研究,一是不法的判断问题,大多数观点认为不法的判断是纯客观的,但是这样的立场可能并不妥当。本案中杜志浩的处于醉酒状态,有可能是没有责任能力的,他的侮辱行为属于酒后失德,而不是不法侵害。二是故意的问题,于欢使用尖刀向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刺了一刀,造成被害人死亡,法院却认为于欢只有伤害故意而没有杀人故意,并且没有对此进行论证,这是不妥当的。第三是量刑问题,即使是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一般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使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一般也是判处死缓。如果考虑到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就需要回答,为什么是减为5年有期徒刑,而不是减为无期徒刑,这其中的道理法院没有说清楚。


李立众副教授认为:第一,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是正当防卫的一个要件,它应该从《刑法》第20条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中解释出来。因为正当防卫是一种例外性的私力救济,是对公力救济无效时的一种补充。第二,本案不能适用特殊防卫权。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事实本身,而不能是一种预测。既然客观事实上不存在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不能适用特殊防卫权。第三,有人认为,于欢第一刀是防卫过当,后面当杜志浩一伙人已经逃跑,于欢继续攻击的行为应该是标准的犯罪行为,这种观点并不妥当。只要熟悉日本刑法理论中正当防卫量的过当的理论,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由于防卫人在防卫过程当中由于紧张和慌张,不可能像平时一样做出理性的判断,为了彻底消除不法侵害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很容易实施一些过量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第四,正当防卫司法实践中的唯结果论的倾向与结果无价值论并没有必然联系。


付立庆教授认为,二审判决书认定了防卫的性质,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正如陈璇副教授所说,《刑法》第20条第3款并不是第2款的例外,而是注意规定,即便不属于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情形,也并不必然意味着本案成立防卫过当。由于本案侵害人一方人数众多,为了把双方力量拉回到同一水平线,应当允许于欢使用激烈的手段进行防卫。退一步讲,即使承认本案中于欢的防卫手段超过了必要限度,也不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第二,本案中实际上还涉及到防卫人和侵害人之间的风险分担问题,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选择是在紧急情况下给予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的权利,因此在对于防卫手段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存疑的时候,应当将天平倾向于防卫人,做出有利于防卫人的解释。第三,考虑到民法和刑法对于正当防卫中限度标准的规定的不同,本案中在刑法层面认定于欢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民法层面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承担民事责任,应该是一个妥当的处理结果。


王莹副教授认为:本案之所以受到高度关注,和案件中的辱母情节密不可分。在中国传统文化上,孝道以及对母亲尊严的捍卫都是非常高的价值。就本案而言,我们在进行刑法教义学研究时,也要考虑社会道德和文化价值观的因素。在教义学层面,本案有防卫的情境,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防卫限度的判断上,也未必一定要让侵害人来承担防卫人使用过激手段的风险,否则这样一来,防卫过当就不存在了。可以考虑侵害人所创设的风险类型,假如侵害人非常有控制地去实施某种轻微的侵害,防卫人还能不能采用针对侵害人人身安全的方式进行防卫,就存在疑问。此外,本案中考虑到辱母的情节,于欢的罪责是有很大程度减轻的,将量刑减为五年不存在太大的问题。


 谢望原教授在梳理了各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规定之后认为:第一,应当肯定本案中防卫的前提,即便是索取合法债务,也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杜志浩等人用非法手段索取债务,对其中非法的部分就可以防卫。第二,醉酒的人不影响刑事责任,这个中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杜志浩在当时是不是喝多了,跟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关系。第三,于欢造成一死三伤的结果确实是防卫过当,特别是在杜志浩一伙人逃跑之后继续进行攻击,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时延安教授在总结了各位老师和同学的发言之后指出,这次的讨论会给我们很大的启发,在今后研究中可以对“事出有因”型案件中防卫权的行使及限度问题做出进一步研究,例如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或者暴力拆迁案件等等。


即日起,后台回复【学术之路】签到即可领取学术之路学友专属福利哦!每日都可以签到一次哦!


推荐阅读:

诗,就是我们的生活

高晓松:这次我带着矮大紧来搞事情了!

他让谈判变得不一样,整个世界都想听他的。

【新榜】一步一步教你从小白变成画眉高手!

“你读书多了不起啊?”“了不起。”

《欢乐颂》第二季收关,最大亮点还得是里面的穿搭法!

3年让2万人美到极致,她的美颜化妆术让无数女孩疯狂!

20多岁,要做什么才能培养出与别人拉开差距的能力?

漫画 | 创业路上的你,也曾是个迷路的送餐员!

心理学入门,用极简又有温度的方式开始 | “日食心理学”社群招募中

看了四季《奇葩说》,我终于找到为什么黄执中马东他们那么牛逼的原因了!

这次真的要给配音加鸡腿了!赵丽颖都能从软萌妹变冷酷大女主,还有什么是声音办不到的?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