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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第二届“社科杯”法学研究生论坛成功举行(附获奖名单)

2018-01-03 学术之路

2017年12月23日上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办、法学系研究生会承办、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第二届“社科杯”法学研究生论坛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办公楼三楼会议室成功举行,本届论坛主题为“科技进步与法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蓝皮书》主编田禾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人权法研究室负责人孙世彦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法学系副主任兼法硕办主任席月民老师,法学系副主任崔燕云老师,知识产权法研究室副研究员杨延超老师,法硕办副主任刘晨琦老师,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应邀出席了本次论坛。法学系在校生代表五十余人参加了论坛交流。

论坛开幕式由法硕办副主任刘晨琦老师主持。席月民老师代表两所领导致开幕辞。席月民老师强调了本届论坛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党的十九大所确立的新思想为法学研究指明了新方向,与此同时,社会变化尤其是科技进步给法律发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挑战,本届论坛正是在此背景下召开。随后,刘晨琦老师对本届论坛评审委员会的构成和评奖规则作了简单介绍,并对获奖同学表示了热烈祝贺。本届论坛共收到32篇论文,经过认真评审,共评出一等奖3篇,二等奖7篇,三等奖10篇。崔燕云老师宣读了此次学术论坛获奖同学名单,与会嘉宾现场为获奖同学颁发了获奖证书。

  

本次论坛学术研讨部分分为两组进行。

第一组由陈伟铭、彭靖、崔璨、陈统等四位同学分别就各自论文内容作了主题发言。

陈伟铭同学(法学系2017级非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发言的题目是《<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的合宪性分析》。他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引入论述,其理论基础是美国国家行为理论学说,即我们每个人相对于国家是弱势的,相对于具有强大实力的社会组织的时候我们也是弱势的。对整个行业来说,中国网络视听服务协会是一个具有高度管理性、行业排他性的社会组织,那么它应该承担宪法责任。其次,他认为该《通则》第三条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一是它涉及到公民的表达自由和我们接收信息,二是对于同性恋群体构成了歧视。限制同性恋违反了人人平等法律原则,这一部分的目的不正当,而对性变态这些画面节目的限制是目的正当的。最后,他着重分析《通则》是否合目的性,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以此为标准判断《通则》的合宪性,最终得出《通则》违宪的结论。

田禾老师对陈伟铭同学的发言和论文做出了详细评析。她指出,论文中用美国的理论解决中国的问题带有一定倾向性,另外对社会组织相关的研究还有待深入。刘仁文老师表示该题目很大气,从宪法、行政法乃至刑法都可以进行分析。杨延超老师表示,关于法律表达自由问题,在知识产权法当中也有很多工作涉及。从知识产权法发展来看,公民表达自由也呈现一个开放的态势,论文最终结论跟法律发展大趋势是吻合的。

    

彭靖同学(法学系2016级非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发言的题目是《大数据时代“一带一路”、“信息走廊”建设的问题研究》。他的发言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各个方面谈大数据的重要性,指出数据共享已成为时代的主题,建立各国数据合作伙伴关系已达成共识,我国要抓住此发展机遇;第二部分阐述大数据是什么及它能用来做什么,指出大数据在交通、医疗、食品、教育、扶贫等方面应用前景广阔;第三部分重点阐述打造“一带一路”“信息走廊”面临的挑战,如隐私泄露、技术支持、资金缺乏等;第四部分给出了应对风险与挑战的解决之道。倡导构建多主体、宽渠道的新交流机制,打造开放的数据平台,创新“一带一路”人才交流培养机制。

田禾老师点评道,研究大数据应该具备三个视角,即历史、国际、现状,彭同学的研究欠缺现实视角,这部分可从现实中数据来源存疑、数据共享困难入手分析。孙世彦老师指出,论文涉及技术、法律等,但是没有共性,文章太散缺乏中心,可以选择其中一点切入研究,同时建议相关性、背景性资料不应占用太大篇幅。杨延超老师表示,论文涉及大数据,主题很好,若着重分析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会更加出彩。

崔璨同学(法学系2017级非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发言的题目是《基于宪法平等原则对北京市网约车限定“京人京牌”的分析》。她首先介绍研究课题的背景,即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据此出台了实施细则并进行了“京人京牌”的限制。发言第二部分是关于平等原则的探讨,指出平等并不意味着“一刀切”或“平均化”,平等应是“合理的差别对待”。发言第三部分是论文的主体部分,主要从法律保留原则、合目的性的、比例原则三方面展开“京人京牌”是否正当化。最后,她对平等原则的适用进行简要分析,得出结论“京人京牌”的规定违宪。

席月民老师点评道,网约车“京人京牌”话题自去年经济法学界都在关注,该选题角度很好,并且论述充分后得出结论。但美中不足的是缺乏在得出违宪结论后的救济措施,比如根据《立法法》该怎样对其救济等。其次论文还可以进一步推而广之把涉及到天津、深圳、上海等类似的这些问题,做一个类别化的一个研究。田禾老师点评道,网约车“京人京牌”问题从违宪角度分析只是一个维度,,可以从社会管理角度来论证更新颖,更值得研究。刘昌松律师表示,此类科技前沿问题都可以从宪法合理性的角度来进行评判,但如果把它转化成一个更实际的问题比如起诉一些违宪主体,那么可能使这一块研究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刘仁文老师则提问该案例崔璨同学在公共利益与正确的法律适用之间该怎样抉择,并希望大家就此展开思考。

陈统同学(2017级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发言的题目是《民法总则“英烈条款”的立法必要性追问:误区、解释与路径》。首先,她以英烈名誉权相关社会案例介绍问题背景,阐述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现状,从而引出“英烈条款”的设立。而后论述,“英烈条款”所引发的质疑之声,如其设立是否必要,是否有违平等原则、条文中“等”字所指等争议。关于“英烈条款”的价值与解释部分,她做了重点论述。先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衡量“英烈条款”立法的必要性,又从私法在维护公共利益上的局限性分析“英烈条款”并不否定私主体的平等,最后从立法时机性和紧迫性验证“英烈条款”的必要性。最后,陈统同学从条款保护对象、享有诉权的主体范围、损失赔偿数额的界定、保护期限的设定、侵犯英烈人格利益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就“英烈条款”的实施路径做出思考。她总结认为民法总则185条,在当今这么一个时代发展的状况下是有其立法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当然它也有就是不够精准不够全面的一些缺点,总体利大于弊。

席月民老师点评道,陈同学在文中把“英烈条款”涉及的问题都做了比较详尽的总结,该研究层次性很强,建议可以加一些具体案例对文章进行丰富。田禾老师对陈统同学的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给出很高评价,她评价该文章脉络清晰,层次性强。刘仁文老师建议陈同学将题目中的“追问”改为“论证”更切合文章内容。刘昌松律师肯定了陈统同学的表现,同时给出了自己对“英烈条款”的认识,他认为“英烈条款”更应该通过特别法制定,在适用主体为“平等主体”的民法总则里增加“英烈条款”其性质是有待商榷的。

 

 

第二组由张传兴、孔月、葛照鑫、王然四位同学分别作主题发言。

张传兴同学(法学系2017级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发言题目是《代孕生殖技术对传统亲子关系的冲击及立法规制的研究》。他本次发言所依据的论文是与搭档冯殿猛同学合作完成。他从“代孕”所引发的法律、道德等问题进行讨论和剖析的角度出发,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代孕的合法性进行论证,从而认识到,采取一味禁止的方法来杜绝代孕,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而应当找寻更合理化的方法。在论证过程中,他通过介绍近期发生的争议性案例,引出代孕生育关系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内和国外两个维度出发,介绍了“代孕”的立法现状,并总结国外立法现状对我国的启示。最后,他基于多种视角论证“代孕”的合理性,并提出对我国“代孕”的立法构想。

张传兴同学发言结束后,杨延超老师、刘仁文老师、刘昌松律师分别对其发言和论文作了精彩点评。杨延超老师从内容上对其论文进行点评。他首先对张传兴同学的观点表示认同,同时指出其对我国现有框架下“代孕”是否合法需要判定清楚。刘仁文老师从形式上指出论文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后,刘昌松律师认为张传兴同学选题新颖,同时建议对该课题研究可以上升到宪法层次。

孔月同学(法学系2017级非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发言题目是《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规制及展望》。她从无人驾驶技术的机遇和挑战、国外对自动驾驶的法律规制以及我国自动驾驶的法律应对三个方面对有关无人驾驶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她以德国、瑞典、美国对自动驾驶的法律规制为例,分析了自动驾驶各国对自动驾驶技术的态度及法律规制。同时,她对我国自动驾驶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几点应对措施,如制定自动驾驶系统的技术标准和道德标准、界定交通事故的各方责任等。最后,她以自动驾驶为视角,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做了展望,提出应尽早实现人工智能与法律的融合,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

田禾老师从论文角度问题对孔月同学的发言和论文做了重点点评。她认为论文角度不仅要关注无人驾驶技术问题还有要关注其背后存在的社会问题,引发大家去思考无人驾驶将取代哪些人的位置以及他们被取代后应怎样进行社会管理的问题。杨延超老师指出了论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指出其对无人驾驶和自动驾驶的概念有所混淆,在资料援引上未使用最新资料,关于论文中的核心问题没有做重点阐述等。刘仁文老师建议论文中关于无人驾驶法律规制部分应加入刑法规制。

葛照鑫同学(法学系2017级非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发言题目是《论网络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他首先介绍了自己选题的背景,即基于网络诈骗案件频发、自身受到骚扰电话困扰等现实情况决定了本次选题。他认为隐私中最贴近我们生活的内容就是网络隐私,并分析了我国当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指出了网络隐私的宪法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他就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网络隐私权宪法的保护的三点措施:隐私权入宪、依据宪法专门对网络隐私权立法、限制公权力防止对网络隐私权侵害,并希望这些措施能够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有所帮助。

刘仁文老师对葛照鑫同学的发言和论文作了详细评议。他首先肯定了该论文选题,同时也指出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可以不必上升到宪法层次,从部门法的角度分析该话题会使文章更接地气,更容易做到由小见大、由浅入深。杨延超老师建议文章也可以从由隐私权所引发的其他问题角度分析,更易出彩。田禾老师认为作者文中应思考保护公共利益要不要牺牲个人利益的问题。


王然同学(法学系2017级非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发言题目是《论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她首先界定了舆情的范围,从社会现实角度阐述了网络舆情的存在价值,进而从网络媒介的传播特性、网络舆情与其他存在争议的网络信息差异性两方面论述网络舆情接受监管的合理性。其次,她以德国、韩国、新加坡的网络舆情的规制模式为例对各国网络舆情规制模式作了详细分析。最后,她在发言中重点分析了我国网络舆情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审查主体及权限划分不清晰、管理网络舆情的法律主要来源于刑法,法规相对零散不能形成完整体系等问题。她指出我国应从实际出发,加快网络舆情规制主体建设,加快网络舆情法律体系建设,统一执法标准,明晰执法依据,改进执法手段。

刘昌松律师对王然同学的发言和论文做出了点评。他指出该论文存在最大的问题是作者没有对文中抛出的问题展开论述,另外建议作者可以从宪法角度阐述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救济问题。田禾老师对王然的选题予以肯定,她指出“网络舆情”的研究课题关系到我国社会治理的问题,贴近生活,但文中对“舆情”界定问题还须斟酌。在点评环节的最后,孙世彦老师针对论文写作给所有同学提了两点建议,一是论文写作要做到简洁精悍,口头表达也要精炼易懂。二是关于论文范围的界定,同学们需要特别注意,研究问题的角度是普遍视角还是特殊视角。

  


论坛闭幕式由刘晨琦老师主持,席月民老师做了总结性发言。席老师指出此次论坛的成功举办主要得益于与会同学做了充足的发言准备,点评老师在点评环节给出了中肯又合理的建议,以及研究生会的同学们的辛勤付出。此次论坛的举办不仅有利于提高同学们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最后,席老师对论坛今后的发展前景做出了展望,并鼓励大家多多参与。

从总体上看,参加本届论坛交流的法科研究生范围十分广泛。从提交论文的情况看,既有在校博士生也有硕士生,既有科学学位研究生也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既有法本研究生也有非法本研究生,既有本校学生也有外校学生,其中硕士一年级学生是论坛主力。本届论坛获奖作品比例较高,论坛成果代表了目前在校法科研究生的最高水平,生动体现了我系学子积极投身于法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性研究的学术热情,也深刻展示了大家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法治建设重点问题的关注和思考。至此,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文案:中国法硕网编辑部 侯卉粉、刘鑫

图片:法学系研究生会宣传部 叶欣

第二届“社科杯”法学研究生论坛获奖名单

 (2017年12月23日)




一等奖

唐守东 《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问题研究》

陈 统(北京师范大学)《民法总则“英烈条款”的立法必要性追问:误区、解释与路径》

陈伟铭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的合宪性分析》

二等奖

孔 月 《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规制及展望》

王 然 《论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

张传兴 冯殿猛 《代孕生殖技术对传统亲子关系的冲击及立法规制的研究》

彭 靖 《大数据时代“一带一路”“信息走廊”建设的问题研究》

范 瑞(中国人民大学) 《科技进步与复制权理论的冲突与调和——以3D打印为视角》

崔 璨 《基于宪法平等原则对北京市网约车限定“京人京牌”的分析》

葛照鑫 《论网络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三等奖

高云昊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从法律主体资格的视角》

梅 华(北京师范大学) 《个人信息的区分保护与合法使用》

于利航 颜 欢 《民法中“物”的概念的扩张》

金俊州 《宪法视角下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改革分析——基于“温州模式”出租车经营权的历史发展和法规变化》

王天奇 《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应用》

于宜平 《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中的突出问题及应对策略》

候冰洁 《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研究》

王一舟 《网络发帖实名制与法的秩序价值研究》

宋 歌 《浅论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挑战两个层次——以智能物联网和谷歌“Alpha Go”为例》

张心宇 《大数据盈利模式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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