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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录取工作公告

2018-04-12 学术之路

根据《武汉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及《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5﹞43号),现将我校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综合考核录取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优化供给,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注重考核科学性和公平性,强化对学生学术道德、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的综合评价。推进规范建设,强化招生单位质量保障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招生服务水平。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二)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分配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对涉考涉招工作人员进行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的培训,确定候选人名单,组织综合考核录取工作,确定初录考生名单,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并对内容负责,受理考生申诉并作出解释及处理。

三、招生计划

见《武汉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四、外语综合水平考试合格分数线


3.思政教师、高校辅导员外语合格线:由培养单位划定。

(三)优秀人才单独选拔

另行公布。

(四)说明

1.学校分学科划定外语综合水平考试合格分数线,培养单位以此为参考、以招生计划为依据,综合考虑本单位外语综合水平考试成绩及免试考生情况,划定本单位外语综合水平考试合格分数线(以下简称“合格分数线”),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公布。

未达报考单位外语综合水平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若在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等方面确有突出表现,培养单位可结合学科特色提出具体学术条件并与合格分数线同时公布。对此类考生申请,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提前确定的申请条件进行集体评议,通过后将拟通过名单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并详细说明考生个人信息及通过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候选人遴选。

2.外语综合水平考试成绩未达到报考培养单位外语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以及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公示未通过的合格分数线下考生,不得进入综合考核。

3.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政治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不及格(百分制60分,下同)的考生不得参加综合考核录取。

4. 各类专项计划考生不得更改报考类别,招生计划不得挪用或突破计划录取。 

5. 为提高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使用效益,2019年起,学校将结合近年少骨计划考生情况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攻坚任务的实际需要,制定分专业计划,进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招生工作。

五、确定候选人

培养单位考核专家组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参考外语综合水平考试成绩,对考生入学申请进行集体审核评议,做出评价结论。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评议结果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将候选人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产生依据,考核专家组及招生领导小组意见,考生姓名、考生编号、硕士毕业单位、毕业专业、外语综合水平考试成绩、报考专业、类别(定向与非定向)、学习方式(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主要业务条件,报考导师,推荐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六、现场确认

1.时间:2018年4月—5月,具体安排根据综合考核时间另行公告。

2.地点: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3.流程:(1)验证→(2)交验《武汉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考生信息卡》一份→(3)持已盖章的《武汉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考生信息卡》到报考单位参加综合考核。

4.要求:

(1)往届生(含:已取得硕士学位人员、已取得本科阶段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满6年的人员)须交验本人最后学位、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应届硕士生须交验硕士研究生证、学籍证明(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包含入学年月、学制的证明)和身份证原件。

(2)资格审查通过后,现场提交一份在网报系统中打印的《武汉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考生信息卡》;

(3)凡在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获得学位、学历的考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无法出具者不能参加综合考核与录取;

(4)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不得参加综合考核与录取。

考生参加综合考核时,须向培养单位交验本人身份证与《武汉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考生信息卡》(已加盖“证件已验”章)、无法出具者不得参加综合考核。

培养单位应在综合考核期间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考生出具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持学生证)及复印件和准考证。获得境外学历的考生,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的原件。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其综合考核资格。

七、综合考核

(一)时间、地点:4月10日—5月23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二)综合考核内容

主要对学生学术道德、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等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招生简章及本单位实施细则进行。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格考核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培养单位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特别要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情况。

3.培养单位在综合考核时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初录名单确定后,培养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四)体检

为保证录取质量,依据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标准,我校在综合考核阶段由校医院对参加考核考生(含硕博连读、直博生)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体检有疑问的考生须在一周内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考生须携带一张一寸彩色登记照片前往指定医院,领取体格表格并进行体检,体检时无须空腹。具体安排根据学院综合考核时间另行公告。

八、调剂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

(二)培养单位内调剂

培养单位内部专业或导师生源不平衡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本单位内部调剂,调剂后的候选人一般不超过专业计划的200%。

考生调剂申请须经报考培养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填写《武汉大学培养单位内调剂信息汇总表》(附件1),交研究生院博士招生办公室备案。

(三)培养单位间调剂

生源不足的培养单位可接收校内调剂,调剂应按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进行,且外语综合水平成绩须上调入、调出单位合格线(“双上线”),不允许线下调剂。

接受调剂申请的培养单位应提前公布调剂信息、调剂要求和咨询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培养单位间调剂的考生须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审批表》(附件2),经调入、调出两位导师同意,调入、调出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交研究生院博士招生办公室备案。

(四)所有调剂考生需参加调入单位综合考核,若录取须占用调入单位招生计划。未达外语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调剂。

(五)经校内调剂仍生源不足时,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决定是否接受校外调剂生源,并提出具体方案,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九、录取及奖学金

1.成绩核算

成绩核算根据各培养单位实施细则确定。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一级学科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2.录取原则

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3.录取类别

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定向就业博士生档案材料、工资关系等无需转入学校,毕业时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需将档案材料、人事关系等转入我校(未转入者不得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时按毕业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在职研究生和通过各类专项计划(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高校思政教师”及“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专项计划”等)招收的研究生为定向就业。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无法签订就业协议者不得录取。

各培养单位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即在职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已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列明(各类专项计划除外)。

4.学习方式

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全日制: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安排时间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5.学费及奖学金

所有博士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10000元/人·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28000元/人·年。最终以物价部门审批为准。

奖学金情况详见招生简章。

十、信息公开与公示

培养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主动公开招生专业目录、招生计划、本学科对博士研究生候选人的要求、综合考核实施细则,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名单、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初录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院前,须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天。未经公示的候选人不得参加综合考核、不得录取。

拟录取前公示内容应包括:参加综合考核的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外语综合水平考试成绩、综合考核成绩(各部分成绩及总评成绩);拟录取考生的拟录取专业、录取类别(定向与非定向)、录取导师、学习方式(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招生类型(普通招考、优秀人才、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等。

培养单位应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招生录取规则一律无效。应加强导师宣传,主动吸引优秀考生。应提高招考服务质量,热心接待考生咨询,耐心解答相关问题,不泄露考生个人信息,对考生的反映申诉等采取首问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为加强信息公开、方便考生查询,经学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初录名单,将同时通过“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服务系统”予以公布,以实现便捷、高效、及时地公开招生信息。

十一、咨询与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各培养单位联系方式见招生专业目录

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处:027-68754920(工作时间开通)

武汉大学纪检监察部:027-68752636(工作时间开通)


特此公告


附件1: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院系内调剂信息汇总表.docx 

附件2: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审批表.docx 

附件3: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考核记录表.docx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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