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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科学生留学德国四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卜元石 学术之路 2021-09-16

本文原载于《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第3-22页,转自法学研究微信公众号。



基于对中国留德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考察,可以简要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法科学生留学德国的基本情况。四十年来,中国法科学生留德数量不断增加,在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分布以及博士论文的选题方面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并且一定程度上存在就读学校集中以及博士论文指导教师集中的现象。中国留德法学博士是中德法学学术交流的重要使者,其研究成果以德语发表,惠及德语区读者;其归国后若从事学术研究,亦有机会将其研究成果通过中文出版物传播,对于中国相关法学学科视野的拓展、知识的丰富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中国留学生在德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期间以及归国后重新融入国内学术圈所面临的困难的反思表明,有必要从个人与国家两个层面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留学德国的契机,培养中国的法律人才,并使之归国后更好地发挥才能。




 序  言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各个部门法在回顾其成长历程时,都或多或少提及了域外法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留学海外的学者群体无疑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法律领域的沟通与交流构筑了桥梁。虽然可供选择留学的目的国家有多个,但因为清末以来中国法律继受的传统,德国对于很多有志于学术的学人而言,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法科留学生源源不断地奔赴德国,希冀负笈归来能够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那么,中国学人留学德国,对于德国加深对中国法的了解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这些中国学人学成归国之后,在中国法学发展和法治建设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展望未来,如何更好地利用中国学人留学德国的契机,推动中德法律领域的进一步交流与中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笔者试图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留德法学博士的毕业论文进行一个初步考察,并以此为切入点,对于中国法科学生留学德国的情况进行一个总结。为此,笔者共收集到中国留学生撰写的法学博士论文302篇。因为数量众多,尽管使用多种收集方法,并得到多位留德法律界同行的帮助,但仍然难免疏漏,对此表示抱歉的同时也期待读者予以指正。特别是少量博士论文因为完全不涉及中国法,寻找起来比较困难,疏漏部分可能主要在这方面。


在对收集到的论文进行分析之前,有几点需要说明。


其一,本文讨论的对象只包括中国大陆留学生,这是因为中国台湾学者进入中国大陆学术体制属于少数,而留德的中国台湾学人对于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影响,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问题,也非笔者研究能力所及。


其二,在本文中,博士论文的年代以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为准。一般博士学位的获得早于论文发表,但博士学位的获得时间有时无法查找。为了保证准确性,以发表时间为统计标准。博士学位的获得与论文发表在时间上的迟滞一般在半年左右,但也有因为论文需要修改才能发表的,推迟时间会达到两三年。个别尚未正式发表的博士论文以其通过时间为准。


其三,2018年完成的论文有一部分还没有发表,但是作者已经通过答辩等环节,发表只是时间问题。为了完整性,凡是可以收集到的也一并列入,但因为相关信息交流的滞后,所以这一年的信息是不完整的。此外,2018年的统计中也包括五篇于2018年完成但已经于2019年初出版的博士论文。


其四,因为涉及论文数目较多,限于篇幅,无法对所有论文逐一提及,部分论文只列出作者姓名。



 一、博士论文基本情况分析 



本部分首先对中国留学生博士论文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数量、专业、选题及其动因、就读高校及导师等方面。这里考察的信息很多记载在博士论文的前言中,在早期博士论文的最后还通常附有作者简历。此外,一些博士论文封底印有关于作者的简要介绍。对于那些年代久远的论文,这一信息来源尤为重要,因为目前在互联网上也很难查找这些作者的资料。


(一)数量


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年间,中国留学生在德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人数曲线图见下页。



根据现有信息可以看到,中国留学生第一篇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发表于1989年。初期留德人数很少,从1989年到2000年,一般每年一两个人、最多时有五个人毕业。当时与国外联系比较困难,这些早期留学德国机会的获得也有很大的偶然性,往往因为学术活动结识了德国学者或通过早期从事比较法研究的中国学者的引介,才能够联系到导师,一些回忆性文章也记载了当时的情形。早期留学生在赴德前多在高校、研究机构工作,也有少量在政府部门、法院系统任职。


北京的几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当时在国际交流方面占据很大优势,而南京大学与德国哥廷根大学签有合作协议,两校教师的互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


2001年到2009年,在德国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学生数量快速平稳增长,通常每年可以达到接近10名博士毕业的水平,在2010年之后跃升为年均15-20人左右,2015年后提升到每年20人以上。从比例上看,1989-1999年共有25篇中国留德学生的博士论文发表,2000-2009年共有86篇,2010年之后共有191篇。德国每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超过千人,所以中国学生所占比例还是非常小的,但目前已经构成外国留学生在德国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重要群体。


中国留德法学博士生在数量上增长有其原因。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留学国外在法学专业学生中越来越普遍。相比英语国家,德国法学发达、费用又低,因此成为中国学生留学的主要目的地之一。


几个中德合作办学项目每年向德国共输送30名左右的硕士生,其中一些学生毕业后选择继续深造,并且也带动了一些相识的同学留学德国,加之一些资深学者推荐其学生到德国留学,这样使得整体上中国留学生在德国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人数迅速增加。


但是,语言障碍使得法学专业中国留学生增长的数量实际上仍然非常有限。此外,中国留学基金委于21世纪初开始资助中国学生在海外完成博士学业,使得有志深造的学生比较容易获得奖学金,大幅改变了留学德国的总体状况。


在此之前,中国留学生攻读博士学位主要依靠德国基金会如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与德国各个政党基金会的资助。这些德方提供的奖学金的资助力度与规模,与中国留学基金委相比有一定差距,所以在今天,这些德国基金会的资助作用已经从主导型变为辅助型。总体上,自费在德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数量比较小。


(二)专业与选题


在部门法分布方面,博士论文中民法方向68篇,刑法方向31篇,公法方向20篇,其他方向183篇。中国博士生对于专业的选择,除了出于兴趣,还有出于今后就业的实际考虑。特别是,如果并非有明确意向进入高校工作,选择民商法是通行的做法。对于那些目标坚定、有志于从事学术的学生,专业方向的选择与该专业中国现有知识谱系对特定域外知识的需求度有着直接的关系。确定专业方向之后,中国博士生在选题方面总体来看存在下面三个特点:


首先,大多数博士论文都是中德法律比较,这也能体现出留学德国的意义,即通过对德国法的研究发现中国法的特点与改进的可能。但这类比较法研究的难度越来越大,因为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目前网络的发达与中国学术文献的飞增、德国文献更新速度的加快,使得保持对两国法律发展的追踪需要很大的投入,否则无法保证研究的时效性。因此,也出现了一些以中国法为主,间或与德国法进行对比的论文。此外,不少论文也把美国法作为比较对象之一。


其次,一定程度上,选题取决于特定时期中德两国彼此之间对相关法律知识的需要。从德国的角度来看,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德贸易增加,德国经济界自然就产生了对于中国合同法以及产品责任方面法律信息的需求,因此这一时期产生了两篇针对中国买卖合同的博士论文及一篇关于产品责任的论文。从中国的角度来看,中国留德学生的博士论文也有与中国立法进程相吻合的情况,特别突出的是在物权法方面,而侵权法的论文最早也在2007年左右才出现,这可能与中国当时侵权责任法的起草与制定有很大关系。


最后,外国博士生在选题方面与德国本土博士生有一些不同,后者更倾向于选择时兴的话题。而外国博士生特别是有志于学术的学生则更加关注学说史,对于在德国已经形成定论的题目也抱有浓厚兴趣。当然,通常博士论文的选题都是基于导师的建议,这使得中国博士生的选题也更加倾向于德国法语境的时效性,但从中国视角来看却可能比较冷僻。


1.私法领域


自民国以来,中国民法的知识结构与概念体系就主要源于德国。因此,为研习民法,留学德国似乎无需特别理由。中国留学生的论文涉及了民法的所有领域:民总、合同、物权、不当得利、侵权、婚姻与继承法。在民法中,担保法特别是担保物权是研究最多的领域,共产生博士论文13篇,有史伟所著《中德信贷担保法比较》(1999年雷根斯堡大学)、王洪亮所著《不动产担保物权中德比较》(2005年弗莱堡大学)、丁晓春所著《简单所有权保留》(2008年法兰克福大学)、胡晓媛所著《中德所有权保留制度比较研究》(2008年拜罗伊特大学)、欧阳苏芳所著《德国民法典中的共同土地抵押权与共同土地债务》(2009年帕绍大学)、罗静(音)所著《抵押中德比较研究》(2011年不来梅大学)、庄加园所著《让与担保缺乏公示性引发的利益冲突》(2012年科隆大学)、袁力所著《担保的抽象性设定作为意思自治的根本表达》(2012年哥廷根大学)、李诚所著《中德两国保证比较》(2014年明斯特大学)、刘英所著《不动产担保中德比较》(2014年耶拿大学)、祁悦实所著《质押与让与担保基本原则的中德比较》(2016年耶拿大学)、何蓉所著《中国法中的不动产抵押》(2016年帕绍大学)以及傅梅瑛所著《抽象担保中德比较》(2016年弗莱堡大学)。这一领域论文的集中源于德国物权法对于中国物权法的影响,特别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作为德国法中的“招牌”,吸引了众多中国学人投身于对此问题的研究。


商法方面,虽然通常感觉在总论领域德国法的影响较大,在商事单行法领域,德国法对中国法的影响有限,但事实上,公司法、破产法都为中国博士生所青睐,产生了大约40篇论文。但他们很多人毕业后都从事了实务工作,直接影响到其在德国所学转化为中文法学知识。破产法领域共产生博士论文11篇,除了后面将提及的葛平亮与洪艳的两篇,还包括许德风所著《担保物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一项对德国、美国与中国法的比较分析》(2008年慕尼黑大学)、王艳柯所著《中德破产法中根据破产重整计划的企业重整:特别是债权人的分组》(2009年弗莱堡大学)、沈恒亮所著《中德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德国经验与中国实践》(2009年雷根斯堡大学)、何旺翔所著《重整程序框架下的企业收购》(2012年慕尼黑大学)、贺超(音)所著《中德破产程序比较》(2013年马尔堡大学)、徐杭所著《中国破产法:法历史与比较法研究》(2013年弗莱堡大学)、何人可所著《中国破产法中的重整:与德国与美国破产法比较》(2015年耶拿大学)、赵天书所著《破产开启程序中债务人财产保全的中德比较》(2016年汉堡大学)、吴彬所著《从德国经济伙伴对比的视角看中国破产程序》(2017年奥格斯堡大学)。这些研究既有对破产法的整体评价,也有对各种具体问题的关注,与其在国内比较边缘的地位相比,破产法在德国是一个为中国博士生所青睐的领域,但毕业后从事学术研究的仅有四人。


公司法方面的论文数量可观,且有一定规律可循。一是,公司治理是一个明显的重点,这是因为中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源于德国,但实践运行却并不理想,所以追本溯源地研究德国监事制度也容易理解。此外,德国公司治理中的员工参与也是其特色之一,因此吸引了不少中国学人的注意。二是,研究对象中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并购是重点。这三个关注点之外的论文数量就非常有限了。


知识产权是一个国际化很强的专业,而且在中国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的初期,德国积极参与,使得最早在德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中国学人选择知识产权方向的人数不少,这一兴趣一直持续至今。在过去的四十年中,相关论文覆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方面,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企业名称等。


此外,竞争法长期以来都是中国留学生博士论文的一个重点方向。改革开放初期,一些留学生就已经选择了这一方向,这在当时非常超前。20世纪80年代,反垄断法在中国还是一个非常陌生的概念。江平在其给位于德国汉堡市的私法马普研究所的中国法专家门策尔教授七十寿辰的贺词中写道,他在1984年随中国代表团访问欧洲时,第一次了解到有反垄断法这样的法律存在。基于进一步了解这方面法律的想法,江平当时推荐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师程建英到德国汉堡马普所,追随当时所长恩斯特约阿希姆·麦斯特迈克尔(Ernst-Joachim Mestmäcker)教授攻读反垄断法的博士学位。大约在同一时期,南京大学的教师张颖来到哥廷根大学,1990年在乌尔里希·伊蒙伽(Ulrich Immenga)教授的指导下完成了题为《限制竞争作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中的关键要件》的博士论文。之后,王晓晔、邵建东、方小敏也分别在汉堡马普所与哥廷根大学完成了与竞争法相关的博士论文。中国反垄断法出台后,这一领域的受关注度也没有降低,并且与一个新兴的领域——规制法,共同构成中国留学生的兴趣点。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在企业集中审查方面产生了七篇论文,这些研究覆盖了各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王晓晔所著《中国经济中的垄断与竞争:基于对美、德并购审查的比较研究》(1993年汉堡大学)、陈兆霞所著《欧洲并购审查改革后的法律问题:对于欧美并购审查的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影响》(2008年法兰克福大学)、袁嘉所著《欧洲、美国、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合营企业》(2012年波恩大学)、周万里所著《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和银行援助救济措施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2014年波恩大学)、赵婷婷所著《中国企业并购审查法》(2015年慕尼黑大学)、金枫梁所著《企业集中审查的启动门槛》(2015年柏林自由大学)、黄晓洁所著《欧盟与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合营企业》(2019年纽伦堡大学)。论文在这一领域大量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德国法律实践对这方面知识的需求较大。


民事诉讼法的论文出现得比较晚,大概从2008年开始有一些民事诉讼法的博士论文发表,研究对象包括临时救济(周翠2008年海德堡大学)、非金钱(债权)执行(赵秀举2008年拜罗伊特大学)、集团诉讼(张陈果2009年法兰克福大学)、民事证据(吴枚2010年海德堡大学)、真实义务与协同主义(任重2013年萨尔大学)、诉讼标的(马丁2013年弗莱堡大学)、交通事故中的证明责任(欧元捷2017年慕尼黑大学)、债务人异议之诉(金印2019年海德堡大学)以及和解程序(见后文)等。过去,中国民事诉讼法因为多位知名学者均有留日背景,受日本法影响较大,而日本民事诉讼法继受自德国,所以留学德国在概念、话语体系的可对接性方面不存在隔阂,而且可以绕过日本法直接从德文文献中获得德国法的最新内容。在知识获得方式方面的优越性,使得有志于学术的优秀年轻学者把民事诉讼法作为主攻方向。此外,也有中国博士生论文涉及仲裁法,但德国仲裁业并不发达,所以中国博士生选择这一方向的比较罕见。

劳动法很早即为中国留学生所关注,共有八篇论文发表。


2.刑法


中国刑法学界对于德国法的重视大概始于21世纪初。虽然早期中国留学生在德国撰写的法学博士论文中就有三篇的研究对象为刑法问题,但在1993年到2004年的十余年间,未产生一篇新的刑法博士论文,而在2007年之后,又每年都有刑法博士论文发表。个中原因,值得揣摩。一方面,中国在2003、2004年间开始的就犯罪构成四要件与三阶层理论的论辩,直接引发了对于德国刑法知识的需求。一些与德国刑法学者有联系的中国刑法学者,开始推荐中国学生赴德攻读刑法博士学位。国内资深刑法学者对于德国刑法的认同,直接鼓舞了青年学者到德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热情。而这些青年学者学成之后,大都进入中国学术界,也使得德国刑法教授更加有动力接纳中国学生,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值得一提的是,位于德国弗莱堡市的刑法马普研究所在过去四十间共培养了中国刑法博士14名,除了早期的两名博士,其他人都活跃在高校与科研机构中。此外,德国刑法学界对于中国刑法兴趣之强烈,也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2010年成立了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既有定期学术活动的举办,也有合作著述的出版,这使得中国青年学者能够获得更多的与德国刑法学界交流的机会。刑法马普所每年组织与中国有关的学术活动,数量非常可观,这与其现任的两位所长都有一定的中国情结有关,他们也更倾向于招收中国青年学者攻读博士学位。


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博士论文研究对象比较分散,似乎不存在规律性特点。部分论文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交集,比如有两篇研究贿赂罪的博士论文,即余高能所著《面向更合理有效打击惩罚贿赂的策略》(2012年波恩大学)与陈昊明所著《中德贿赂刑法处罚比较研究》(2018年法兰克福大学);两篇关于诈骗罪的博士论文,即蔡桂生所著《诈骗罪中对于未来事件的欺诈:从实证主义到目的合理的事实概念》(2014年波恩大学)与王静所著《财产处分在盗窃与诈骗二者关系中的作用》(2016年弗莱堡大学);两篇关于国际刑事法庭的博士论文,即魏武所著《国际刑事审判庭中公诉人的角色》(2007年弗莱堡大学)与赵晨光所著《国际刑事法庭与中国》(2017年弗莱堡大学)。除此之外,中国法学博士所选择的题目从刑法总则到刑法分则,从刑法到刑事诉讼法,范围非常宽广。


3.公法


在公法方面,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中国的影响彼此抗衡,在知识对接上存在一定障碍,而且公法研究也更多受到国体不同的影响,所以公法的论文比较少,增长也比较缓慢,一直保持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其中,第一篇论文为王维达1993年发表的《经济行政法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经济行政法作为调控手段的功能》,十年之后才有第二篇论文即刘飞所著《司法审查作为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因素:中德比较研究》发表。宪法方面,论文数量稍微多些,前后有谢立斌关于中德经济宪法(2007年汉堡大学)、陈征关于新调控模式与宪法的关系(2009年汉堡大学)、刘道前关于德国宪法法院地位与功能(2013年哥廷根大学)共三篇论文发表。此外,关于所有权的宪法保护共有两篇论文产生,关于社会基本权利保护(吕海英2014年柏林自由大学)、立法程序(张小丹2017年法兰克福大学)、政治党派(曹茨2010年图宾根大学、刘刚2013年柏林洪堡大学)以及种族画像(Racial Profiling,刘宗路2018年弗莱堡大学)亦有博士论文发表,但后面的三篇论文都没有或者只是附带性涉及中国。行政法方面的论文还关注国家公用设施保证(朱静文2007年慕尼黑大学)、DNA基因库立法(秦静2012年弗莱堡大学)和公交系统调控(刘冬阳2018年汉堡大学)。


4.其他领域


在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方面,也有不少中国博士生撰写的毕业论文发表,国际公法的论文一般使用英文。在法理学与法哲学方面,因为中国资深学者与德国的联系很紧密,所以尽管研究难度大,依然有一些中国博士生选择这一方向。而且因为罗伯特·阿列克西之故,大多集中在基尔大学,但在个别其他大学也有少量论文产生。中国留学生在关于具体制度的研究中都包含有法制史的梳理,但纯粹法制史的研究比较少,仅查找到四篇论文。社会保障法方面在2010年开始逐渐起步,共有五篇论文发表。在海商法、税法与环境法领域也有一系列的博士论文发表。


5.选题的集中性


在论文选题方面一个比较引人注意的现象是题目的重叠性,而且在各个部门法中都存在。最突出的是关于格式条款的研究,共有六篇博士论文发表,分别为张里安所著《公用企业的格式条款》(2001年特里尔大学)、朱岩所著《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中德比较》(2004年不来梅大学)、贺栩栩所著《格式条款规制与银行业务中的格式条款设计》(2012年慕尼黑大学)、祁春轶所著《生产过程中的法律移植:中德格式条款规制》(2013年法兰克福大学)、王剑一所著《德国格式条款规制与欧洲合同法对于非议定条款的规定:对中国格式条款规制改革的比较研究》(2015年明斯特大学)以及刘培培所著《中德一般交易条款与格式条款内容规制比较》(2015年柏林自由大学)。从德国视角来看,对这一选题的重视程度与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意义是相匹配的,并不显得突兀。


在国际私法领域,虽然论文整体数量不多,但有两篇论文关注当事人自治,分别为秦瑞亭所著《当事人自治:一个比较法上的研究》(2003年法兰克福大学)以及薛童所著《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自治》(2016年科隆大学)。


在侵权法方面,医疗责任亦有两篇论文,即曾见所著《中国医疗侵权责任:概况、发展与德国的比较》(2011年哥廷根大学)与贺剑所著《医疗侵权中的比例责任》(2017年曼海姆大学)。在产品责任方面,杜佳(2001年特里尔大学)和丁强(2004年明斯特大学)所著论文题目几乎一致,均为“中德产品责任比较”。在人格权方面,亦有倪宁所著《中国人格权保护:特别是针对员工而言——与德国〈民法典〉及〈一般平等法〉的比较》(2011年图宾根大学)及陈娜所著《中德一般人格权法教义学与法历史的比较》(2013年耶拿大学)。


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就和解程序也有两篇论文,即田洁所著《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中德比较》(2007年雷根斯堡大学)和刘思思所著《德国诉讼和解经验视角下中国调解的发展》(2015年科隆大学)。在公司法与资本市场法方面,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博士论文有两篇,分别为白江(2005年)与李云琦(2018年)所著。马卫华(1999年雷根斯堡大学)以及杨亦莹(2015年弗莱堡大学)的论文都是关于银行监管的中德比较研究。


这些论文研究的问题近似,但侧重点、入手点有所不同,因此可能产生内容与风格完全不同的论文。如果写就的年代不同,相关法律的变动使得内容上无论如何也是有差别的。但也有时间比较靠近、研究问题也比较接近的论文产生。比如在破产法领域,葛平亮所著《中德企业集团破产的程序设计:对德国规定与经验的借鉴》(2016年汉堡大学)与洪艳所著《企业集团破产时的实体合并:对美国、德国、中国的比较研究》(2019年柏林洪堡大学)都是关于企业集团破产的处理方式的研究,而且也都是在对美国的实体合并与德国的程序合并这两种解决问题的不同进路进行比较后,为中国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三)授予博士学位的高校


在授予博士学位的高校方面,存在相当大的不均衡,在区域上总体是西部多、东部少,而且所在地为大城市的大学多。已毕业中国留德法学博士主要集中在几所大学,具体数据如下:


弗莱堡大学(30)、慕尼黑大学(28)、汉堡大学(27)、哥廷根大学(23)、柏林洪堡大学(22)、法兰克福大学(21)、科隆大学(18)、明斯特大学(13)、耶拿大学(12)、柏林自由大学(11)、波恩大学(10)、图宾根大学(9)、帕绍大学(9)、马尔堡大学(8)、海德堡大学(8)、拜罗伊特大学(6)、奥斯纳布吕克大学(6)、特里尔大学(5)、雷根斯堡大学(5)、萨尔大学(5)、不来梅大学(4)、基尔大学(4)、美因茨大学(3)、奥格斯堡大学(2)、曼海姆大学(2)、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2)、波鸿大学(2)、哈勒大学(1)、吉森大学(1)、维尔茨堡大学(1)、格赖夫斯瓦尔德大学(1)、慕尼黑联邦国防军大学(1)、施派尔行政学院(1)、汉诺威大学(1)。


这一分布差异的原因主要有:其一,中国留学生因为实习、兼职以及生活等方面的便利性需求,更偏向大城市,所以毕业人数最多的六所大学中,除了弗莱堡大学与哥廷根大学之外,都在大城市。其二,慕尼黑大学、弗莱堡大学、汉堡大学和法兰克福大学均是马普所所在地的大学,而马普所没有授予博士学位的资格,所以在马普所攻读博士,学位最终由马普所导师所兼职的大学授予。比如,从弗莱堡大学毕业的中国法学博士,大约近一半是在刑法马普所完成其博士论文,而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很多产生在慕尼黑的知识产权马普所。其三,授予博士学位最多的八所高校均与国内高校有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其他合作关系,比如南京大学与德国哥廷根大学共同创办的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与慕尼黑大学、弗莱堡大学、汉堡大学、法兰克福大学、柏林洪堡大学、科隆大学及明斯特大学合办的中德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与慕尼黑大学也存在紧密的合作关系。其四,对于中国博士生来说,德国大学的排名只有参考作用,而且像海德堡大学这样的名校,对于德语水平与专业成绩要求很高,导致很难获得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所以从海德堡大学毕业的中国法学博士并不多。


(四)导师


中国博士生在选择导师方面,有两个特点。


一是名师多,导师中除了有原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外,还有各个领域的知名学者,比如刑法马普所所长齐白(Ulrich Sieber)、侵权法方面的冯·巴尔(Christian von Bar)、竞争法领域的原德国竞争委员会主席丹尼尔·齐默尔(Daniel Zimmer)、汉堡私法马普所荣休所长尤尔根·巴瑟多(Jürgen Basedow)、法理学领域的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贡塔·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克里斯托夫·默勒斯(Christoph Möllers)等。


二是导师的选择也比较集中。一些热门导师都曾指导过多名中国法学博士,如指导了七名中国博士生的柏林洪堡大学教授托马斯·莱塞尔(Thomas Raiser)、帕绍大学教授孟文理(Ulrich Manthe)、弗莱堡大学教授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Hans-Jörg Albrecht)、原哥廷根大学教授文德浩(Christine Wendehorst),指导了六名中国博士生的柏林自由大学教授弗兰茨·尤尔根·塞克(Franz Jürgen Säcker),指导了五名中国博士生的弗莱堡大学教授乌维·布劳洛克(Uwe Blaurock)、海德堡大学教授博克哈德·汉斯(Burkhardt Hess)、明斯特大学教授赖讷尔·舒尔茨(Reiner Schulze),指导了四名中国博士生的法兰克福大学教授英格沃·埃布森(Ingwer Ebsen)与赫尔穆特·科尔(Helmut Kohl)、弗莱堡大学教授罗尔夫·施蒂尔纳(Rolf Stürner)、科隆大学教授罗伯特·霍恩(Norbert Horn)、慕尼黑大学教授贝恩德·许内曼(Bernd Schünemann)、哥廷根大学教授史彼得(Peter-Tobias Stoll)、耶拿大学教授瓦尔特·拜耳(Walter Bayer)与伊丽莎白·科赫(Elizabeth Koch)、马尔堡大学教授吉伯特·高尼希(Gilbert Gornig)。


如果考虑到目前在读博士生以及因种种原因中止或放弃博士学业的学生,这些导师指导中国学生的总数实际上还要更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当然是名师的吸引力,并且这些导师对中国与中国法抱有兴趣,也有一些导师希望在海外扩大影响,上述这些德国教授大都多次到访中国。此外,选择已经指导过中国学生的导师是比较保险的做法,这样师生间对于论文的完成情况有一定的心理预期。最后一点是,德国教授招收博士生没有名额限制,上面所列部分教授指导过的博士生接近甚至超过百人。虽然获得博士入学资格要求法律硕士毕业成绩达到一定分数甚至是德国成绩等级中的最高分,但也有一些变通的方法。因此,只要有导师愿意接收某一学生为博士生,一般都可以被录取。选择名师的缺点与优点同样明显。知名学者事务繁忙,用于指导学生的时间比较有限,如果招收学生数量众多,那么不在导师教席工作的博士生与导师专业方面的交流就比较有限,导师与博士生的关系远不如国内那样密切。


(五)论文完成时间


在德国攻读博士学位,学制方面没有固定期限。一些学校规定录取后一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博士论文,入学资格就被取消,但允许申请延期或者再次申请入学资格。德国为本国学生攻读法学类博士提供的奖学金非常有限,而且申请期限固定、周期长,所以本国博士生通常选择在导师的教席或者律师事务所兼职。德国博士生完成论文的时间长短不一,在一些热门专业如公司法、资本市场法、网络法等方向,因为被录取的很多是国家考试成绩最优秀的毕业生,具有良好的工作习惯和时间管理能力,所以有一些人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就能够完成论文。而外国博士生需要的时间要长很多,中国博士生毕业的年龄大概都在30岁左右。德国基金会与中国留学基金委资助攻读博士学位的时间最长为四年,这也是外国学生完成博士论文通常需要的时间。


中国留学生博士论文的篇幅一般都不长,在二百页上下,所以四年内完成是比较现实的。之所以读博花费时间长,首先因为德语在中国属于小语种且难度较大,仅学习语言就要花费大量时间。其次,很多导师希望外国学生在攻读博士学位前,能够先攻读本校的法律硕士学位,以便为撰写博士论文打下基础,并进一步熟悉德国法与德国学术规范。而很多中国留学生已经在国内获得了法学或者法律硕士学位,再完成一个法律硕士学位则把开始读博的时间推迟了一到两年。此外,在德国攻读博士学位一般无需上课,博士生与导师的接触也非常有限,完成论文主要依靠博士生的自律性。而包括中国留学生在内的外国学生游离在德国博士生的主流群体之外,来自同龄人的压力更小。很多博士生为了今后的就业,积极参与国内学术活动,投身翻译项目、撰写国内期刊论文,或者兼职、实习,也因此推延了毕业时间。


 二、对于中德法学交流和发展的推动 


中国留学生在德国虽然主要抱着学习德国法的目的撰写博士论文,但他们的研究成果因以德语发表之故,首先惠及的是德语区读者。归国后,如果这些博士从事学术研究,一般都有机会将其研究成果再通过中文出版物传播,对于中国相关法学学科视野的拓展、知识的丰富,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这些留德法学博士无疑是中德法学学术交流的重要使者。具体而言,他们对于增进中德法律领域的发展与相互了解的作用,至少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推动德国对中国法的研究


随着中德经贸往来的深化,德国对于中国法知识的需求不断增加,而中国留德学生无论在研究力量还是研究成果方面,对于德国增进对中国法的了解均发挥了可观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这样几点:其一,德国专职研究中国法的学者数量很少,因而以中国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博士生是德国研究中国法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一领域,来自中国的留学生远远超过德国本土博士生的数量。根据笔者的初步统计,在1978年以来的四十年间,德国本土作者发表的以中国法为内容的博士论文不到90篇。其二,德国对于中国法的研究在专著方面以博士论文为主。德国本土作者的兴趣主要集中在商法、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而中国留学生的研究领域更为宽广,大大增加了德语世界之中国法文献的供给,并为德国本土作者开展进一步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其三,中国留德学生与德国本土的中国法研究力量存在频繁的互动,很多研究中国法的德国本土博士生也选择前文提及的热门导师来指导论文,从而促进了德国的中国法研究社区的形成。德国导师通过指导中国留学生的博士论文,也进一步拓宽了自身的研究领域,并积极推动、参与中德法学交流。这些推动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也体现在中国留学生博士论文的影响力上。


考虑到德国已有数据库并不特别搜集论文的引用情况,而且多数博士论文被其他博士论文引用较多,而书籍中的引用情况更加难以查找,所以本文不对中国留学生的博士论文作引用上的数量考察。除了引用情况外,对于中国留学生博士论文的影响力评价还包括下面几个因素:一是论文发表的出版社,二是书评中的评价,三是论文获奖情况。这几个因素中,除了出版社,除非作者在自己的简历中注明,其他信息查找起来都比较困难,所以这里也只能是一个非常粗略的介绍。


德国有几家主要出版法学博士论文的学术出版社,水平相当,但因为董科与胡姆布洛特(Duncker & Humblot)出版社的出版费用最高,所以在该出版社出版的难度最大。在这些出版社出版博士论文,一般都要纳入相应的文丛,而文丛的主编也会在质量上再次把关。所以能够在这些出版社出版论文,至少表明该论文水平突出,而且该作者对于德国的学术运行机制比较熟悉,并能够运作到必要的出版资金。很多时候,导师在这方面的提示与提携尤为重要。近几年,这些专业出版社也推出了关于中国法的文丛,包括德古意特(De Gruyter)出版社的《德中法律家协会文丛》,诺莫斯(Nomos)出版社的《东亚法文丛》《中国法与法文化研究》,摩尔·兹贝克(Mohr Siebeck)出版社的《东亚私法文丛》《东亚刑法文丛》。但出版社只是一个指标。中国法学博士的论文很多都在兰培德(Peter Lang)、利特(LIT)和科瓦克博士(Dr.Kova)出版社出版,英文的论文也多选择施普林格(Springer)出版社。其中兰培德、利特出版社以出版各专业博士论文为主,质量中规中矩,而科瓦克博士出版社因为费用最为便宜,出版周期短,所以颇受欢迎,也有不少优秀论文在此出版社出版。但是科瓦克博士出版社对于论文内容不作审查,所以难免良莠不齐。最后,还有一些论文发表在互联网上,也有自己装订成册由大学分发给相应的图书馆,以满足发表要求。


书评是德国法学进行同行评价的一个途径,一些图书馆订购新书时也参考杂志书评的目录,所以一本博士论文如果能够找到书评人,就是其水平的一个体现。如果书评能够刊登在知名期刊,而且评价是积极的,那么也是对论文品质的肯定。中国法学博士论文在不同专业的关注度不同,知识产权法最高,民事程序法(包括破产法)也超出平均水平,其他领域的趋势并不非常明显。如果论文可以在博士文丛中出版,基于主编的人际关系,获得书评的可能性就更高。以中国法为内容的论文被评的机会相对比较小,这是因为潜在最主要的书评人就是德国几个专职研究中国法的学者,这些学者还要互相为彼此的著述撰写书评,而近几年每年出版的中国法(包含德国本土作者在内)博士论文高达30多部,所以书评力量严重不足。即便如此,还是有一些中国留学生的博士论文为书评所关注,包括陈霄、贺剑、葛平亮、李鑫、李里晶、刘道前、谯荣德、沈恒亮、熊琦、王钢、王莹、王媛媛、许德风、张青波、钟莲、周翠。这些论文绝大多数代表了中国留学生博士论文的最高水平,但也有书评人给予一般评价的情形。


论文的获奖情况比较难以查找,因为论文奖项种类较多,而且获奖情况未必公布,所以主要以作者简历上的说明以及博士论文的前言为线索进行检索。在公开材料中能查找到的有齐晓琨的论文《中国与德国民法对名誉权保护之区别的背景研究》获得2014年度米歇尔曼奖以及陈霄所著《中德股份公司的管理与监督》获得柏林洪堡大学2014年三篇最佳博士论文之一。


(二)对中国法学的影响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德国法学博士的需求虽然不小,但在职业生涯起步期,高校教师的压力远比实务界同仁大,所以不少人倾向选择在实务界工作。粗略统计,从事学术与非学术的比例大致各为一半。不同专业,这个比例也不同,刑法、法理、公法与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从事学术研究的比例较高,而知识产权、破产、公司法方向的则较低。随着德国法学博士毕业人数的增加,其回国后工作的分布区域越来越广阔,有向内地扩展的趋势。归国留德法学博士对于部门法具体制度方面的贡献,因为太过广泛,不是本文考察的对象。本文更倾向于讨论的是留德法学博士这个群体对于中国法学的超越部门法的整体影响。总体上,这种影响是一种从知识到方法的延伸,这里的方法包括治学的方法与教学的方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下面四个方面:


1.通过启动、参与翻译项目与创办集刊对德国法知识的传播。相应的文丛包括米健主持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吴越主持的《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邵建东、方小敏主持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以及李昊推动的《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这些德语著作的翻译主要是由在德国获得博士学位的学者所承担。在这些系列外,还有针对特定领域创立的外国法文丛,也都有留德法学博士参与翻译工作。此外,德国期刊论文的翻译很多是在邵建东、方小敏主编的《中德法学论坛》以及王洪亮、张双根与田士永创办的《中德私法研究》两本集刊中发表,藉此引介了大量的经典论文以及反映德国法学发展最新动态的文章。


2.对于法教义学在部门法中应用的推动。法教义学在中国近十年的广泛讨论与德国法的直接影响密不可分,也催生了大量本体论著述的发表。最先发掘这一话题的学者来自于法理学界,而对于其在部门法特别是民法领域应用的推动,留德博士的贡献最为明显。对于法教义学在刑法、宪法行政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领域的应用,留德学者也起到了参与的作用。在民法领域,教义学讨论的启动始于许德风,他对于方法论的关注,在其德国博士论文中就已经有所体现。之后,2010年《中德私法研究》亦就此话题组织讨论;2015年《北航法律评论》第1辑针对法教义学与法学教育刊发了多篇原创与翻译作品,把德国最新的研究成果推介到中国,加深了中国法学界对于法教义学在学术与教学的作业方式方面的直观了解;2016年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了首届中德法学方法论论坛。这些活动都有大量留德博士的参与,促进了法教义学在民法学界讨论的深入与繁荣以及法教义学论文写作方式的引入。


3.案例练习课的引入与推广。案例练习课是德国大学法学教育中最有特色的组成部分,其在中国的引入与推广也得到有德国留学背景的学者的广泛参与。案例练习课的引入不仅是授课手段的增加,更是法学教育理念的转变,即强调法律知识的储备,并通过反复训练强化知识的运用与记忆,提高学生在具体案件中发现法律问题的敏锐度,增加思维及分析的条理性,培养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4.对法律评注在中国落地的推动。法律评注是德国法学最为重要的一种文献类型,是学术研究、司法、律师、行政部门实务工作以及法学教学必不可少的工具。在黄卉等留德学者的大力推动下,法律评注在中国渐为人知。由朱庆育组织为《法学家》撰写评注的作者团队中,也有很多成员具有留德背景。


三、对于个人求学以及学术积累的意义


尽管接触、研究德国法的渠道、方式多种多样,不少年轻的学子还是有到德国读博的情结。在海外使用非母语完成法学博士论文无疑是艰辛的。远离亲人与熟悉的环境,即便通讯工具发达、沟通便利,孤独、苦闷、焦虑时常伴随着读博的整个过程,有时还面临着与国内学术圈、实务界脱节的风险。没有国内导师的提携、同门的眷顾,也会使得海归博士面临人际网络上的劣势。尽管国内一些高校优先录用海外博士,对这种付出多少是一种补偿,但是这种补偿是否合理,也面临着一些质疑。在2017年底发表的一项高影响力青年法学者名单中,被提及的具有德国法学博士学位的仅有两位。那些在德国仅有访学经历的学者,包括洪堡学者及总理奖学金获得者,在高影响力群体中比例并不低,这使人不得不反思留学投入的意义。


留学的经历,无论是否以攻读学位为目的,都会使留学生开阔视野,增加阅历,认识到职业生涯与人生道路更多的可能性。对于从事学术研究抱有坚定信念的群体而言,德国法学以严谨与规范见长,在这个学术体系内完成博士论文,是一个难得的学术训练。但一名学者的研究能力是否因此获得本质上的提升,与其个人资质、知识积累、悟性、毅力、抱负、勤奋程度、治学态度等有很大关系。


因此,留学的经历更多是一个助力。此外,从内容上看,很多中国留德博士生撰写的论文为中德比较,其中的困难在于需要对于两国制度、学说、判例达到同等深度的研究,而且在文献方面一般要求尽量穷尽材料,因此对于中国法的分析不仅要参考中文发表物,对于德文、英文来源也要予以关注。特别在比较热门的商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等领域,德文文献关于中国法的研究也很详尽,因此即便中国留学生撰写的博士论文仅涉及中国法,面临的也不仅仅是外文写作而产生的困难,还有处理大量外文文献而产生的附加工作量。


不容忽视的是,随着国内高校对于招聘新科博士所发表的期刊论文方面要求的增加,有志回国从事学术的年轻学者无法把精力完全集中在博士论文上,导致博士论文完成时间大幅延长。而在德国攻读法学博士,如果论文进度慢,在多数情况下会导致完成时间的成倍增加。这是因为,博士论文在提交时,所有的文献必须使用最新版本,而德国常用法学文献如法律评注、法学教科书等更新的速度非常快,导致即便论文主体部分已经完成,文献的更新仍然需要耗费相当大的精力。


而且如果需要更新的不仅是页码、边码等形式要件也包括内容方面,那么论文相关部分也需要相应调整,有时甚至要推倒重来,这无疑大幅增加了完成博士论文所需的时间投入,严重削减了可以用于撰写期刊论文的精力。因此,在学术起步阶段,留德博士毕业时的学术积累虽然可能更多,但发表的研究成果反而会少于国内博士,因此政策上对于留学人员的倾斜有一定的正当性。


应该看到,虽然留学德国并非刚刚开始,但德国高校大规模培养中国法学博士却是最近几年的事。“70后”在高校中的留德博士人数本身就不多。绝大多数活跃在高校的留德法学博士都还很年轻,还在学术的起步或上升阶段,虽然一些成绩突出的个体已经展示了他们未来的成就不会逊于目前的资深一代,但判断这个群体整体的未来发展,还为时过早。而且必须考虑学术能力的施展也与学术资源的分配机制相关。更何况,学术研究需要个人力量与团体力量相互配合,优秀的个人所能发挥的作用永远是有限的,法学水平的提升依靠的更多是群体的力量。且不论大型学术项目中需要群体合力协作,仅是学术观点的回应,也只有在相应的群体达到一定规模后才能实现,而没有学者之间的对话,个体的观点也无法上升为学术界的共识,难以影响立法与司法。


当然,在教育背景、职业兴趣、人生规划等方面,赴德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群体本身具有很大的异质性,而中国留德法学博士有近一半从事实务,所以考察留学的意义不应仅限于对学术界的影响。


 四、展望 


展望未来,虽然无法准确预测中国学生赴德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将如何发展,但也可以观察到一定的趋势。目前在德国比较大的法律系中还有不少在读中国留学博士生,而且像在笔者所在高校,近几年每年都有三到五名新录取的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中国学生,所以,获得德国法学博士学位的中国学生数量短时间不会减少。一些中国大学法学院对于国际化的重视、与德国法学院合作的增强以及国际班的开设,使得在德语与法学相结合的专业会有越来越多的学生在本科、硕士阶段留学,语言的便利性使得这一群体在德国读博会更加顺畅自然。


当然,这些毕业生是否都转化为法学学术界的新生力量,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即便进入实务界,如果能够促成具有学术氛围的精英律师事务所的形成,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从长远看,只要中国法学对德国法学知识存在比较强烈的需求,或者留学德国是在中国深造的一个可行替代,那么在德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数会保持在一定水平。有鉴于此,有必要深入思考如何能够更好地利用留学德国的契机,培养中国未来的法律人才,并使之归国后更好地发挥才能。


一方面,归国初期,留学博士或多或少都面临人际网络以及期刊论文发表数量上的劣势,影响到教职的应聘与科研局面的打开。所以重新融入国内的法学群体,以便学识为同行所认可,是留德归国法学博士所必须面对的一个挑战。


特别在近几年“留学国别主义”为法学界所批判的大环境下,考虑到德国法学在民、刑两个部门法的影响,留德学者所要承载的质疑可能更多。但“留学国别主义”问题的解决,除了通过教义学等研究使法律知识本土化之外,恰恰需要充分利用留学机会来解决。在域外法学文献并不稀缺的今天,中国比较法的研究方式也需要调整。


对于外国法律制度,不仅需要强调研究的准确性与时效性,还应该注重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态,这在很多时候是无法单凭阅读而了解的,必须通过与该国法律专业人士的沟通才有可能获知。而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如果能够融入同时期读博、不限于中国学生的群体,因为经历的共同性,能够更好地结交外国同行,更多参与当地学术活动及国际交流,争取与导师沟通的机会,这些都有助于准确把握外国法。这一点对于不在各类马普所这样的汇聚多国研究人员、学术交流非常频繁的研究机构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尤为重要。


此外,目前国际上解决单个比较法学者视野有限问题的办法,通常是组织多国学者合作研究特定法律制度,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查明每个国家的法律状况,形成国别报告。国内已有学者建议采取这种研究方法,但是付诸实现,还需要中国比较法学者在国际上广泛人际网络的形成,而留学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一个契机。


对于刑法学而言,更应充分利用目前中德刑法交流的兴盛时期所带来的宝贵机会,使得优秀的中国青年学子能够在自己人生学习能力最强的时期,在马普所这样的一流国际性科研机构深造。这种交流的盛况与资深一代中国刑法学者的努力、铺垫与付出是分不开的。


就在十年前,国内最优秀的刑法专业学生即便有志在德国读博,寻找导师也面临重重困难。与其说德国刑法马普所培养的是一些亲近德国法的中国学者,不如说是为中国培养了一批真正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人脉的青年学者。民法等其他学科的青年学子显然还没有这样的便利,在汉堡马普所获得博士学位、仍然活跃在学界的中国学者也不多。中德刑法交流的兴盛是否可以持续,中德法学其他领域的交流是否可以赶上,目前尚未可知,但是开放的心态是必要的前提。


另一方面,在法学专业留学国家多样性日益增加的今天,考虑到德国法学的特色是法教义学,留德法学博士可以充分发挥其对法教义学的应用更为熟悉的优势,为中国法学知识的体系化、本土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虽然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争议至今尚未平息,但中国知名法学院的教师规模通常是德国法学院的数倍,而且中国法学教育设置的灵活性使得教师更为可能具有多学科背景,因此中国部门法学更有条件实现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的平行发展,而不再纠结于方法间的高下。


德国法律评注的发达,法律知识通过评注这种载体高度体系化集成,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延伸文献的查找都异常便捷,中国留德博士因而拥有知识获取方面的巨大优势。很多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通过查阅德国相关评注,思路能够豁然开朗。如何抗拒这一优势所引发的走捷径的诱惑,在参考域外文献的同时,能够对本土产生的法学知识给予应有的重视,也是留德博士融入本土学界不可或缺的态度。


回首过去,这四十年间中国留德学生的法学博士论文不论厚薄,都倾注了作者的心血,也见证了中德法学交流的发展与繁荣。总结这样一段历史,更是为着眼当下,让未来留德学生的求学生涯更有规划,归国之后贡献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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