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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女生案:法律真的拿牟渣男没辙吗?

余是以言之 社科文摘 2019-12-18

作者余时已,“余是以言之”团队出品


引子


北大女生因遭逢渣男而吞药自杀事件,纷扰已有三日。13日晚,北大方面传出消息,牟姓男生已被取消支教保研(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由于牟男已经在今年7月从北大本科毕业,就学校方面来说,取消其本校的保研资格,恐怕是目前唯一能做的了。

随着这一事件更多细节的曝光,牟男成为了千夫所指的渣男,甚至新的指控也出现了。其一,指牟男在这一段恋情中用PUA套路设局,对包女实施人格摧毁和精神控制;其二,指牟男对包女的种种不可思议的精神虐待,乃出于一种“学生会干部”特有的变态强制心理,其背后让人“不寒而栗”的,根本不是这段畸恋本身,而是所谓“官威”。

同样是13日,牟男在回应京媒的提问时,表示他已经接受了警方的问询,并表示“此案已了结”云云。随后,包女家属向媒体表示,他们已经委托律师,尽管暂时不知该以什么理由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这个案子目前并没有结案。


法律真的拿牟男没有办法吗?

关于牟男在包女自杀一案中的法律责任问题,法律实务界认识不一,意见甚至彼此对立。总结坊间声音,比较典型的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意见,法律无能为力论。很多法律人根据媒体所披露的案件细节,得出了这一判断:认为包女的自杀,牟男或许是催化剂,但两人只是恋人关系,主观上牟男并无“直接加害的故意”,因此,除了道德层面的谴责外,很难再进一步追究牟男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刑责无力,民责可诉”论。以斯伟江律师为代表,认为在这起悲剧事件中,要追究牟男的刑事责任,难度很大,可以参照陶崇园诉王攀案,发起民事诉讼,空间反而更大一些。

注:2018年3月26日早晨7点28分,武汉理工大学三年级研究生陶崇园,从五层宿舍楼顶天台坠落。警方调查结论为高坠死亡,排除他杀,不予立案。其家人认为,他是因导师王攀“长期精神压迫致死”,因为他曾抱王攀对他各种控制,令他困扰。同年4月19日,陶崇园姐姐发布微博表示,陶崇园的父母就王攀涉嫌侵犯陶崇园人权一案已提交诉讼申请,并立案。2019年3月25日,陶崇园去世一周年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称双方申请调解后,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攀同意于3月25日在法庭安排下,就其在教育培养陶崇园过程中的不当言行道歉;王攀对失去陶崇园这名优秀学生深表痛心,对陶崇园的悲剧表示惋惜。王攀向陶崇园家属支付抚慰金65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追究牟男的刑事责任,以万淼焱律师和刘昌松律师为代表。

民事部分,万淼焱律师认为,牟男对包女长期实施以贬低女生自我认知为主的精神控制,侮辱其人格尊严,因此,可以以侵犯一般人格权且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对牟男提起民事诉讼。

在刑事责任部分,淼焱律师和刘昌松律师均认为,牟、包二人已经构成了同居关系,因此,牟男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上的虐待(致人死亡)罪——对共同居住人进行了持续的精神控制、恐吓和侮辱,并造成了女生自残、自杀的严重后果。

刘昌松律师表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视同家庭暴力,而法律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如果证据显示,牟男有“经常以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侵害”的事实,即涉嫌精神虐待;又因为包女已经脑死亡这一既成事实,可以认为牟男的行径已经涉嫌“虐待(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已经超出了“告诉才处理”的范畴,属于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因此公安机关应该主动介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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